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暨函釋彙編
中華民國84年12月1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台勞安2字第14459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8條
中華民國88年12月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安2字第0057078號令修正發布第153條條文;並增訂附表39之1
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安2字第0060200號令修正發布第 6、12、23、33、43、53、63、82、106、130條條文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2字第0930051670號令修正發布第1、6、86、92、109∼111、117、126、132、133、135、141、151、153、155∼157、160條條文;並增訂第157-1、162-1、162-2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2字第0950000206號令增訂發布第167-1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2字第 0960145507號令修正發布第6、126、157-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2字第1000145167號令修正發布第45、50、55、65、78、89、91、102、114、116、126、130、138、140、155、157-1、158、160、163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7254號令修正發布第1∼4、6、9∼13、19、22∼24、29、32∼34、39、42∼54、59、62、63、69、71∼75、79、82、84、90、92∼99、103、106、108∼110、115、118∼123、127、132、133、139、142∼148、151、152、156、161、162-2、164、168條條文;並增訂第167-2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用詞,除本規則另有定義外,適用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 三 條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容量之危險性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
四、營建用升降機: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
六、吊籠:載人用吊籠。
【函 釋】 釋空中纜車之機具設備是否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危險性機械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月18日台79勞安2字第01040號函
本案設備係以鋼索架設兩端,上附吊籃,以一小型發動機之絞盤捲揚鋼索吊其作傾斜上下搬運建材,類似空中纜車者,查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所稱吊籠之結構有別,應不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
【函 釋】 水上起重船之起重機,應向航政主管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3月2日台82勞檢2字第11422號函
依船舶法第50條及船舶設備規則第289條規定,船舶設備包括貨物裝卸設備等,該裝卸設備之型式、結構、材料與製造,應經航政主管機關或驗船機構之檢查及試驗合格認可,唯對特種船舶(如挖泥船之挖泥設備機械等)作業所需之工具及設備,不屬同法規定之貨物裝卸設備。
【函 釋】 釋水上起重船之起重機是否應申請危險性機械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2月16日台85勞安2字第147071號函
貴局擬購起重船,其將入籍中國驗船中心,並由該中心核發船級證書及起重機設備證書,該起重機如依船舶法檢驗合格,自無庸申請危險性機械檢查。
【函 釋】 水上起重船之起重機,非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條所稱「危險性機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8月12日台86勞安2字第033908號函
本會82年3月2日台82勞檢2字第11422號函釋,水上起重船之起重機,應由船舶所有人向航政主管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檢查,即已說明該等船舶所有之設備,不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危險性機械」相關檢查規定,自不屬該法第8條所稱「危險性機械」
。
【函 釋】 有關資源回收車配備抓斗式吊桿是否屬危險性機械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3月6日勞安2字第0950010099號書函
依所附資源回收車配備抓斗式吊桿照片,該車輛為卡車起重機,其是否屬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條所稱「危險性機械」,應視其吊升荷重有無達3公噸以上為斷。
【函 釋】 有關橋型貨櫃起重機腳側附設升降機檢查事宜,請依說明辦理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3年9月19日勞職安3字第1031023926號函
一、查「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4款規定,升降機已修正為營建用升降機,旨揭升降機非屬營建用升降機,自無危險性機械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基於旨揭升降機屬橋型貨櫃起重機之附屬裝置,而非單獨設置之機械,宜合併管理,且為協助雇主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請於辦理橋型貨櫃起重機之定期檢查時,協助事業單位確認相關安全裝置是否符合規定,對不符合事項或不願配合者,函知檢查機構處理,並於合格證備註欄位註明。惟該升降機之不符合事項尚不可作為起重機合格與否之依據。
第 四 條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容量之危險性設備:
一、鍋爐:
(一)最高使用壓力(表壓力,以下同)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或傳熱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 (裝有內徑二十五公厘以上開放於大氣中之蒸汽管之蒸汽鍋爐、或在蒸汽部裝有內徑二十五公厘以上之U字形豎立管,其水頭壓力超過五公尺之蒸汽鍋爐,為傳熱面積超過三點五平方公尺),或胴體內徑超過三百公厘,長度超過六百公厘之蒸汽鍋爐。
(二)水頭壓力超過十公尺,或傳熱面積超過八平方公尺,且液體使用溫度超過其在一大氣壓之沸點之熱媒鍋爐以外之熱水鍋爐。
(三)水頭壓力超過十公尺,或傳熱面積超過八平方公尺之熱媒鍋爐。
(四)鍋爐中屬貫流式者,其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十公斤 (包括具有內徑超過一百五十公厘之圓筒形集管器,或剖面積超過一百七十七平方公分之方形集管器之多管式貫流鍋爐),或其傳熱面積超過十平方公尺者 (包括具有汽水分離器者,其汽水分離器之內徑超過三百公厘,或其內容積超過零點零七立方公尺者)。
二、壓力容器:
(一)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且內容積超過零點二立方公尺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二)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且胴體內徑超過五百公厘,長度超過一千公厘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三)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積,超過零點二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指供高壓氣體之製造(含與製造相關之儲存)設備及其支持構造物(供進行反應、分離、精鍊、蒸餾等製程之塔槽類者,以其最高位正切線至最低位正切線間之長度在五公尺以上之塔,或儲存能力在三百立方公尺或三公噸以上之儲槽為一體之部分為限),其容器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設計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積,超過零點零四者。但下列各款容器,不在此限:
(一)泵、壓縮機、蓄壓機等相關之容器。
(二)緩衝器及其他緩衝裝置相關之容器。
(三)流量計、液面計及其他計測機器、濾器相關之容器。
(四)使用於空調設備之容器。
(五)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五十公斤以下之空氣壓縮裝置之容器。
(六)高壓氣體容器。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高壓氣體容器:
指供灌裝高壓氣體之容器中,相對於地面可移動,其內容積在五百公升以上者。但下列各款容器,不在此限:
(一)於未密閉狀態下使用之容器。
(二)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五十公斤以下之空氣壓縮裝置之容器。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函 釋】 釋復第一種壓力容器定義。
內政部71年3月26日臺(71)內勞字第76477號函
一、有關第一種壓力容器被加熱物(固體或液體)因吸熱必然產生氣化而致產生之壓力,係指其壓力為被加熱物因吸熱引起氣化而產生之壓力,並非指被加熱物(固體或液體)吸熱後一定會產生氣化。
二、若內容物被加熱後之溫度已超過其大氣壓之沸點,則泵浦輸送壓力應合併於氣化壓力之內,以總壓力計算。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第3款第2目所稱「緩衝器」,係指「可接受外加衝擊性之能,將此暫時性之能加以吸收,緩緩釋放,或具有可將接受之摩擦阻力變換為熱及其他之能之裝置」。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4月13日台85勞檢2字第110559號函
【函 釋】 釋復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第3款但書所稱「泵、壓縮機、蓄壓機等相關之容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6月5日台85勞安2字第118226號函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第3款但書所稱「泵、壓縮機、蓄壓機等相關之容器」,係指泵、壓縮機、膨脹渦輪機、蓄壓機等之本體及與該本體為一體之容器。例如與壓縮機之本體為一體之油分離器等是。但不含與本體以配管連接,或直接以凸緣與主體連接之容器(含壓力儲存器、冷卻器)。
【函 釋】 釋復使用於空調設備之冰水主機既非「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適用之危險性設備,自不列入該規則檢查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6月28日台85勞安2字第122195號函
使用於空調設備之冰水主機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第3款(4)之但書規定,非屬危險性設備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函 釋】 釋復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第3款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但書(3)所稱「濾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7月20日台85勞安2字第124372號函
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第3款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但書除外規定(3)所稱「濾器」,係指鑄鍛造構造或熔接構造之濾器,又熔接構造之濾器,以本體胴側之外徑(D)在320公厘以下(相當標稱直徑12B)且與連接於配管之管台標稱直徑(d)之比(D/d)超過2.0者為限;「濾器」中如具有壓力槽機能者應視為壓力槽,原則上不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但書之除外範圍,機能有否之判斷,以連接於該容器出口側管嘴之配管安裝有保持壓力之閥(如壓力保持閥或流量調節閥)時,視為壓力槽。
【函 釋】 有關熱水鍋爐是否仍以危險性設備續予列管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8月12日台85勞檢2字第129196號函
一、前已檢查合格之非屬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第1項第2款之熱水鍋爐,自無需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條規定辦理定期檢查,惟事業單位為強化使用安全繼續申請定期檢查者,代行檢查機構得受理檢查。
二、至事業單位未有能力實施自動檢查者,得委託具專業能力者為之,代行檢查機構不得在檢查轄區從事非屬本會指定之職務。
【函 釋】 有關供高壓氣體製造之二次冷媒其冷凍設備是否屬高壓氣體指定設備,及由國外進口之安全閥測試報告認定問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9月12日台85勞檢2字132741號函
一、有關供高壓氣體製造所附屬冷凍設備為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且包含二次冷凍媒。
二、另由國外採購之安全閥,若其品保良好,原鉛封完整,且附有詳細之測試報告,檢查機構可依實際情況判定合格或另採測試初噴及氣密試驗認定。
【函 釋】 釋復有關「高壓氣體」、「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1月30日台85勞安2字第142596號函
一、「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2條所稱「液化氣體」係指現狀為液體,且為(一)大氣壓下,沸點在40℃以下,如釋放於大氣中時幾乎為氣狀者或(二)大氣壓下,沸點超過40℃者已處於沸點以上時;對於常溫常壓下為液態之物質,常用溫度超過其在大氣壓沸點且仍為液態者,若符合前述「液化氣體」及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2條第3款、第4款規定者屬高壓氣體。
二、對於高壓氣體儲存設備是否屬「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請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規定認定。
【函 釋】 有關「食品冷凍、冷卻、冷藏等冷凍設備中冷媒設備所使用之容器,建議仍以第一種壓力容器受理申請檢查」乙案與現行法令不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2月26日台85勞安2字第148354號函
一、經查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5條及「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已將「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容器」自原有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中另為分類管理;本案之容器如非屬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者,自不宜再回以第一種壓力容器受理申請檢查。
二、食品業者所有之冷凍機器(包括冷媒設備之容器),應要求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7章冷凍機器之規定實施自動檢查或委任具能力者檢查。
【函 釋】 釋復有關非食品冷凍、冷藏、冷卻等冷凍設備使用之容器,應如何判別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5條所稱「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3月10日台86勞安2字第008073號函
非食品冷凍、冷藏、冷卻等冷凍設備中冷媒設備使用之容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第3款之規定,係指供冷卻高壓氣體製造工程之冷凍設備中冷媒(二次冷媒)設備使用之容器,即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5條所稱「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該等設備為「高壓氣體製造之附屬冷凍設備」,以與食品、冷藏、冷卻等冷凍設備區分。
註: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5條已修訂為第12條。
【函 釋】 「氣水過濾分離器」因其胴體外徑超過320公厘,故依本會85年7月20日台85勞安2字第124372號函,應排除「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第3款但書(3)「濾器」之適用,應認其為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月21日台87勞安2字第001259號函
【函 釋】 有關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50公斤以下之空氣儲槽,應否向檢查機構申請檢查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2月23日台87勞安2字第006599號函
本案空氣儲槽如屬溫度在攝氏35度時,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50公斤以下之空氣壓縮裝置之空氣儲槽,不屬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目前未列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規定之危險性設備範圍,自無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條之適用,無須向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函 釋】 進口之容器擬供儲存壓縮機輸出側之壓縮空氣應辦理何種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20日台88勞檢2字第007492號函
依函述該容器擬供儲存壓縮機所輸出之高壓空氣(常用溫度攝氏40度、常用壓力4,500psi),並採固定方式使用已符合「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第1項第3款「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定義,故該容器應符合「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標準並依其規定辦理檢查。
【函 釋】 有關所詢蒸汽式空氣預熱器(設備編號:E-1704)應實施何種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5月2日台89勞安2字第0015364號函
本案所述蒸汽式空氣預熱器(設備編號:E-1704)係利用鍋爐產生之蒸氣預熱燃燒所需之空氣,其內容物為飽和蒸氣,無冷凝液蓄積者,不符「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則」第4條「第一種壓力容器」定義及「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第3款「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義,非屬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條規定之危險性設備,且該設備之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10公斤,亦不屬於「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所稱「第二種壓力容器」。
