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暨函釋彙編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2字第 0950001189 號令訂定發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2字第 101014622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15、16 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7162號修正發布第1、2、3、4、10、20條條文;並新增第19條之1
第 一 條 為使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納入檢查管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本規則所稱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三、國家標準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法規規範相關構造規格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國外檢查標準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
【函 釋】 有關貴社83年設於廠內之固定式起重機因業務需要遷至梧棲港區,可否依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辦理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4月13日勞安2字第0960008837號函
查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2條規定:「本規則所稱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如下: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納入適用範圍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發布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本案所述貴社之固定式起重機係於83年設置,其係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發布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如能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得依旨揭相關規定申請檢查。
【函 釋】 有關84年12月13日前已設置且未經檢查合格其後遷移設置地點之舊有固定式起重機,得否依「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申請檢查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8月27日勞安2字第0960022952號書函
有關事業單位於「勞工安全衛生法」納入適用範圍前,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發布施行前,已設置之固定式起重機,未經檢查合格即變更設置位置時,如要求事業單位辦理竣工檢查,因其不易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檢附相關書件資料,將導致執行檢查之窒礙難行。是以本案旨揭起重機,因業務需要變更設置位置時,如能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得依「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申請檢查。
【函 釋】 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前已設置且未經檢查合格,其後遷移設置地點之舊有積載荷重未滿一公噸營建用升降機申請檢查一案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3年11月11日勞職安字第1030011729號函
一、查「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為「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之適用對象,合先敘明。
二、旨揭營建用升降機基於事實需要遷移設置地點,事業單位辦理 竣工檢查,因不能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檢附相關書件資料,將導致執行檢查窒礙難行。如參採本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8月27日勞檢2字第0960022952號函釋,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並依「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申請檢查,尚無不可。
第
三 條 事業單位對於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以下合稱檢查機構)申請檢查時,得不受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型式檢查、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等規定之限制。
第 四 條 事業單位申請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時,應填具檢查申請書(附表一)及明細表,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組配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固定式起重機之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概要。
三、營建用升降機之設置場所四周狀況圖。
四、人字臂起重桿或吊籠之設置固定方式。
五、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設置時間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明細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格式。
【函 釋】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疑義等相關事宜」 會議紀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5月1日勞檢2字第0950022650號函。
一、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設置時間證明文件認定原則如下:
1.設置時間證明文件得以從寬認定為原則,如原製造廠出具之證明文件、買賣契約書、銘牌、原廠設計圖、前經會計師簽證之財產目錄等,檢查人員得視實際情形認定。
2.移動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等如為國外進口者,應出具進口報單正本;如出具進口報單影本者,請實施風險評估,並得依檢查結果縮短其有效期限。
3.塔式固定式起重機、吊籠、工程用升降機等經常變更設置地點者,經查明前已檢查合格者,應由檢查機構辦理竣工檢查。
4.上述相關證明文件,應註記「如提供不實文件供公務員登載於公文書,涉嫌觸犯刑法第214條偽造文書者,得移送法院審理,並撤銷檢查合格證」,且請其負責人簽具負責。
二、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材質不明者,其強度認定如下:
1.危險性設備:
請依CNS9788第5節等相關規定,取各該材料對應之最低強度並考量其溫度係數,經由執業機械技師簽認後採認之。
2.危險性機械:
(1)鍛造之吊鉤以45kg/mm2計算;其安全係數,如以斷裂荷重計算,取4倍以上,如以抗拉強度計算,取3倍以上。
(2)機械結構用鋼以34kg/mm2計算;型鋼以41kg/mm2計算。
【函 釋】
有關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申請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1月17日勞安2字第0950046296號書函
一、有關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設置時間證明文件,可由原廠出具之證明文件,並為下列記載且由其負責人具結:「如提供不實文件供公務員登載於公文書,涉嫌觸犯刑法第214條偽造文書者,得移送法院審理,並撤銷檢查合格證」。
二、對既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設置時間符合「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2條規定之固定式起重機,如在本規則發布前僅更換同規格之原動機,但本身構造並無變更者,得提出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申請。
第 五 條 事業單位依前條檢附書件之原始資料欠缺者,檢查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原製造廠簽署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以資料審查方式認定材質及強度。
二、使用材質不明者,得依最低強度採計。
三、事業單位自行繪製之整體組配圖,並註明尺寸者,得予採認。但繪製整體組配圖有困難者,得就繪圖困難部分採用能表明各該部位之外觀、形狀及組配情形,並具有同等圖示效果之拍攝影像採認之。
四、得依原設計標準或製造當時之相關標準實施強度計算。
五、原始強度計算書不全者,得依事業單位實施桁架、伸臂、搬器等主要結構之強度計算,予以採認。
【函 釋】 所詢有關80年左右製造之固定式起重機,無法提出結構材質證明書者,同意得以抗拉強度最低值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10月30日台90勞檢2字第0049251號函
【函 釋】 有關起重機之結構部份材質不明,可否以其最低抗拉強度計算乙案,請依本會90年10月30日台90勞檢2字第0049251號函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3月24日勞安2字第0930011620號函
【函 釋】 79年間設置之升降機,如無法提出結構材質證明書者,得以抗拉強度最低值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0月7日勞安2字第0940055166號函
既有升降機檢附書件,如原始資料欠缺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具有原製造廠簽署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以資料審查方式認定材質及強度。
二、使用材質不明者,得依最低強度採計。
三、事業單位自行繪製之整體組配圖,並註明尺寸者,得予採認。
四、得依原設計標準或製造當時之相關標準實施強度計算。
五、原始強度計算書不全者,得依事業單位實施搬器等主要結構之強度計算,予以採認。
第 六 條 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依第四條檢附之書件資料齊全者,於實施檢查時,得依原設計內容審查,並依檢查結果核定既有危險性機械之吊升荷重或積載荷重。
事業單位檢附證明資料不齊全者,檢查機構得依其提供之構造明細表、組配圖、強度計算書等相關文件審查,並依檢查結果核定吊升荷重或積載荷重。
【函 釋】 起重機具無相關基本資料時,其吊升荷重認定疑義;又實施危險性機械檢查時,事業單位未僱用或選派合格之操作人員會同檢查,是否得判定不合格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8月5日勞檢1字第0930038515號函
「93年度全國勞動檢查員及代行檢查員工作會報各項結論建議」決議:
一、起重機具無相關基本資料文件(無原始計算書、銘牌、材質證明等)足以認定其吊升荷重時,得以吊鉤及鋼索核算其吊升荷重,據以初步認定之。
二、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27條規定,實施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時,應就該起重機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等實施檢查。實施上述檢查,須指派合格操作人員配合,如未指派合格人員會同,此乃程序不符,不宜判定不合格,應於合格證備註欄或檢查結果會談紀錄內記載無法完成檢查之事由,並請其儘速申請檢查。
三、事業單位申請檢查,代檢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排定檢查日期,並通知其準備檢查所需荷物及指派合格人員辦理操作。
第 七 條 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申請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申請人。
第 八 條 檢查機構實施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先準備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
第 九 條 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項目,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竣工檢查或使用檢查項目。
【函 釋】 有關齒條式升降機申請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疑義乙案。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4年8月3日勞職安3字第1041020340號函
一、既有營建用升降機檢查,塔柱側撐需檢附強度計 算,但固定側撐處之化學錨定螺栓得不另行檢附拉拔試驗相關資料。
二、現場檢查如側撐與結構物固定有異常者,得依個案實施拉拔試驗。
三、既有齒條式升降機檢查,孺停靠門及搬器門淨高度不足1.95公尺,但高於1.8公尺且無礙使用安全者,經採取防護措施(如設置防撞泡棉等,並於顯著地點懸掛警告標示),得判定合格。
四、前項既有齒條式升降機經檢查合格後遷移新設置地點,辦理竣工檢查,則停靠門及搬器門淨高度應修改至符合1.95公尺以上之規定。
五、停靠門淨寬度不得超出搬器入口之寬度之120mm,其認定標準為停靠門與搬器入口兩側之開口寬度均不得超出120mm。
六、旨揭營建用升降機係指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前已設置者,如於該法施行後遷移位置或新設置者,應依規定申請竣工檢查。
第 十 條 既有危險性機械與建築物間之設置空間不足,如無礙使用安全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註記於相關檢查文件:
一、於保養、檢修時,將架空式起重機駛至兩橫樑間加以固定,使屋頂與其人行道間保持一點八公尺以上或於其人行道設置高一點五公尺以上有簷之頂蓬,並於顯著地點懸掛警告標示。