【函 釋】 有關○○公司之苯乙烯廠加熱爐是否屬於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6月23日台89勞安2字第0023508號函
加熱爐之管側內容物不論為高壓氣體或非高壓氣體,其經加熱後成為高壓氣體者,均屬高壓氣體之製造,如配管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設計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積,超0.04過者,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第3款規定,應認定為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函 釋】 貴○○公司擬自美國進口報送本會之原文型錄所載離心式空壓機,其中間冷卻器(Inter Cooler),是否屬壓力容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5月4日台90勞安2字0016625號函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第1項第3款但書第1目規定,「泵、壓縮機、蓄壓器等相關之容器」不屬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如該離心空壓機之中間冷卻器(Inter Cooler)與壓縮裝置等確屬同一基座之壓縮機組(unit),冷卻水無汽化之顧慮,可適用該但書之除外規定。
【函 釋】 有關將2個以上供灌裝高壓氣體之容器(個別內容積未滿500公升),以配管連接置於框架內使用(如附圖),其總內容積超過500公升時,是否屬高壓氣體容器並需再經危險性設備檢查之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5月18日台90勞安2字0022459號函
一、將2個以上灌裝高壓氣體之容器(鋼瓶)以配管連接使用,由於每個容器內容積未滿500公升,個別容器有其獨立之鋼瓶閥,各個容器檢查日期亦不相同,檢查時仍應將個別容器拆下分別實施,雖經配管連接使用致每一框架內容器總內容積超過500公升,仍非屬「危險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第4款所稱「高壓氣體容器」。
二、前述供灌裝高壓氣體之容器(鋼瓶)以配管連接使用,無法使用瓶帽保護其附屬之瓶閥,故運輸、儲存時仍需採取防止因翻倒、物體飛落損傷各個容器附屬之閥等措施。
【函 釋】 有關低溫蒸發器之加壓蒸發器及送氣蒸發器(通稱蒸發器)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月15日台90勞檢2字0064303號函
有關連接於專供液氬、液化二氧化碳、液氮或液氧之儲槽(以二重殼者為限)之蒸發器以氣化該液化氣體之高壓氣體設備之低溫蒸發器,若經加壓蒸發器或送氣蒸發器氣化後之氣體達「高壓氣體」狀態,且符合「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定義者,屬「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依規定實施檢查;另加壓蒸發器應併入該儲槽一併實施檢查。
【函 釋】 有關由美國進口之單管式及板式熱交換器等,其內徑或截面均在6英吋以下,依ASME規範非屬壓力容器範圍,無需實施檢查;而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第3款規定屬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者,應如何辦理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2月12日勞安2字第0920066296號函
旨揭進口設備,依美國ASME規範規定無需實施檢查,因個案情況特殊,其所有人或雇主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8條規定申請重新檢查時,可免依同規則第1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檢附「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且該設備之「熔接部機械性能試驗」、「放射線檢查」、「熱處理檢查」等製程檢驗,確已無法事後補行實施;是以,於申請重新檢查,得免實施「熔接檢查」;惟應依該規則第139條第2項規定,準用「構造檢查」規定之耐壓試驗等項目實施檢查。
【函 釋】 有關貴所查復貴轄○○公司承製之高壓氣體容器(氯甲烷鋼瓶),係依國家標準CNS9788有關規定設計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6月7日勞安2字第0930026628號函
經查國家標準CNS9788「僅適用於保存壓力超過大氣壓力之容器、內存會發生壓力之流體之容器或受外壓之容器中屬固定式之壓力容器」,旨揭高壓氣體容器(氯甲烷鋼瓶)為相對於地面可移動者,並非上開國家標準適用範圍。
【函 釋】 有關貴轄○○公司所屬熱壓蓄壓機(Accumulator),是否為「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第3款但書所稱「蓄壓機」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7月15日勞安2字第0930033573號函
一、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第3款但書所稱「蓄壓機」,指為將流體作為壓力來源等使用,將該流體以加壓狀態蓄積儲存之容器。
二、依貴所函復旨揭熱壓機蓄壓器之作用,係將其內之氮氣加壓至操作壓力並作為壓力來源,推動液壓油流向油壓管推動熱壓機油壓缸,以達成合板快速熱壓之動作,其與「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第3款但書所稱「蓄壓機」,並無不合。
【函 釋】 檢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覆台灣省鍋爐協會針對CNS 9788「壓力容器 (通則)」第1.1節適用範圍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7月20日勞安2字第0950062910號函
查旨揭函復略謂,案經 該局工業安全國家標準委員會年第5次會議討論,獲致決議為:CNS 9788之適用範圍第1.1節中「但不包括下列之壓力容器。...」 即「(5)直接接觸火焰者」,此項係指有火焰者即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 五 條 本規則所稱製造人(含修改人)係指製造(含修改)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承製廠負責人。所稱所有人係指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所有權人。
第 六 條 國內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應依本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等之全部或部分內容規定辦理。
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前項國外標準設計、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得採用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但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前二項國外標準之指定,應由擬採用該國外標準實施者,於事前檢具各該國外標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為之。檢查機構於實施檢查時,得要求提供相關檢查證明文件佐證。
對於構造或安裝方式特殊之地下式液化天然氣儲槽、混凝土製外槽與鋼製內槽之液化天然氣雙重槽、覆土式儲槽等,事業單位應於事前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將風險評估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非經審查通過及確認檢查規範,不得申請各項檢查:
一、風險評估報告審查時,應提供規劃設計考量要項、實施檢查擬採規範及承諾之風險承擔文件。
二、風險評估報告及風險控制對策,應經規劃設計者或製造者簽認。
三、風險評估報告之內容,應包括風險情境描述、量化風險評估、評估結果、風險控制對策及承諾之風險控制措施。
指定適用標準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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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適用標準名稱 |
適用對象 |
指定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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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ASME Code Sec VIII DIV.II |
壓力容器 覆土式儲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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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13台86勞安
2字第 019231號函86.8.5台86勞檢
2字第 033119號函 |
|
美國 API 620 |
壓力容器 |
86.10.8台86勞安
2字第 043143號函 |
|
英國 BS466、BS2573、BS2903標準 |
固定式起重機
|
86.10.14台86勞安
2字第 042969號函 |
|
日本地下 LNG儲槽指針 |
地下 LNG低溫儲槽 |
86.10.17台86勞檢
2字第 044108號函 |
|
美國 ASME Code Sec VIII DIV.1 |
壓力容器 |
86.12.31台86勞安
2字第 055261號函 |
|
德國 AD-Merkblatter標準 |
壓力容器 |
87.3.18台87勞安
2字第 010285號函 |
|
歐盟 EN 1495 Lifting Platforms-Mast Climbing
Work Platforms |
齒條攀登升降機
|
87.8.13台87勞安
2字第 035751號函 |
|
美國 ASME Code B31.8 Gas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Piping Systems |
地下管式儲氣槽
|
88.2.1台88勞安
2字第 004473號函 |
|
日本通產省「電氣事業法」及「發電用火力設備技術基準」 |
發電用鍋爐 |
88.5.7台88勞安
2字第 020366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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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標準 DIN 50049 |
立式熱媒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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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1台88勞安
2字第 0028037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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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適用標準名稱 |
適用對象 |
指定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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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容器保安規則及相關基準 |
容量超過 10噸之液氨運輸槽 氯甲烷鋼瓶 液氨容器 |
89.2.2台89勞安
2字第 0004289號函93.8.12勞安 2字第 0930039625號函94.8.12勞安
2字第 0940044516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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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標準 The RulesDesign And Safety Maintenance of
The High Pressure Vessels SR10-115-96 |
高壓長晶爐 |
89.9.20台89勞安
2字第 0041466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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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 SABS 0227:2000 |
高壓氣體容器(液氬運輸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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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11台90勞安
2字第 0017984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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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BS5500(PD6550:Part1-4: 1989) |
高壓氣體容器(液氬運輸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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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11台90勞安
2字第 0017984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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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勞動省建設用提升機構造規格 |
營建用提升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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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18台90勞安
2字第 0026693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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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高壓氣體安全管理法 |
液化二氧化碳儲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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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27勞安 2字第 0910061198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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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壓力容器指令
Council 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 |
壓力容器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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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2.19勞安 2字第 0910066536號函101.9.25勞安 2字第 1010028853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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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標準 DIN EN 25817、DIN EN 288、DIN EN 287、DIN EN 10204、DIN 18800-7、DIN 15018、DIN 15019-2、DIN 4132、ISO 4305 |
移動式起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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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24勞安 2字第 0920002714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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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標準 DIN4119 part1&2 |
平底直立圓筒型雙層液氧低溫儲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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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27勞安 2字第 0920016089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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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適用標準名稱 |
適用對象 |
指定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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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規 prEN1808 |
吊籠 |
92.4.23勞安 2字第 0920020967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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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移動式起重機構造規格」、
JIS D 6301「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performance of truck
cranes ,wheel cranes and crawler cranes」、 JIS
B2803「HOOKS」及ISO
4305「Mobile cranes-Determination of stability」 |
移動式油壓履帶起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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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23勞安 2字第 0920021594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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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標準 DIN EN 10204、DIN 15018、DIN 15020、DIN 15070、DIN 15400、DIN 15401、DIN 15402、DIN 15404、DIN 3051、DIN
4132 |
固定式起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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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勞安 2字第 0920000004370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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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13530
(Cryogenic Vessels-Large transportable vacuum insulated vessels) |
高壓氣體容器(液氬運輸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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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22勞安 2字第 0930051978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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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JLPA201:2000 |
球形貯槽 |
93.6.11勞安 2字第 0930028371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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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 Ministry of Commerce, Industry and Energy
rule |
第一種壓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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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31勞安 2字第 0930066327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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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JLPA 202 橫置圓筒形貯槽基準 |
臥式圓筒形儲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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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0勞安 2字第 0940001113號函 |
|
美國 API 620 |
液氧、液氮及液氫等平底低溫儲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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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30勞安 2字第 0940052318號函,且限材質為 ASTM A353,A240 Type 304...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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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壓力容器構造規格 |
第一種壓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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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2勞安 2字第 0960145694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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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適用標準名稱 |
適用對象 |
指定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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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壓力容器指令
Council 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97/23/EC |
鍋爐 |
98.1.13勞安 2字第 0980145037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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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ASME Code SecⅠRules for construction of power boilers |
蒸汽鍋爐 |
98.1.14勞安 2字第 0980145039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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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DOT標準 |
高壓氣體容器
(槽車 ) |
98.4.28勞安 2字第 0980010632號函 |
|
美國 ASME Code Sec VIII DIV.III |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或壓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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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0勞安 2字第 0990145144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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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I530煉油廠加熱爐爐管厚度之計算及 API 560一般煉油廠設備火焰加熱爐 |
加熱爐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
100.6.30勞安 2字第 100014571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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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81 |
升降機 |
101.9.14勞安 2字第 1010146184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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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12999積載型起重機 |
移動式起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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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30勞安 2字第 1020146151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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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14620 |
地上式 LNG儲槽之外槽 |
102.7.31勞安 2字第 1020146119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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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13000起重機 -移動式起重機 (Cranes-Mobile
cranes) |
移動式起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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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16勞職授字第 10302004121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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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NBIC PART3(National Board Inspection Code
PART3,Repairs and Alterations:2011) |
依美國 ASME標準設計製造之鍋爐及壓力容器,原依該標準檢查合格之後續修理 |
103.4.25勞職授字第 10302003912號公告 |
【函 釋】 釋CNS 6543 B4039架空移動起重機國家標準是否適用橋式(含貨櫃)固定式起重機及起重機之電氣安裝是否應依電業法有關規定之材料及施工方法疑義
內政部73年9月29日臺內勞字第260197號函
一、橋式(含貨櫃)固定式起重在構造上與架空移動式起重機有所不同,應不適用CNS 6543 B4039架空移動起重機國家標準。
二、起重機之電氣安裝除應符合起重機安全檢查構 造標準、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規及國家標準規定外,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0條規定,亦應符合電業法有關規定之材料及施工方法等。
【函 釋】 釋國外進口起重機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5月30日台79勞安2字第11997號函
所詢國外進口起重機檢查疑義乙節,經查現行「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規定,「對國外進口具有相當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酌免除其部分或全部之檢查」,所稱「相當證明文件」,係指國外政府檢查機構或該國政府授權之檢驗機構核發之檢查合格證明。對於國外業經實施檢查合格之項目,如構造、性能、荷重試驗或安定性試驗等,具有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酌免除重複實施;至於強度計算式等,如採用其他國家之標準實施檢查者,則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函 釋】 有關外國進口之齒條攀登式升降機(齒條爬升式營建用施工平台)之檢查,可依歐洲標準EN 1495 Lifting Platforms-Mast climbing work platforms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8月13日台87勞安2字第035751號函
德國進口之移動式起重機採用德國標準DIN EN 25817、DIN EN 288、DIN EN 287、DIN EN 10204、DIN 188007-、DIN 15018、DIN 15019-2、DIN 4132、ISO 4305規定設計、製造者,同意依該標準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月24日勞安2字第0920002714號函
本案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法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函 釋】 國外進口安裝於建物外垂直升降施工用之可升降式施工平台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4月4日勞檢2字第0920018853號函
一、有關升降式施工平台係使人員於搬器內施工,與升降機搬運人或物未有施工動作之定義不符,且無特定搭乘場出入樓層疑義乙節,依「起重機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2條第4款:「升降機:係指乘載人員及(或)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經查該升降式施工平台係搭載人員及(或)貨物於軌道鉛直升降施工,符合前述之定義。
二、另有關該施工平台升降路結構與「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規定不符,其積載荷重之取值依據標準為何乙節,該升降機如部分構造特殊,適用「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等相關規定有困難時,得依本會84年6月21日勞檢二字第120604號函規定辦理。另自外國進口者,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得依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
【函 釋】 有關歐洲進口,採用歐規 prEN 1808「Suspended Access Equipment-Design calculations-Stability critera-Construction-Safety-Examinations and tests」規定設計、製造之「吊籠」,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同意依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4月23日勞安2字第0920020967號函
【函 釋】 有關日本進口之「移動式油壓履帶起重機」,採用日本厚生勞動省「移動式起重機構造規格」、日本工業規格JIS D 6301「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performance of truck cranes ,wheel cranes and crawler cranes」、JIS B2803「HOOKS」及ISO 4305「Mobile cranes-Determination of stability 」規定設計、製造者,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同意依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4月23日勞安2字第0920021594號函
【函 釋】 公告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歐盟EN12999「積載型起重機」(Cranes-Loader cranes)標準設計、製造之移動式起重機,本會認可得依EN12999標準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7月30日勞安2字第1020146151號公告
【函 釋】 檢送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歐盟EN13000「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Cranes-Mobile cranes)標準設計、製造之移動式起重機,本部認可得依EN13000標準實施檢查之公告影本1份
勞動部103年4月16日勞職授字第10302004122號函
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3項及「指定國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標準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函 釋】 有關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美國標準ASME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Code Section VIII Division II
設計製造之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等,本會認可得依上述外國標準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5月13日台86勞安2字第019231號函
【函 釋】 有關國內製造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依合約約定採用美國標準ASME CODE設計、製造、檢查者,除施行水壓試驗外,是否實施氣密試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9月26日台86勞安2字第041459號函
國內製造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依合約約定採用美國標準ASME CODE設計、製造、檢查者,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本案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是否實施氣密試驗,請美國ASME CODE相關規定。
【函 釋】 有關國內製造之壓力容器可否採用API620標準設計、製造及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0月8日台86勞安2字第043143號函
一、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其他國家標準製造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得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標準實施檢查。國內製造之壓力容器依合約約定擬採用美國標準API620等設計、製造及檢查,自適用上開規定。
二、本案請依API620標準辨理檢查。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函 釋】 有關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其他國家標準製造之危險性設備及經構造(重新)檢查合格閒置1年以上之危險性設備,其氣密、耐壓試驗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1月11日台86勞檢2字第047333號函
一、外國進口或於國內採用本會認可之外國標準製造並經檢查合格之壓力容器或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於重新檢查時,其受壓部未發現有害之變形、腐蝕裂痕,得可免除該氣密、耐壓試驗。
二、已裝設經構造(重新)檢查合格之危險性設備,若閒置1年以上,實施重新檢查有困難者,可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4條、第138條、第160條之但書規定,經由檢查機構認可重新檢查。
【函 釋】 有關外國進口或國內製造之壓力容器可否採用德國AD-Merkblatter標準設計、製造及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3月18日台87勞安2字第010285號函