二、架空式起重機無法依規定設置人行道時,得改設具有防止人員墜落設施之檢點台。
三、營建用升降機之頂部安全距離或機坑深度不足者,得採取維修保養之必要安全設施及措施,並顯著標示。
第 十一 條 事業單位申請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時,應填具檢查申請書(附表二)及明細表,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熔接部之機械試驗結果。
三、必要之非破壞試驗結果。
四、安全閥構造圖及必要吹洩量計算書。
五、設備設置場所及其周圍狀況圖。
六、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設置時間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明細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格式。
第 十二 條 事業單位依前條檢附書件之原始資料欠缺者,檢查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原製造廠簽署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以資料審查方式認定放射線檢查、熔接效率、材質及強度。
二、使用材質不明者,得依最低強度採計。
三、得依原設計標準或製造當時之相關標準實施強度計算。
四、如具有前經熔接、構造檢查合格打印號碼可資識別者,得予採認。
五、事業單位自行繪製之整體組配構造詳圖,並註明容器內徑、長度、端板、管板型式、厚度、孔之尺寸及位置、傳熱管之配置等項目者,得予採認。
六、未檢附熔接部之機械試驗結果、必要之非破壞試驗結果或強度計算書不全者,事業單位如實施爐筒、胴體、端板、管板等主要結構之強度計算,經執業之機械技師簽認後,得予以採認。
第 十三 條 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依第十一條檢附之書件資料齊全者,於實施檢查時,得依原設計內容審查,並依檢查結果核定其最高使用壓力或設計壓力。
事業單位檢附證明資料不齊全者,檢查機構得依其提供之構造明細表、構造詳圖、強度計算書、安全閥設定壓力等相關文件審查,並依檢查結果核定最高使用壓力或設計壓力。
第 十四 條 檢查機構實施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事先完成下列準備事項:
一、應將受檢查物件放置於易檢查位置。
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試驗。
第 十五 條 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項目為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強度計算之審查、人孔、檢查孔、清掃孔、安全閥數量、吹洩試驗、壓力表數量、安全裝置、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檢查項目。
第 十六 條 檢查機構於實施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之耐壓試驗有困難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鍋爐、蒸氣類壓力容器,以最高使用壓力一點一倍以上壓力實施水壓試驗。
二、高壓氣體類設備、超低溫設備、內存觸媒等特殊內容物之設備或其他實施水壓試驗有困難者,以常用壓力一點一倍以上壓力就內容物或無危害之虞之液體實施耐壓試驗。
前項耐壓試驗,以液體實施有困難者,得以同等壓力之空氣、氮氣或其他無危害之虞之氣體實施耐壓試驗。
前二項耐壓試驗曾於一年內實施合格,並有紀錄證明者,得免實施。
【函 釋】 有關貴公司詢既有板式熱交換器強度計算書件疑義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14日勞檢2字第0980150413號函
本案經代檢機構查復略以,該類型設備構造特殊,無端板、管板等主要結構,並無規範、標準之強度計算式,建議依CNS9788 11.6.2(2)之耐壓試驗壓力,實施水壓試驗,作為最高使用壓力或設計壓力之依據。故旨揭設備得依「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2條第6款規定,由執業機械技師依學理計算,並輔以前開代檢機構之作法辦理。
第 十七 條 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時,應實施外部檢查及內部檢查。
外部檢查為外觀檢查、外部腐蝕、裂痕、變形、污穢、洩漏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易腐蝕處之定點超音波測厚及其他必要檢查。
前項外部檢查,檢查機構如發現有洩漏等情形時,得要求事業單位拆除保溫材被覆。
內部檢查為內部之表面檢查、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穢等檢測、耐壓試驗、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及其他必要檢查。
前項內部檢查確有困難者,得僅實施耐壓試驗。但應於歲修時補行實施。
第 十八 條 檢查機構對於檢查合格之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檢查號碼,以資識別,並填具檢查結果報告表及核發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三、附表四),其有效期限為一年。但檢查機構得依檢查結果,予以縮短之。
前項檢查結果報告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格式。
第 十九 條 事業單位至遲應於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
第十九條之一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規則有關雇主之義務規定。
第 二十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附表一 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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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查申請書 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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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及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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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 升 荷 重 或 積 載 荷 重 |
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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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置
地 點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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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完成日 |
年 月 日
第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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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受檢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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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檢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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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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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檢查機構全銜) 設置事業單位: 印
負 責 人: 印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本表括號部分,請依既有固定式起重機、既有移動式起重機、既有人字臂起重桿、既有營建用升降機、既有營建用提升機或既有吊籠等種類填入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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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張標準:A4
附表二 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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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查申請書
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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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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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聯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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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 設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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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及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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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熱面積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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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使用壓力 |
Kg/㎝2 |
最 高 使 用 溫 度 |
℃ |
內 容 積 |
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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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物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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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無 毒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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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 造 廠 及 製 造 年 月 |
中華民國
年 月 製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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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受檢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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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檢查機構全銜)
申 請
人:
印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本表括號部分,請依既有鍋爐、既有第一種壓力容器、既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或既有高壓氣體容器等種類填入一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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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張標準:A4
附表三 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合格證明存根(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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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機構全銜 字第 號 ( )檢查合格證明 存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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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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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地點或 設置單位地址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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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升荷重或 積載荷重 |