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第6條第2項規定,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其他國家標準製造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得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標準實施檢查。但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本案外國進口或於國內製造之壓力容器依合約約定擬採用德國AD-Merkblatter標準設計、製造及檢查者,自適用上開規定。
【函 釋】 ○○公司進口之物品如為冷凍機器,則不屬危險性設備,應由製造者自行實施檢查並負安全責任;如為高壓氣體製造設備之附屬冷凍設備,則屬「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稱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依該規則規定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7月24日台87勞安2字第030502號函
自日本進口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擬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辦理時,應依日本「高壓氣體保安法」有關特定設備檢查相關標準實施檢查並取得特定設備檢查合格證明。
【函 釋】 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美國標準ASME B31.8 GAS TRAN 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PIPING SYSTEMS規定設計、製造之「地下管型儲氣槽」,同意依該標準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1日台88勞安2字第004473號函
本案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法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函 釋】 外國進口或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日本通產省電氣事業法及「發電用火力設備技術基準」規定設計、製造之「發電用鍋爐」,同意依該基準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5月7日台88勞安2字第020366號函
本案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與該基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法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函 釋】 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德國標準DIN 50049規定設計、製造之「立式熱媒鍋爐」,同意依該標準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7月1日台88勞安2字第0028037號函
本案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法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函 釋】 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日本「容器保安規則」規定設計、製造之「容量超過10噸之汽車液氨運輸槽」,同意依該規則及相關基準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2月2日台89勞安2字第0004289號函
本案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法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函 釋】 有關○○公司由俄羅斯進口之高壓長晶爐,擬採用俄羅斯標準The Rules Design And Safety
Maintenance Of the High Pressure Vessels (SR10-115-96)規定辦理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9月20日台89勞安2字第0041466號函
一、本案高壓長晶爐設備擬採用蘇聯州立礦物及工程監督單位認可之俄羅斯標準The Rules Design And Safety Maintenance Of The High Pressure Vessels (SR10-115-96)設計、製造及檢查,本會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予以認可,請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請於申請檢查時,檢附完整俄羅斯標準予代行檢查機構,俾據以執行檢查事宜。
【函 釋】 有關貴會辦理採美國ASME CODE設計、製造及檢查,由外國進口「危險性設備」之重新檢查,其檢查報告與該規範所定U-FORM不同,其銘牌亦未打印U-Stamp,是否符合「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2月13日台90勞檢2字第0003108號函
經查美國ASME CODE係本會認可之外國標準,外國進口之危險性設備,如採用ASME CODE設計、製造及檢查,於法有據,自無不可,其銘牌是否打印U-stamp,自應依ASME CODE相關規定辦理;至申請重新檢查所附國外「檢查證明文件」,其檢查報告與規範所定U-FORM不同,必須查明該文件是否係依ASME CODE相關規定授權之檢驗機構所簽發之證明。
【函 釋】 採用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國外標準SABS0227:2000(南非)、BS5500(PD6550:partl-4:1989)(英國)規定設計所製造之「液氬運輸槽車(高壓氣體容器)」,本會同意依該標準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5月11日台90勞安2字0017984號函
本案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法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函 釋】 有關韓國進口,採用韓國「高壓氣體安全管理法」(The High pressure Gas
Safety Control Law)及ASME Code(美國)規定設計、製造之「液化二氧化碳儲槽」,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同意依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1月27日勞安2字0910061198號函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8條第2項規定:「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本案自可依上開規定辦理。
【函 釋】 有關歐洲進口,採用歐盟「壓力容器指令」(Council 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97/23/EC)規定設計、製造之「壓力容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同意依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2月19日勞安2字0910066536號函
【函 釋】 有關危險性設備之檢查,經指定適用國家標準CNS9788系列所生執行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3月1日勞安2字第0930007583號函
一、經查國家標準CNS9788 B5084對壓力容器依其設計壓力之限制,實施等級分類為「第一種容器」、「第二種容器」及「第三種容器」,此與「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規則」規定之分類定義不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規則」所稱「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及「第一種壓力容器」,係以各該容器之內容物物性之危險度與壓力、容積等加以區別;「第二種壓力容器」則未列入「危險性設備」範疇,對於壓力容器之材料、構造強度等;可分別對應其設計條件加以決定,就各該容器之歸類,分別引用國家標準CNS9788系列相關規定辦理。至申請檢查時,應採用現行法規之名稱。
二、次查國家標準CNS9788系列適用之壓力容器,並無多管型、圓筒型、塔型、夾套型等型式分類,上述分類係以工業領域之壓力容器用途別區分,與爰引國家標準並不生衝突。
三、有關壓力容器鞍座支撐以外之計算,如國家標準CNS9788系列未規範者,其計算方式自不受國家標準限制,可依學理計算為之。
【函 釋】 ○○公司自國外進口依德國AD-Merkblatter標準設計、製造之液化石油氣儲槽,同意依該標準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6月4日勞安2字第0930026288號函
一、本案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二、德國AD-Merkblatter標準前經本會87年3月18日台87勞安2字第010285號函指定採用在案。
【函 釋】 國外進口或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日本液化石油氣協會之「球形貯槽基準」(JLPA201:2000,平成12年6月20日 改正)設計、製造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球形貯槽),同意依該團體標準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6月11日勞安2字第0930028371號函
本案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函 釋】 國外進口或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日本「容器保安規則」(平成11年3月31日改正)規定設計、製造之高壓氣體容器(氯甲烷鋼瓶),同意依該規則及相關基準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8月12日勞安2字第0930039625號函
一、本會曾於89年2月2日以台89勞安2字第0004289號函同意國外進口或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日本「容器保安規則」規定設計、製造之高壓氣體容器(容量超過10噸之汽車液氨運輸槽)依該規則及相關基準實施檢查在案,上開國外標準亦可適用於氯甲烷鋼瓶。
二、本案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函 釋】 自捷克進口之液氬運輸槽(高壓氣體容器)採用歐洲標準【The European Standard
EN13530 2003/01/01(Cryogenic Vessels-Large transportable vacuum insulated
vessels)】規定設計、製造者,同意依該標準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10月22日勞安2字第0930051978號函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函 釋】 有關國外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美國ASME Code Sec. VIII Div.1設計、製造之高壓氣體容器(超低溫槽車),依ASME標準檢查之妥適性,其是否應依美國交通部(DOT,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相關規定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11月18日勞安2字第0930055293號函
經查美國製造之超低溫槽車,其設計、製造之規範,製造國確有採用ASME Code Sec. VIII Div. 1者,故依該標準檢查應無不妥;附屬品、絕緣性能試驗等,可引用其他相關標準。
【函 釋】 有關韓國進口,採用韓國標準「Ministry of Commerce,
Industry and Energy rule 200l-147」規定設計、製造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同意依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12月31日勞安2字第0930066327號函
一、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二、旨揭韓國標準僅限國外進口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得採用為設計、製造及檢查之依據。
三、為避免翻譯之遺漏或錯誤,本案援引韓國法規、標準相關規定時,應以韓文原文規定為準。
【函 釋】 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日本「JLPA 202 橫置圓筒形貯槽基準」規定設計、製造之液化石油氣臥式圓筒形儲槽,同意依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月10日勞安2字第0940001113號函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函 釋】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規定檢查執行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3月18日勞安2字第0940011577號函
一、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採用美國ASME Code Sec.VIII DIV.I或II標準實施檢查者,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惟實施竣工檢查、定期檢查等,對於設備本體以外之防液堤、設備間距、水噴霧裝置、電氣防爆性能構造、緊急電源、防護牆等相關安全設施,於美國ASME Code無相關規定者,自應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等相關法規辦理檢查。
二、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國外標準設計、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雖採用國外標準設計,惟仍屬國內製造者,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相關規定,應實施型式檢查、熔接檢查、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及定期檢查等檢查程序,上開檢查依法係由檢查機構執行,檢查機構自應依法實施,至實施檢查時,如認有必要,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3項規定,檢查機構得要求事業單位提供相關檢查證明文件佐證後,並得免除相關部分之檢查。
【函 釋】 有關○○公司製造容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8月12日勞安2字第0940044516號函
經查旨揭日本「容器保安規則」,業經本會
【函 釋】 有關日本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並已灌有高壓氣體之高壓氣體容器,應如何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21日勞安2字第0940051949號函
旨述高壓氣體容器經製造國檢查合格,符合製造國相關安全要求者,自日本進口灌有高壓氣體之上述容器,供國內事業單位使用時,得俟該容器內氣體用罄後,再次灌裝前,申請重新檢查。
【函 釋】 有關液氧、液氮及液氫等平底低溫儲槽依美國API 620標準設計、製造,可否依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30日勞安2字第0940052318號函
依美國API 620標準適用於溫度不低於華氏零下270度之液化碳氫化合物氣體,如液化乙烷、乙烯及甲烷儲槽,惟採API 620標準之材質如為ASTM A353,A240 Type 304...等時,溫度可為華氏零下320度,是以旨揭液氧、液氮及液氫等平底低溫儲槽如擬採用美國API 620標準實施檢查,尚無不可。
【函 釋】 有關依國家標準CNS9788系列標準設計製造之危險性設備,其材料之容許應力值擬依美國ASTM 標準辦理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2月7日勞檢2字第0950117823號函
查旨揭依國家標準CNS9788系列標準設計製造之危險性設備,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應一併採用。本件擬採用非CNS9788 5.1(1)節附表列舉之美國ASTM A240-316規定之材料,其容許應力值之取得,自應依CNS9788 5.1(2)節「同等材料」規定辦理。
【函 釋】 有關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日本厚生勞動省告示之「壓力容器構造規格」設計、製造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同意依該標準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0月2日勞安2字第0960145694號函
本案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函 釋】 有關本會91年12月19日勞安2字第0910066536號函指定外國進口之「壓力容器」得依歐盟壓力容器指令(97/23/EC PED)實施檢查一案,其適用對象除壓力容器外,亦包括鍋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月13日勞安2字第0980145037號函
本案請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辦理。
【函 釋】 有關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ASME Section Ⅰ-Rules for construction of power boilers設計、製造之蒸氣鍋爐,依本會86年12月27日台86勞安2字第055419號函已同意依該標準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月14日勞安2字第0980145039號函
一、本案請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辦理。
二、本案蒸氣鍋爐如由中國大陸依ASME標準製造者,請依ASME標準相關規定辦理,包括製造者應被認可註冊,授權檢查員(AI)之檢查結果應登錄,以確保製造及檢查品質。
三、查所附本案鍋爐相關資料,其中尚有採用中國大陸GB標準者,與ASME標準規定不合,請予補正。
【函 釋】 有關外國進口採用美國聯邦法規「49CFR危害物質規則(Hazardous Materials Regulation, Part 100-185)」相關容器檢查章節規定設計、製造之高壓氣體容器,同意依上開規定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24日勞安2字第0980010632號函
一、本案高壓氣體容器依美國聯邦法規「49CFR危害物質規則(Hazardous Materials Regulation, Part 100-185)」設計、製造者,得依旨揭法規之下列章節相關規定實施檢查:
(一)49CFR107:Subpart B
(二)49CFR173:Subpart E,F,G
(三)49CFR178:Subpart B,C,J,L,M
(四)49CFR179:Subpart A,B,C,E,F
(五)49CFR180:Subpart C,E,F,G
二、本案請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規定辦理。
三、鑑於高壓氣體槽車行駛於道路,考量車輛震動、液體晃動、洩漏、衝撞、被撞及翻覆等風險,涉及交通安全及公共安全,因非屬本會主管業務,本案請於檢查合格證加註本會實施之檢查,僅限於「靜態之槽體」等文字,以明確告知未涵蓋動態之槽車運行為衍生之問題。
【函 釋】 有關外國進口之「高壓長晶爐」,是否依俄羅斯標準The Rules Design and Safety Maintenance of The High Pressure Vessels(SR10-115-96)之更新版本(SR03-576-03)實施檢查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5月12日勞安2字第0980012582號函
本會前於89年9月20日台89勞安2字第0041466號函指定外國進口之「高壓長晶爐」得依旨揭俄羅斯標準SR10-115-96實施檢查,該標準之版本如有更新者,應依該設備設計製造時之版本實施檢查。惟如採用最新版本而無執行困難者,亦無不可。
【函 釋】 有關供國家標準CNS9788 B5084壓力容器所稱「致死物質」疑義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5月14日勞安2字第0980013333號函
本會訂定之「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4條附表1第3款所稱「致死物質」,係指砷化合物、光氣、無機氰化合物等,雖吸入極少量亦將致命之有毒物質。
【函 釋】 有關外國進口採用美國ASME Code sec.VIII DIV. III設計、製造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或壓力容器,本會同意依該標準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月20日勞安2字第0990145144號函
查國家標準CNS9788 適用於設計壓力未滿100MPa之壓力容器,對於壓力超過前揭適用範圍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或壓力容器,得採旨揭ASME標準實施檢查。
【函 釋】 有關自外國進口依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97/23/EC(歐盟壓力設備指令)取得CE認證,於國內申請重新檢查之危險性設備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4月20日勞檢2字第0990150434號函
一、查指揭標準業經本會91年12月19日勞安2字第0910066536號函指定適用在案,惟該標準因以製造廠有無建置品保系統,而分採不同合格評估模式申請認證,故於辦理重新檢查時,宜加以留意。
二、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製造人應實施品管、品保措施,爰旨揭設備於申請重新檢查時,有關製造廠應採該標準,有品保系統之合格評估模式,如依module H1、H等取得CE認證者,方與前開作法相符;至有關採用無品保系統之合格評估模式,如依module G、B1+F等方式申請認證者,顯無法確保設備品質,為避免檢查困擾,請確實提醒事業單位注意,並加強宣導。
【函 釋】 有關擬自中國大陸進口之低溫貯槽採用歐盟PED97/23/EC指令,可否輸入經重新檢查合格後使用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6月11日勞安2字第0990145762號函
一、查本會前以91年12月19日勞安2字第0910066536號函略以:「有關歐洲進口,採用歐盟壓力容器指令(PED97/23/EC)規定設計、製造之壓力容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同意依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本案請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二、有關歐盟壓力容器指令(PED97/23/EC)以下之調和標準,請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後段但書規定:「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辦理。
【函 釋】 公告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美國API 560/ISO 13705「一般煉油廠設備火焰加熱爐(Fired heaters for general refinery service)」及API530/ISO 13704「煉油廠加熱爐爐管厚度之計算(Calculation of heater tube thickness in petroleum
refineries)」設計、製造之加熱爐,本會認可依A560及A530標準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6月30日勞安2字第1000145710號公告
【函 釋】 有關裂解爐採用API530/560標準執行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7月26日勞安2字第1010145990號函
一、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採用國外標準實施檢查者,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查美國API530/560標準業經本會以100年6月30日勞安2字第1000145710號公告指定適用。本案裂解爐設計溫度達1125℃,具特殊設計條件,依API560第4.1節規定,設計規範可由買賣雙方協議方式,採用專利廠商LUMMUS之技術規範。故本案如查明引用之技術規範內容係前開API560標準未規定者,且屬同標準第4.1節許可由買賣雙方協商之項目,自得據以辦理。
二、本案裂解爐之爐管材質特殊部分,其材質編號於CNS及ASME等標準均無歸類,對於特殊材質之熔接試驗片及機械性能試驗之確認如何辦理一節,查裂解爐於國家標準CNS9788既已排除適用,故依API560規定買賣雙方協議採用LUMMUS之技術規範使用之特殊材質,算可依專利廠商LUMMUS技術規範判定,不受CNS9788規定採用CNS9803「壓力容器熔接施工方法之確認試驗」實施WPS/PQR確認之限制。
三、裂解爐爐管之安全閥設定壓力可否超過爐管在某一條件下之設計壓力一節,為保護設備操作安全性,原則上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48條規定辦理,惟能確認國外原廠設計規範有關安全閥設定之安全性,並檢附相關資料佐證可確保安全者,得依API560相關規定,採壓力控制閥將爐管壓力維持在最高使用壓力以下之方式處理。
【函 釋】 有關本會91年12月19日勞安2字第0910066536號函指定外國進口之「壓力容器」得依歐盟壓力容器指令(97/23/EC PED)實施檢查一案,所稱「壓力容器」,包括「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9月25日勞安2字第1010028853號函
歐盟壓力容器指令(97/23/EC)所稱「壓力容器」,涵蓋所有承壓設備,包括「第一種壓力容器」及「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本案請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辦理。
【函 釋】 公告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歐盟EN14620標準(Design and manufacture of site built, vertical,
cylindrical, flat-bottomed steel tanks for the storage of refrigerated
liquefied gases with operating temperature between 0℃ and -165℃)設計、製造之上式LNG儲槽之外槽,本會認可得依EN14620標準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7月31日勞安2字第1020146119號公告
【函 釋】 公告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歐盟EN14620標準(Design manufacture of site built, vertical,
cylindrical, flat-bottomed steel tanks for the storage of refrigerated
liquefied gases with operating temperature between 0 ℃ and -16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7月31日勞安2字第1020146119號公告
【函 釋】 有關國外進口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得依國家標準CNS9788系列標準規定實施檢查,無須逐案向本會報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0月1日勞安2字第1020027713號函
查國家標準CNS9788「壓力容器通則」等系列標準,前經本會於91年12月30日以勞安2字第0910068216號公告指定為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檢查標準在案。故無論國內製造或國外進口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原則上依上開國家標準實施檢查;本案日本進口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檢查,如依旨揭國家標準規定辦理,自無不可。
第 七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由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以下合稱檢查機構)實施。
前項檢查所必要之檢查合格證由檢查機構核發。
第 八 條 檢查機構於實施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各項檢查,認有必要時,得要求雇主、製造人或所有人實施分解、除去被檢查物體上被覆物等必要措施。
第 九 條 固定式起重機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一),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固定式起重機型式、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者,不在此限。
【函 釋】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9條第4項、 第22條第4項、第32條等第4項但書所稱「型式及條件相同」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1月7日台85勞安2字第142482號函
一、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9條、 第22條、第32條等第4項但書所稱「型式及條件相同」,係指依附表起重機具所揭之分類,其種類相同,且主要構造部分之材料及形狀、能力(於業經許可製造之最高吊升荷重以下者,視為同一能力)與施工方法等相同者。
二、不屬於表列種類者,視為獨立種類。
【函 釋】 有關共同製造固定式起重機之型式檢查申請應否由吊運廠商、噴砂及噴漆廠商、配電廠商、吊升主機(橫行車)製造廠商共同提出申請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11月22日台90勞檢2字第 0054989號函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9條規定:「固定式起重機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並檢附載有左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一、申請型式檢查之固定式起重機之型式、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鑑於機械之製造過程通常由很多零組件及製造程序所構成,因此對於共同製造之固定式起重機應由主要結構部分之製造廠提出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並由製造原動機、吊升結構、鋼索或吊鏈、吊鉤等吊具、制動裝置等機械裝置之製造廠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共同提出申請。
【函 釋】 有關擬申請固定式起重機、橋式起重機之型式檢查,是否應附「工廠登記證」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0月8日勞安2字第0910051051號函
一、經查「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並發給工廠登記證後,始 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於「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第1項明文規定,違反該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未取得工廠登記證,擅自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同法第23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令行為人停工,並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拒不遵守者,各再處行為人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是以擬從事製造、加工之事業單位,自應依上開法律相關規定辦理工廠之設立許可或登記事宜,合先敘明。
二、事業單位擬製造或修改固定式起重機,依「危險 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 規則」第9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前申請型式檢查,旨在規範事業單位應具製造起重機之一定能力及條件,是以僅規定應檢附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等書件陳報該管檢查機構,上開條文並無查驗「工廠登記證」之規定,乃基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本會並非工廠設立登記之權責機機關,如事業單位取得「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僅表示該事業單位符合許可製造或修改固定式起重機之基本能力,並不涉及是否符合工廠設立登記事項。
【函 釋】 製造型式檢查證明移轉,可否變更該合格證明之廠名及地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12月15日勞安2字第0930060955號函
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稱「型式檢查」,屬製前許可制度,其立法宗旨係為確保從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製造或修改之製造人,具有製造過程所必要之檢驗設備、主任設計者、施工負責人等設備及人力,以從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製造或修改。是以,「製造設施型式檢查證」不得以變更廠名及地址等變更方式間接移轉取得,應依該規則規定,於事前檢附相關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以取得製造設施型式檢查證明,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
第 十 條 前條所稱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強度計算基準:將固定式起重機主要結構部分強度依相關法令規定,以數學計算式具體詳實記載。
二、組配圖係以圖示法足以表明該起重機具下列主要部分之組配情形:
(一)起重機具之外觀及主要尺寸。
(二)依起重機具種類型式不同,應能表明其主要部分構造概要,包括:全體之形狀、尺寸,結構材料之種類、材質及尺寸,接合方法及牽索之形狀、尺寸。
(三)吊升裝置、起伏裝置、走行裝置及迴旋裝置之概要,包括:捲胴形狀、尺寸,伸臂形狀、尺寸,動力傳動裝置主要尺寸等。
(四)安全裝置、制動裝置型式及配置等。
(五)原動機配置情形。
(六)吊具形狀及尺寸。
(七)駕駛室或駕駛台之操作位置。
【函 釋】 釋起重機具吊鉤之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8月26日台77勞檢2字第18492號函
有關起重機具吊鉤之檢查,若已檢附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如S35C)及鍛造正常化處理證明者,依CNS 3828 G3086表3規定其抗拉強度以52Kg/mm2計算,如有淬火、回火證明者以58 Kg/mm2計算,無須另行檢附拉力試驗報告。
【函 釋】 釋有關吊鉤安全率之決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8月31日台79勞檢2字第20452號函
有關「固定式起重機檢查制定要領及吊鉤安全率」會議記錄:
一、起重機具吊鉤材料係鍛造時,應經熱處理並檢附熱處理證明,其熱處理過程依附錄表一及表二規定辦理,其抗拉強度取表中之抗拉強度最低值。
二、起重機具吊鉤抗拉應力之計算,採直樑及近似斷面係數(外切梯形)方式計算。
表一
|
種類記號 |
熱處理˚C |
機械性能 |
|||||||
|
正常化 |
淬火 |
回火 |
降伏點kg/mm² |
抗拉強度kg/mm² |
伸長率% |
面積縮小% |
衝擊值 kg/mm² |
硬度Hs |
|
|
S10C |
900至950 |
─ |
─ |
21 |
32 |
33 |
─ |
─ |
101至156 |
|
S12C |
880至930 |
─ |
─ |
24 |
38 |
30 |
─ |
─ |
109至161 |
|
S15C |
880至930 |
─ |
─ |
24 |
38 |
30 |
─ |
─ |
109至161 |
|
S17C |
880至930 |
─ |
─ |
25 |
41 |
28 |
─ |
─ |
116至174 |
|
S20C |
860至910 |
─ |
─ |
25 |
41 |
28 |
─ |
─ |
116至174 |
|
S22C |
860至910 |
─ |
─ |
27 |
45 |
27 |
─ |
─ |
123至183 |
|
S25C |
860至910 |
─ |
─ |
27 |
45 |
27 |
─ |
─ |
123至183 |
|
S28C |
860至900 |
─ |
─ |
29 |
48 |
25 |
─ |
─ |
137至197 |
|
|
─ |
850至900 水冷 |
550至650 急冷 |
34 |
55 |
23 |
57 |
11 |
152至212 |
|
S30C |
850至900 |
─ |
─ |
29 |
48 |
25 |
─ |
─ |
137至197 |
|
|
─ |
850至900 水冷 |
550至650 急冷 |
34 |
55 |
23 |
57 |
11 |
152至212 |
|
S33C |
840至890 |
─ |
─ |
29 |
48 |
25 |
─ |
─ |
149至207 |
|
|
─ |
840至890 水冷 |
550至650 急冷 |
34 |
55 |
23 |
57 |
11 |
167至235 |
|
S35C |
840至890 |
─ |
─ |
31 |
52 |
23 |
─ |
─ |
149至207 |
|
|
─ |
840至890 水冷 |
550至650 急冷 |
40 |
58 |
22 |
55 |
10 |
167至235 |
|
S38C |
830至880 |
─ |
─ |
33 |
55 |
22 |
─ |
─ |
156至217 |
|
|
─ |
830至880 水冷 |
550至650 急冷 |
45 |
62 |
20 |
50 |
9 |
179至255 |
|
S40C |
830至880 |
─ |
─ |
33 |
55 |
22 |
─ |
─ |
156至217 |
|
|
─ |
830至880 水冷 |
550至650 急冷 |
45 |
62 |
20 |
50 |
9 |
179至255 |
|
S43C |
820至870 |
─ |
─ |
35 |
58 |
20 |
─ |
─ |
167至229 |
|
|
─ |
820至870 水冷 |
550至650 急冷 |
50 |
70 |
17 |
45 |
9 |
201至269 |
|
S45C |
820至870 |
─ |
─ |
35 |
58 |
20 |
─ |
─ |
167至269 |
|
|
─ |
820至870 水冷 |
550至650 急冷 |
50 |
70 |
17 |
45 |
8 |
201至269 |
|
S48C |
810至860 |
─ |
─ |
37 |
62 |
18 |
─ |
─ |
179至235 |
|
|
─ |
810860 |
550650 |
55 |
75 |
15 |
40 |
7 |
212至277 |
|
S50C |
|
─ |
─ |
37 |
62 |
18 |
─ |
─ |
179至235 |
|
|
─ |
|
|
55 |
75 |
15 |
40 |
7 |
212至277 |
|
S53C |
|
─ |
─ |
40 |
66 |
15 |
─ |
─ |
183至255 |
|
|
─ |
|
|
60 |
80 |
14 |
35 |
6 |
229至285 |
|
S55C |
|
─ |
─ |
40 |
66 |
15 |
3 |
─ |
183至255 |
|
|
─ |
|
|
60 |
80 |
14 |
35 |
6 |
229至283 |
|
S9 CX |
─ |
─ |
|
25 |
40 |
23 |
55 |
14 |
121至179 |
|
|
─ |
|
─ |
─ |
─ |