公噸 |
營建用提升 |
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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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具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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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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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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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日期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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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及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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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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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日期 |
有 效 期 限 |
檢查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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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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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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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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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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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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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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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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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查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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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本表括號部分,請依既有固定式起重機、既有移動式起重機、既有人字臂起重桿、既有營建用升降機、既有營建用提升機或既有吊籠等種類填入一種。
紙張標準:A4
附表三 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合格證明存根(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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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記 事 |
檢 查 員 簽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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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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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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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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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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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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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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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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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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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合格證明(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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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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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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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地點或 設置單位地址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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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升荷重或 積載荷重 |
公噸 |
營建用提升 |
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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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具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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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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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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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日期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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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及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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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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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日期 |
有 效 期 限 |
檢查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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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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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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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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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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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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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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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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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機構全銜)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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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表括號部分,請依既有固定式起重機、既有移動式起重機、既有人字臂起重桿、既有營建用升降機、既有營建用提升機或既有吊籠等種類填入一種。
紙張標準:A4
附表三 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合格證明(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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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記
事 |
檢 查 員 簽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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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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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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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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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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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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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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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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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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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合格證明存根(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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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機構全銜
字第
號 (
)檢查合格證明
存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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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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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置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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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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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使用壓力 |
Kg/c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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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熱 面 積 或 內 容 積 |
m2/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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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 造 廠 及 製 造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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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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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打印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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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查 日 期 |
有 效 期 限 |
檢 查 員 簽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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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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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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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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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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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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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查 員 簽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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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機構全銜)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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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表括號部分,請依既有鍋爐、既有第一種壓力容器、既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或既有高壓氣體容器等種類填入一種。
紙張標準:A4
附表四 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合格證明存根(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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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記
事 |
檢 查 員 簽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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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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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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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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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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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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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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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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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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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張標準:A4
附表四 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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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查合格證明 第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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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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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置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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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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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使用壓力 |
Kg/c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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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熱 面 積 或
內 容 積 |
m2/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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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
造 廠 及 製
造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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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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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打印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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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查 日 期 |
有 效 期 限 |
檢查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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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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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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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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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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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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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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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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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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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機構全銜)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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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表括號部分,請依既有鍋爐、既有第一種壓力容器、既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或既有高壓氣體容器等種類填入一種。
紙張標準:A4
附表四 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合格證明(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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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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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查 員 簽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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