─ |
─ |
─ |
─ |
|
S15CX |
─ |
─ |
─ |
35 |
50 |
20 |
55 |
12 |
140至235 |
|
|
─ |
|
|
─ |
─ |
─ |
─ |
─ |
─ |
|
S20CX |
─ |
─ |
─ |
40 |
55 |
18 |
45 |
─ |
159至211 |
|
|
─ |
|
─ |
─ |
─ |
─ |
─ |
─ |
─ |
註:上表之數值係以CNS2608鋼料之檢驗通過則所規定25公厘之標準試桿,按上表所表示溫度 範圍選定適當度加以熱 處理後試驗之值。
表二
|
種 類 |
記 號 |
熱處理溫度(℃) |
拉 伸 試 驗 |
衝擊試驗 |
硬度試驗 |
||||
|
淬 火 |
回 火 |
降符強度 ㎏/㎜² |
抗拉強度 ㎏/㎜² |
伸長率 % |
剖 面 收縮率 ﹪ |
沙丕衝擊值㎏-m/㎝² 2㎜n |
硬度 HS |
||
|
機械結構用錳鋼鋼料 |
S 20 Mn |
1次880~900 油 冷 2次780~830 油 冷 |
150~200 空 冷 |
- |
70以上 |
14以上 |
30以上 |
5以上 |
201-311 |
|
S 33 Mn |
830~880 水 冷 |
550~650 急 冷 |
55以上 |
70以上 |
20以上 |
55以上 |
10以上 |
201-277 |
|
|
S 38 Mn |
830~880 油 冷 |
550~650 急 冷 |
60以上 |
75以上 |
18以上 |
50以上 |
8以上 |
212-285 |
|
|
S 43 Mn |
830~880 油 冷 |
550~650 急 冷 |
65以上 |
80以上 |
17以上 |
45以上 |
8以上 |
229-302 |
|
|
機械結構用錳鉻鋼鋼料 |
S20MnCr |
1次850~900 油 冷 2次780~830 油 冷 |
150~200 空 冷 |
- |
85以上 |
13以上 |
30以上 |
5以上 |
255-321 |
|
S43MnCr |
830~880 油 冷 |
550~650 急 冷 |
80以上 |
95以上 |
13以上 |
40以上 |
5以上 |
269-321 |
|
註:上表之數值係以CNS2608鋼料之檢驗通過則所規定25公厘之標準試桿,按上表所表示溫度範圍選定適當溫度加以熱處理後試驗之值。
【函 釋】 釋起重機具吊鉤強度計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8月2日台82勞檢2字第41128號函
有關可否依照中國國家標準CNS 5394中起重機具吊鉤靜態強度為安全載重之2倍檢驗乙節,函中吊鉤使用載重為40噸,其靜態強度為安全載重2倍應為160噸。另因吊鉤使用載重超過12.5噸者,由於抗拉試驗機之關係而產生檢驗上之困難時,得以強度計算法代替。如其確為同批製品經安全載重試驗合格,變更同批中之另一吊鉤使用時,無需再作強度計算。
【函 釋】 起重機結構部分之鋼材,其熔接焊道採用「超音波檢驗」合格者,可否比照採取施以「放射線檢查」之熔接係數取100%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12日勞安2字第0920012105號函
經查非破檢測之種類及方法甚多,惟其原理、適用範圍、檢驗方法、檢測效果、靈敏度、局限性…等均非一致,需依個別需求選擇符合適用性及有效性者,「放射線檢查」用於焊道瑕疵之檢查,為一公認有效方式,雖「超音波檢驗」亦有其檢驗功能,惟就焊道品質之檢查而言,並無取代「放射線檢查」之作用,自無「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表10.熔接係數取100%規定之適用。
第 十一 條 製造人應實施品管及品保措施,其設備及人員並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具備萬能試驗機、放射線試驗裝置等檢驗設備。
二、主任設計者應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機械相關技師資格者。
(二)大專機械相關科系畢業,並具五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三)高工機械相關科組畢業,並具八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四)具有十二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三、施工負責人應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機械相關科系畢業,並具三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二)高工機械相關科組畢業,並具六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三)具有十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前項第一款之檢驗設備能隨時利用,或與其他事業單位共同設置者,檢查機構得認定已具有該項設備。
第一項第二款之主任設計者,製造人已委託具有資格者擔任,檢查機構得認定已符合規定。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主任設計者相關實務經驗如何認定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5月11日勞安2字第1010013522號函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主任設計者相關實務經驗之認定,得依從事申請型式檢查對象機具之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年數累計認定,非僅限於採計任職於已取得型式檢查合格廠商之服務年資,應以具有專業製造或設計能力及經驗為考量。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條、第72條及第96條規定之「主任設計者」及「施工負責人」可否由同一人擔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6月25日台85勞安2字第121351號函
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條、第72條規定之「主任設計者」,係對各該危檢性機械及設備之設計負責,製造人如能委託具有資格者擔任,亦得認定已具該項人員;同規則第11條、第72條及第96條規定之「施工負責人」係職司指揮、監督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施工事項,應由製造人僱用之。兩者各有分工,職責任務及資格條件均非相同。如認有必要由同一人擔任者,現行規定雖未明文禁止,惟應視規劃、設計及製造、施工事項是否均由同一人為之,並就學經歷資格條件及可否兼顧實際職務之執行等予以認定。
第 十二 條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或變更設置位置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概要。
三、固定式起重機明細表(附表四)。
四、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函 釋】 釋雇主新設固定式起重機在實施竣工檢查時發現所設之起重機部份裝置係舊品應否受理檢查疑義
內政部75年11月28日台(75)內勞字第458907號函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23條及第24條之規定係指「新設置」之固定式起重機應申請竣工檢查,並非指該固定式起重機須為新品,如固定式起重機部份裝置係舊品仍應受理檢查。
【函 釋】 危險性機械申請竣工或使用檢查時得不必檢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之期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2月24日台86勞檢2字第005362號函
危險性機械如於85年12月13日以前製造者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68條規定,於申請竣工或使用檢查時得不必檢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函 釋】 釋國外進口之危險性機械申請竣工檢查、使用檢查應附之品管等相關文件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9月30日台86勞安2字第041049號函
一、查國外進口之危險性機械申請竣工檢查、使用檢查,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應檢附之品管等相關文件,並不以ISO 9000品質認證為限,申請人如能提出相關文件,可資佐證認定原製造廠已實施品管措施者,亦無不可。
二、貴轄勞工檢查所擬對PM(義大利)、LIEBHERR(德國)、DEMAGD(德國)、KATO(日本)、TADANO(日本)、P&H(美國)、GROVE(美國)、HIAB(瑞典)、ALIMAK(瑞典)等國外知名廠家之品管自行宣告文件,認定為符合上開規定,其既經該所認可各該製造廠「品管嚴格」。
【函 釋】 遷移已檢查合格之門型起重機,於辦理竣工檢查時,可否免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4月16日台87勞檢2字第012957號函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於84年12月13日發布施行,對於危險性機械型式檢查業於該規則第168條規定緩衝1年,本案起重機如確能證明於84年1月製造,其辦理竣工檢查時,免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自無不可。
【函 釋】 國外進口之起重機所檢附之CE MARK認證合格證,可否認定為「品管等相關文件」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5月23日台89勞安2字第0020162號函
經查品保系統為CE MARK認證規範要件之一,其用意為確保製造商生產之產品品質均一,每一台均與原始設計相同。本案義大利進口之GRU COMEDILCT602型固定式起重機,經驗證獲得CE MARK認證通過,如其係由第三者驗證機構認證,而非自行宣告者,可認定為「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2條所稱「品管等相關文件」。
【函 釋】 有關製造人未於固定式起重機之製造或修改前,取得「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可否程序補救,於申請竣工檢查時,檢附「型式檢查合格證明」,俾據以辦理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1日勞安2字第0920013624號函
一、經查固定式起重機之製造或修改,製造人應於「事前」向檢查機構申請型式檢查,始得為之,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9條業有明定,雇主申請竣工檢查時,應附「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等文件,亦於同規則第12條規定,由此可知立法本意:申請型式檢查在前,完成製造或修改之行為在後,且檢查流程亦有其先後順序。
二、本案所述:「雇主擬安裝使用之固定式起重機,其製造人未於製造或修改前,取得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縱然該起重機之構造實質上雖已符合法令標準,亦礙於檢查程序,無法申請檢查合格而使用,似不合情理,雇主有無程序補救之機會」,經衡酌現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條規定之意旨,在於限制「非經檢查合格者,不得使用」,尚無明確規範「不得製造或修改」,在該法未有明文限制前,雇主如於申請竣工檢查時,提出「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等文件,檢查機構自得受理上開檢查之申請。
【函 釋】 本國製造鎚頭型伸臂式起重機經清查檢查合格遷移位置辦理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8日勞檢2字第0920017469號函
一、有關舊有起重升降機具變更設置位置擬依「舊有起重升降機具清查檢查處理要點」處理乙節,該要點本會已於91年9月10日以勞檢2字第090047287號公告廢止,自不宜再予引用,該起重機請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2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另無法提出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乙節,依 本會87年4月16日台87勞檢2字第012957號函意旨,該起重機如於85年12月13日前製造者,得免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函 釋】 有關製造人未於固定式起重機之製造或修改前,取得「型式檢查合格證明」者,雇主於申請竣工檢查時,提出「型式檢查合格證明」,檢查機構受理上開檢查之申請,是否牴觸法令規定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4月24日勞安2字第0920022332號函
一、經查固定式起重機之製造人未於「事前」向檢查機構申請型式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9條第4項固已規定甚明,惟現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條既無「不得製造或修改」之明文限制,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次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為「勞工安全衛生法」之附屬法規,在缺乏上述法源依據前,自不宜強制執行上開事項,業經本會於92年3月21日以勞安2字第0920013624號函釋復在案。
二、本案貴所認上開函釋似已牴觸「危險性機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惟查「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本會前函釋示符合依法行政原則,於法尚非不妥。
【函 釋】 有關起重機品管文件及材質證明文件等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8月14日勞安2字第0920043220號函
本案起重機如係大陸地區製造且透過第三地進口者,其製造廠如由取得認證之驗證機構核發之ISO 9001品管系列證明,得認定具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2條規定之品管等相關文件(得免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另其材料供應商出具之材質證明亦得認定其結構材料材質,據以核算該起重機強度。
【函 釋】 有關具有移動式起重機型式檢查合格證明者,得否申請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4月23日勞檢2字第0930018853號函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9條第4項但書規定,對「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者,方得排除「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固定式起重機」之限制;惟固定式起重機與移動式起重機,二者結困及特性並非相當,且依同規則第9條及第12條之規定,應分別申請型式檢查,故對本件旨揭機構之申請,請於固定式起重機型式檢查合格後,再依規定辦理。
【函 釋】 已設置之固定式起重機,如因其製造廠商及製造日期不詳者,可否由具型式檢查合格之廠商,依現有機械計算實際吊升荷重能力後,申請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3月24日勞安2字第0940012533號函
一、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危險性機械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申請型式檢查,係為確保製造人有足夠之製造設備、檢驗設備、設計及施工品質等,使其有能力從事危險性機械之製造或修改,其性質屬「製前許可制」。
二、對於已設置之固定式起重機,其製造廠商及製造日期不詳者,如於事後由具型式檢查合格之廠商,依現有機械核算實際吊升荷重能力後,具以為申請檢查之證明,如無安全顧慮者,得據以認定。
【函 釋】 有關辛苦產業及中小企業等設置之固定式起重機申請竣工檢查,如無法檢具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者,應如何處理一 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1月15日勞安2字第0960145820號函
據反映旨揭固定式起重機因故無法檢具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導致申請竣工檢查困難。為解決上述問題,如於事後由具型式檢查合格資格之廠商,依現有機械核算實際吊升荷重能力後,據以為申請檢查之證明,無安全顧慮者,得予以認定。
【函 釋】 有關貨櫃起重機申請變更檢查合格證所載之設置地點,是否須辦理竣工檢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月17日勞安2字第1010001126號函
一、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2條 規定: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或「變更設置位置」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所稱「變更設置位置」,指該起重機由原設置位置遷移至另一設置位置者,因涉及須拆除起重機相關部件,再予重新組裝等情事,故依前揭規定有再申請竣工檢查之必要。據述:本案貨櫃起重機之軌道採連續舖設方式,由原設置於高雄第四貨櫃中心120號碼頭沿軌道運行至121號碼頭設置,惟因貨櫃起重機之結構、安全裝置及基礎等均未變動,僅沿港內軌道移動至不同碼頭區設置,自無竣工檢查之適用。
二、本案貨櫃起重機因買賣而有轉讓情事,應依同規則第165條規定,由受讓人向檢查機構申請換發檢查合格證;另檢查機構如認本案121號碼頭較120號碼頭之軌道及基礎之載重強度確有降低者,得酌採降噸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並告知事業單位應實施自動檢查、荷重試驗及軌夾、防逸走裝置、車輪阻擋器之功能測試及留存紀錄等必要事項。
【函 釋】 有關貴所對設置於工地經竣工檢查合格塔式起重機爬升樓層之檢查疑義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9月3日勞檢2字第1010150941號函
一、對旨揭隨建築物施作樓層增高,於原地爬升樓層之 塔式起重機,如其爬升後之高度、鋼索揚程長度(重量)、基礎及支撐結構未有改變,且無涉構造材質、規格及尺寸之變動,應無重新辦理竣工檢查或變更檢查之必要。
二、另有關對旨揭經竣工檢查合格塔式起重機之管理, 除督促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22條規定辦理外,另依99年3月19日勞檢2字第0990150307號書函會議紀錄之結論(三)確實通報及查核。
第 十三 條 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包括下列項目:
一、構造與性能檢查:包括結構部分強度計算之審查、尺寸、材料之選用、吊升荷重之審查、安全裝置之設置及性能、電氣及機械部分之檢查、施工方法、額定荷重及吊升荷重等必要標示、在無負載及額定荷重下各種裝置之運行速率及其他必要項目。
二、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必要之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試驗。
三、安定性試驗:指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點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且使該起重機於前方操作之最不利安定之條件下實施,並停止其逸走防止裝置及軌夾裝置等之使用。
四、其他必要之檢查。
固定式起重機屬架空式或橋型式等無虞翻覆者,得免實施前項第三款之試驗。
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函 釋】 釋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5.5節所稱「防止感電之圍柵」設置疑義
內政部73年11月21日臺內勞字第271412號函
一、固定式起重機供電線之電壓為直流電750伏特以下或交流電600伏特以下者,其所設置「防止感電之圍柵」與供電線之間距於乾燥場所應保持2.5公分以上,在潮濕場所應保持在4.5公分以上距離。超過上述電壓者其間距與電壓大小有關,應視情況採取適當安全距離,並均應以能確實防止感電為原則。
二、圍柵本身護條間隙以能達到隔離、防止誤觸、感 電危險為原則。
【函 釋】 設置於屋外之固定式起重機應如何設置暴風防止逸走裝置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4月13日台84勞安2字第112664號函
設置於屋外之固定式起重機,如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30公尺之虞時,應設有防止逸走之裝置,係「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8條第1款所明定,雇主對於設置於屋外軌道上之走行起重機,為防止暴風時逸走,應有逸走防止措置。依上開規定,該起重機應設有固定基礎與軌夾之防止逸走裝置,並應具有能承受對起重機之逸走最不利狀態計算所得之風荷重之性能,其原動機之馬力應在風速每秒16公尺時仍能安全駛至止逸走裝置之處所,業於「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4.6節明文規定。
【函 釋】 釋固定式起重機應否裝設過負荷預防裝置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8月1日台86勞安2字第 033018號函
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1條規定,伸臂起重機應設過負荷預防裝置。至所詢國家標準CNS 6643 B4044「起重機之額定負載、額定速度與轉動半徑」規定,應設過負荷預防裝置之起重機,於該標準適用範圍已規定於「伸臂起重機」、「吊運車高架起重機」、「特殊架空移動起重機」、「吊運車橋型起重機」及「卸載機」。對該標準未規定之起重機,除有關「數值」得引用該標準規定外,應否裝設過負荷預防裝置,於該標準尚無限制,所稱之「數值」似與「過負荷預防裝置」無關。
【函 釋】 有關「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52條第2項走道防止人員墜落設施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0月11日勞檢2字第0940056476號函
一、「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52條第2項第2款但書規定所稱之防止人員墜落設施,係指於有墜落之虞之桁架處,設置扶手及欄杆、安全母索、安全網等具有防止人員墜落之設施或以移動式檢點台辦理檢查檢點。
二、對於設置安全母索,請參考「營造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條規定辦理。
【函 釋】 有關所詢固定式起重機使用之型鋼及無縫鋼管之生產國別有否限制,及其材質分析證明有否國別限制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8月27日勞安2字第0970145883號函
經查「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固定式起重機結構部分之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本案鋼材如使用固定式起重機結構部分者,自應符合前開規定,惟結構以外之捲胴等機械部分之鋼材,如生產國製造廠無法提出具有國家標準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相關佐證資料者,得依其材質證明(含機械性質)作為強度計算之依據。
【函 釋】 所詢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疑義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月16日勞檢2字第09701151315號函
一、「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需備妥之文件資料為何,應針對何種文件審查...」一節:
(一)依檢查規則第12條規定,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設 置完成或變更設置位置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申請書,並檢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等,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同規則第13條規定,固定式起重機之竣工檢查為構造與性能之檢查等,包含結構部分強度計算之審查、尺寸、材料之選用、吊升荷重之審查、安全裝置之設置及性能、電氣及機械部分之檢查、施工方法、額定荷重、吊升荷重等必要標示及實施荷重試驗等。
(二)是以,檢查機構辦理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時,應依前揭規定,審查起重機之結構部分強度計算及吊升荷重,核對尺寸、材料之選用、施工方法及荷重等必要標示與強度計算基準是否一致,檢查安全裝置之設置及性能、電氣及機械部分等是否可正常作動,並實施無負載、額定荷重之運行速率及荷重試驗等,經現場檢查合格者,方能發給合格證。
二、「直行樑係廠房或固定式起重機之部分,是否為竣工檢查項目...,如何判定材質證明書與實物是否相符」一節:查直行樑位於廠房之柱或托架上,直行軌道以軌道夾等安裝於直行樑上,供架空式固式起重機走行,其性質接近於廠房結構,且直行樑之檢查未明定於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及相關檢查表,非屬固定式起重機之檢查項目。另材質證明與實物相符為固定式起重機製造人之品管、品保責任,檢查機構未配置相關檢驗設備(如材料成份分析儀)判定。
三、「自行檢查紀錄表是否為必備文件,所載製造日期是否為檢查員應審酌判斷之資料,...,製造年月依據何者填載及判斷真偽」一節:
(一)查自行檢查紀錄表非檢查規則規定應具備之文件,係檢查機構提供事業單位瞭解相關檢查標準及項目之自動檢查表單,雇主及製造人於提出申請前應確實予以核對,如有缺失,當能事前發現而及時改善,以免因檢查員發現有缺失而判定不合格。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條之立法意旨在於起重機未 經檢查合格不得使用,以免勞工因使用不安全之起重機發生危害,至雇主所提供起重機之銘牌、桁架標示日期、或材質證明日期等,如與自行檢查紀錄表記載之製造日期不符時,應由雇主或製造人提出說明,並據以填載於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
四、「組配圖及明細表尺寸互不相符時,應如何處理。 是否應先行要求業者補正...」一節:查業者檢附之資料,係依其設計及認知情形自行填寫,與實際檢測數據或有不一致,僅能作為檢查員檢查之參考,如經現場檢查結果,該機械或設備已符合法規要求,檢查機構得依實際檢查結果核給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及檢查合格證,業經本會以92年5月7日勞檢二字第0920026161號函釋在案。
【函 釋】 有關「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29條規定疑義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1月16日勞安2字第0990145538號函
依「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29條第2項所定公式計算之值,應大於同條第1項表列之等級A對應之值,方得採計之。如計算值小於同條第1項表列之等級A對應之比值時,仍應依同表對應之等級A選取比值。
【函 釋】 檢送「固定式起重機桁架走道設置處理原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1月10日勞檢2字第1000151267號函
第 十四 條 雇主設置固定式起重機,如因設置地點偏僻等原因,無法實施荷重試驗或安定性試驗時,得委由製造人於製造後,填具固定式起重機假荷重試驗申請書(附表五),檢附固定式起重機明細表向檢查機構申請實施假荷重試驗,其試驗方法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檢查機構對經前項假荷重試驗合格者,應發給假荷重試驗結果報告表(附表六)。
實施第一項假荷重試驗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於竣工檢查時,得免除前條規定之荷重試驗或安定性試驗。
【函 釋】 有關固定式起重機假荷重試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3月6日勞檢2字第0950011182號函
一、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4條規定,雇主設置固定式起重機,如因設置地點偏僻等原因,無法實施荷重試驗或安定性試驗時,得委由製造人於製造時,向檢查機構申請實施假荷重試驗。
二、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地點為已運轉中之無塵室,現場實施荷重試驗會破壞無塵環境等,如實施荷重試驗等確有困難,得依前揭規定辦理。
第 十五 條 檢查機構對製造人或雇主申請固定式起重機之假荷重試驗或竣工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製造人或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
第 十六 條 檢查機構對竣工檢查合格或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認定為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在固定式起重機明細表上加蓋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七),勞動檢查員或代行檢查員(以下合稱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並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漆印或張貼檢查合格標章,以資識別。
竣工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檢查機構應發給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八)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該起重機之駕駛室或作業場所明顯處。
【函 釋】 固定式起重機經清查檢查合格取有檢查合格證明後, 遷移位置申請竣工檢查合格,其有效期限應如何核發;又固定式起重機擬提高吊升荷重,應辦理何種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8月6日勞檢1字第0920044530號函
「92年度全國勞動檢查員及代行檢查員工作會報各項結論建議」決議,
一、「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6條及第18條規定,固定式起重機經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其有效期限最長為2年,檢查機構及代檢機構得依實際檢查狀況簽署有效期限,但前經清查檢查領有合格證明者,最長為1年。
二、有關事業單位因作業需要擬提高固定式起重機之吊升荷重時,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檢查。
【函 釋】 危險性機械前經依規定申請檢查合格發證後,事後發現前所送檢查資料涉有偽造情事,是否得撤銷檢查格證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9月29日勞檢2字第0930048235號函
一、雇主應於危險性機械設置完成或使用前,檢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等文件,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或使用檢查。雇主申請檢查時檢附其他廠商之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提供不正確資料,得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廢止該檢查合格證明。
二、對於製造人未於該危險性機械製造前取得「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之補救程序,得依本會92年3月21日勞安2字第0920013624號函辦理。
第 十七 條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起重機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之荷物,於額定速率下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試驗。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時,得免實施。
第二項荷重試驗準用第十五條規定。
【函 釋】 固定式架空起重機於實施定期檢查時,撓度試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月14日台82勞檢2字第49828號函
如起重機依規定需實施荷重試驗者,應同時測其撓度,以期了解於長期使用,特殊狀況使用或意外情形使用下,其結構、材質之疲勞強度變化情形,以為檢查判定之依據。
【函 釋】 固定式伸臂起重機清查檢查及定期檢查荷重試驗之額定荷重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16日台85勞檢2字第105803號函
有關固定式起重機伸臂式(塔式)起重機之荷重試驗及定期檢查之額定荷重試驗得依荷重性能表所列任一角度額定荷重實施。
【函 釋】 釋發電廠發電機及水壩閘門之第1類起重機,大修時實施荷重試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0月15日台85勞檢2字第138601號函
對於發電廠發電機及水壩閘門專用起重機,於大修時,無適當空間或荷重物取得困難等因素,僅能以發電機轉子或水壩閘門為荷重物(其重量未達額定荷重值)實施荷重試驗,以額定荷重實施有實質困難者,得以其現場之最重物實施荷重試驗,並應依規定辦理標示及限制於該實際吊升之荷重試驗值以下使用。
【函 釋】 起重機具因定期檢查初、複查不合格,待檢期間耗時甚久,於完成修護後,應辦理何項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7月16日台86勞檢2字第029324號函
對於危險性之機械,未經定期檢查合格,自不得繼續使用,如因故無法立即改善完成,致待檢期間耗時甚久,可於修護完成後,申請定期檢查合格,恢復使用。
【函 釋】 有關固定式起重機之定期檢查,是否得免實施荷重試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1月16日台89勞安2字第0048169號函
一、有關固定式起重機之定期檢查,是否得免實施荷重試驗,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7條第3項但書已有規定,上開規定係適用於吊升荷重在100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設置於實施「荷重試驗」有顯著困難之場所,且使用之荷重為「額定荷重」或接近「額定荷重」之運轉時間與該起重機每年總運轉時間相較,顯著為短者,始能省略荷重試驗。
二、本會77年10月5日台77勞檢2字第22227號函規定之得免實施荷重試驗之認定標準,應配合停止適用。
【函 釋】 垃圾焚化廠發電機專用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免實施荷重試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7月8日勞安2字第0910029602號函
一、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7條第3項但書規定,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得免實施荷重試驗之要件,業經本會89年11月16日台89勞安2字第0048169號函釋示在案,至本會前於77年10月5日台77勞檢2字第22227號函規定之認定標準,業已停止適用,應不再援用。
二、據反映目前各檢查機構對上述免除實施荷重試驗,仍有執行尺度不一情事,鑑於本案垃圾焚化廠、發電所等設置之發電機專用起重機,多分佈於山區、離島等偏遠地區或核能管制區,因其荷重試驗物取得困難,且運轉頻率較低,檢查機構於實施該發電機專用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時,如個案認定其準備荷重試驗之荷物確有困難者,得以額定荷重以下之荷物實施荷重試驗,但該荷物應為事業單位所能準備之最大荷重物,且經檢查機構認可者,檢查機構應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記載該實施條件外,事業單位並應於大修時,依該規則第17條第3項規定,以相當於額定荷重之荷物,補行實施荷重試驗。
【函 釋】 設置於發電廠及水閘門之起重機,如於定期檢查無法實施荷重試驗時,應如何處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2月17日勞檢2字第0920004727號函
有關垃圾焚化廠、發電所等設置之發電機及水壩閘門專用固定式起重機,於定期檢查及大修時,以額定荷重實施荷重試驗有實質困難者,得分別依本會91年7月8日勞安2字第0910029602號及85年10月15日台85勞檢2字第138601號函示辦理;惟事業單位於補行實施荷重試驗後,應將檢查合格證及試驗結果送代檢機構於該合格證記事欄內登錄,無需另行收費。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排程事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4月1日勞檢2字第0940015751號函
代行檢查機構受理事業單位申請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時,排定之檢查日期不得逾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如事業單位主動要求延期超過有效期限者,應請其提出書面申請,並儘速檢附相關資料函送勞動檢查機構,以查明有無違規使用。
【函 釋】 有關固定式起重機撓度試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8月3日勞檢2字第0940042869號函
依所附該座起重機結構圖及來函說明,起重機直行樑係以焊接方式懸吊於門型鋼架下,如其跨距間隔確為2公尺,且經確認其結構具充分強度及防止變形等之剛性,不因撓度致荷物晃動而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免其實施撓度試驗。
【函 釋】 為防止事業單位以逾期實施定期檢查方式,造成其再檢查期限得逐年延後之作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8月24日勞檢2字第0940046297號函
為抑止前揭情事發生,對於逾期未經定期檢查或複檢合格之危險性機械設備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請各代行檢查機構應確實將逾期未檢查名冊,每月函報轄區勞動檢查機構查處。
二、對於前開逾期資料,另請副知相關代行檢查機構,併納入各單位實施「危險性機械設備自動檢查紀錄及證照查核」之重要查核項目。
【函 釋】 有關發電機專用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免實施荷重試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月6日勞安2字第0950000063號函
一、經查垃圾焚化廠、發電所等設置之發電機專用起重機,因其荷重試驗物取得困難,運轉頻率較低,經檢查機構認定其準備荷重試驗之荷物確有困難者,得認可以事業單位所能準備之在額定荷重以下之最大荷重物實施荷重試驗,並於大修時,依規定補行實施荷重試驗。前經本會91年7月8日勞安2字第0910029602號函釋在案。
二、前揭函釋之適用對象雖不以吊升荷重在100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為限,惟並無免除荷重試驗規定。
【函 釋】 有關固定式起重機之定期檢查,如實施荷重試驗困難者,得否免實施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0月23日勞安2字第0960145757號函
一、有關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實施荷重試驗困 難,得否免實施乙節,前經本會89年11月16日台勞安2字第0048169號函、91年7月8日勞安2字第0910029602號函及92年2月17日勞檢2字第092004727號函等釋示在案,雖屬就特定個案事實認定之例示,惟可供類似案件處理時之參考。
二、 查本會89年11月16日台89勞安2字第0048169 號函適用於「吊升荷重在100公噸以上」,設置於實施「荷重試驗」有顯著困難之場所,且使用之荷重為「額定荷重」或接近「額定荷重」之運轉時問與該起重機每年總運轉時間相較,顯著為短者。惟個案認定上如有因其吊升荷重甚高,「荷重試驗物取得困難」、「運轉頻率較低」及「使用之荷重較 『額定荷重』顯著為低及運轉次數甚短」等情況,自可參酌91年7月8日勞安2字第0910029602號函辦理,非僅限於「吊升荷重100公噸以上」者。
三、另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7條 第3項但書規定:定期檢查荷重試驗經「檢查機構認無必要時,得免實施」,已明文賦予檢查機構得就個案事實具裁量認定之權責,類似個案認定請依上開原則及就個案事實審酌辦理。
第 十八 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十一),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函 釋】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裝置損壞或拆除合格狀態之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5月16日台90勞檢2字第0022352號函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安全裝置等損壞或將其拆除,喪失其原有功能,已不具檢查合格之狀態,原有檢查合格之事實已消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5條規定廢止其合格證明,如檢查發現事業單位仍繼續使用,應以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並以同法第33條第2款規定處理。
第 十九 條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原動機。
二、吊升結構。
三、鋼索或吊鏈。
四、吊鉤、抓斗等吊具。
五、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雇主變更固定式起重機之吊升荷重為未滿三公噸或斯達卡式起重機為未滿一公噸者,應報請檢查機構認定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
【函 釋】 固定式起重機擬變更為中型者,事業單位將原檢查合格證交回,檢查機構准駁之依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2月7日台80勞安2字第02400號函
查「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48條所稱固定式起重機如變更為中型者,其吊升荷重之變更,應依據定期檢查或變更檢查等結果認定。本案起重機吊升荷重之變更,如不符上開規定,檢查機構自應不予核准。
【函 釋】 起重機具變更「吊升荷重」如何認定之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8月22日台80勞檢2字第21263號函
吊升荷重3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變更為中型者,其吊升荷重之變更應依據定期檢查或變更檢查等結果認定,前經本會80年2月7日台80勞安2字第02400號函釋示在案。至事業單位自願降低、材料容許應力或提高安全係數計算強度,以達降低吊升荷重之目的,不符上開規定。
【函 釋】 檢查機構或代檢機構受理變更危險性機械法定構件備查案,應互為副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6月27日勞檢2字第0910032974號函
雇主變更危險性機械法定構件,應檢附變更部分之相關資料及圖說,報請檢查機構或代檢機構備查,檢查機構於受理時應將處理情形副知代檢機構,反之由代檢機構受理時應將處理情形副知檢查機構。
【函 釋】 清查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經定期檢查不合格,擬降低吊升荷重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6月27日勞檢2字第0920036932號函
有關清查檢查合格並取得檢查結果證明之固定式起重機,代檢機構實施定期檢查時,因其撓度超過規定,予以判定不合格,擬申請降低吊升荷重乙案,宜請其檢附相關部分之強度計算書等文件報請代檢機構審核,並依定期檢查結果予以認定。
【函 釋】 有關經檢查合格之起重機,在不逃避檢查之前提下,得否降低吊運車、捲揚馬達、鋼索、吊鉤等之吊升能力,申請降低起重機之吊升荷重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0月9日勞安2字第0920054461號函
經查「吊升荷重」係起重機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本案檢查合格之起重機,如不規避檢查,應無庸降低吊升荷重。如因該起重機吊運車、捲揚馬達、鋼索、吊鉤等之材質、規格及尺寸改變而造成降低吊升能力,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第 二十 條 雇主變更固定式起重機之桁架、伸臂、腳、塔等構造部分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
【函 釋】 固定式起重機(塔式),其伸臂長度變更,是否應申請變更檢查,如須申請,應檢附之資料為何等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0月23日台79勞檢2字第25065號函
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45條規定雇主變更固定式起重機之伸臂等構造部分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至申請變更檢查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面,其應足以表明變更部分之組配、形狀及尺寸等,如涉及結構強度之改變,並應檢附強度計算書及結構部分之材料種類及材質,以利實施檢查。
【函 釋】 固定式起重機增設副捲揚設備,應否申請變更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月25日台81勞檢2字第01461號函
固定式起重機所增設之副捲揚設備如未涉及該起重機整體構造部分之變更時,宜以「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44條規定審核所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無疑後予以備查。
第二十一條 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如擬恢復使用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函 釋】 有關固定式起重機(危險性機械)已逾使用有效期限1年以上,未依規定向檢查機構報備者,是否得依規定申請重新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0月2日勞安2字第0920052202號函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條第1項規定,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本案固定式起重機(危險性機械)申請定期檢查時,如逾使用有效期限1年以上者,應查明有無違法使用情形,並依法處理。如查明確有「停用」之事實,且逾使用有效期限1年以上者,雖未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64條規定向檢查機構報備,雇主擬恢復使用時,仍可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21條規定,申請重新檢查。
第二十二條 移動式起重機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一),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移動式起重機型式、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管、品保措施、設備及人員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製造完成使用前或從外國進口使用前,應填具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四),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使用檢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移動式起重機明細表(附表十五)。
三、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函 釋】 貨櫃跨載機之構造、安全設備、強度計算等是否依「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辦理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8月25日台81勞安2字第27267號函
本案貨櫃跨載機雖為輪行式,可自行移動於陸上,惟其構造較類似固定式起重機,有關其構造、安全設備、強度計算等,於適用「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認有窒礙時,得參照「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函 釋】 履帶式起重機經加裝環座於定點使用時應以何種型式之起重機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10月12日台83勞檢2字第89061號函
一、本案履帶式起重機為提高吊升能力於加裝環座後 定點使用,仍應認定為移動式起重機。
二、本案起重機於申請檢查時應同時檢附該環座及專 用吊桿之構造圖及強度計算書,並應對加裝環座時實施荷重試驗。至於合格證吊升荷重之簽署除填註未加裝環座之吊升荷重外並應註明加裝環座時之吊升荷重。
三、另有關本案起重機改變基座前後之操作、安裝、維護保養及工作規範,請督促事業單位確實分別依原廠商相關規定辦理。
【函 釋】 ○○公司登記地址(台北市)與擬申請檢查之移動式起重機停放地點(桃園縣)分屬不同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有關其使用檢查請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23條規定,得向機具所在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8月13日台90勞檢2字第0037525號函
【函 釋】 有關外國進口之移動式起重機具有國外各項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其中吊桿強度計算採有限元素分析法,是否予以受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0月15日勞安1字第0910052152號函
經查外國進口之移動式起重機如於製造國檢查合格,取得相當檢查合格證明文件者,業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24條第2項明文規定:「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本案義大利製造之移動式起重機如經國外檢查合格在案,檢查機構自可依上開規定予以書面認定檢查結果,無庸考量其吊桿強度計算方式是否採有限元素分析法。
【函 釋】 有關進口之義大利吊升荷重775公噸運樑車,申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檢查,可否免附左右安定度計算及不實施安定性試驗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1月18日勞安2字第0910059316號函
一、經查「移動式起重機」係能自行移動於「非特定 場所」並具起重動力之 起重機,係「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2條第2款所明定,案據所述:本本運樑車高10.15公尺,寬7.4公尺,長46.2公尺,時速3.0(載重)至10(空載)km/h,該運樑車之車寬已遠超出一般道路寬度,顯無法行駛於道路上,且行車速度甚低,機動能力差,移動範圍有限,僅適用於「全跨距預鑄吊裝橋樑」之「特定場所」內施工,供運搬30公尺之長箱型樑之用,並不符「移動式起重機」能自行移動於「非特定場所」之特性,又構造上亦與「卡車起重機」、「輪型起重機」、「履帶起重機」等一般常見移動式起重機有別,是以本運樑車應非申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檢查」,而應改申請「固定式起重機之竣工檢查」。
二、至該運樑車是否實施安定性試驗,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條第2項業有明定,固定式起重機如屬「無虞翻覆」者,得免實施安定性試驗。
【函 釋】 拖板車頭附加吊桿申請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月30日勞檢2字第 0920005161號函
一、有關拖板車頭附加吊桿之移動式起重機,如其吊 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檢查。
二、檢查機構基於勞動檢查需要,促請使用檢查申請 人提示行車執照尚無不可,惟不宜作為申請檢查受理與否之要件,其涉及公路監理機關權責部分,宜另案函知該管主管機關處理。
【函 釋】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發布施行前,完成設計或已製造之移動式起重機,得依當時法令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8月3日勞檢2字第0940042868號函
【函 釋】 有關移動式起重機申請使用檢查時,其外伸撐座得不列入主要結構強度計算基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2月27日勞檢2字第0950117868號函
第二十四條 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檢查,包括下列項目:
一、構造與性能檢查:包括結構部分強度計算之審查、尺寸、材料之選用、吊升荷重之審查、安全裝置之設置及性能、電氣及機械部分之檢查、施工方法、額定荷重及吊升荷重等必要標示、在無負載及額定荷重下之各種裝置之運行速率及其他必要項目。
二、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必要之走行等動作試驗。
三、安定性試驗:分方向實施之,前方安定性試驗指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點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且使該起重機於前方最不利安定之條件下實施;左右安定度及後方安定度以計算為之。
四、其他必要之檢查。
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函 釋】 釋「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50條疑義
內政部76年9月30日台內勞字第3418號函
一、該規則第50條第2項所稱移動式起重機之「額 定荷重」係指同規則第10條第2項吊升荷重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二、同規則第50條第2項所稱「最不利安定之條件」 如左:
(一)輪型式移動式起重機為正側面位置。
(二)後方安定度最不利之條件,係依移動式起重機明細表所記載作業半徑與額定荷重之範圍內,取最短吊桿及最大傾斜角之無額定荷重狀態。
三、有關使用油壓系統之移動式起重機,其吊升之容量如於國外業已設定完成並於外部加封致難實施過負荷之作業乙節,如該起重機自國外進口且具有相當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依同規則第50條第3項規定實施檢查。如無相當證明文件者,其依同規則第56條規定設置之安全閥應予調整設定壓力或予拆除,俾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
【函 釋】 釋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檢查及定期檢查時所採額定荷重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0月23日台78勞檢2字第25786號函
有關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檢查及定期檢查時所採「額定荷重」,係指荷重性能表所列任一角度之額定荷重。
【函 釋】 移動式起重機(包括新製或舊有)後方安定度之實施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7月29日台80勞檢2字第19589號函
一、有關移動式起重機(包括新製或舊有)後方安定度之實施,請依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2.1.4節規定,以計算法為之。
二、查起重機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50條規定「...,安定性試驗係將相當於額定荷重1.27倍荷重置於吊具上,且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安定之條件下實施」,係指可實施測試之前方安定度而言。
【函 釋】 釋移動式起重機過負荷預防裝置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10月12日台83勞檢2字第 86945號函
有關「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4.2.1節所稱「過負荷預防裝置」應具備之機能與構造如左:
一、機能:
(一)能使該移動式起重機所吊升之荷物於超過額定荷重(係指對應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以下均同)時,能立即自動停止該移動式起重機之動作,或該移動式起重機所吊升之荷物之重量有超過額定荷重之虞時,該荷物之荷重在超過額定荷重前能發出警報聲響之機能者。
(二)前款之「自動停止」之裝置,其動作精度 不得超過額定荷重之百分之10。
二、構造:
(一)具有容易檢點及調整且為牢固之構造。
(二)具有不因雨水或粉塵之侵入影響其機能之 構造。
(三)具有不因受該移動式起重機之振動、衝擊 等影響其性能之構造。
三、如為電氣式構造者,除依前項規定者外,並應依 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接點、端子、線圈及其他通電部份與其外 殼間之絕緣,於實施絕緣效力試驗時,其絕緣效力試驗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總號2930(交流電磁開關)絕緣電阻及耐壓試驗項所規定之標準。
(二)將主電路直接切斷之器具,其接點、端子、線圈及其他通電部份於實施溫度試驗時,其溫度試驗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總號2930(交流電磁開關)溫度試驗項所規定之標準。
四、過負荷預防裝置應貼附表示有適合安裝移動式起重機之種類、型式、吊升荷重、製造日期及製造人等之銘板。
【函 釋】 有關移動式起機前方安定性試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7月28日勞檢2字第0930037155號函
有關移動式起重機之前方安定性試驗,得依原製造廠設計之作業範圍內實施,試驗合格後並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載明試驗範圍。
【函 釋】 研商「積載型移動式起重機過負荷預防裝置安全檢查」會議紀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3月21日勞檢2字第0960150263號函
有關積載型移動式起重機過負荷預防裝置之設置,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對於經清查檢查合格者,或於85年4月17日「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次修正,未增訂應設置過負荷預防裝置之規定前,經檢查合格者,或在此之前設置申請既有檢查者,得爰依原規定之替代裝置辦理。另本會95年8月24日勞檢2字第0950037984號函停止適用。
二、對於85年4月17日至94年5月12日「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發布前,經檢查合格而未裝設者,因本會已商請經濟部將過負荷預防裝置納入商品檢驗項目,考量其可行性及減少事業單位困難,將俟其相關檢驗標準及程序完備後,及本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開發之裝置,商品化之執行情形,再另案研訂改善期限,惟期限未研訂前,得爰依原替代方式辦理檢查。
三、至於94年5月12日「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發布後,因業者不諳法令規定,購置原廠未裝設置過負荷預防裝置之積載型起重機,並於96年3月31日以前提出申請檢查者,得暫以原規定之替代方式辦理。
【函 釋】 有關移動式起重機之伸臂採等長伸縮是否符合「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41條規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3月4日勞安2字第0990145344號函
一、查移動式起重機伸臂之伸縮,包含順次伸縮式及等長伸縮式。「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24條已明定「伸縮裝置所用之捲胴、槽輪之節圓直徑與鋼索直徑之比」,而以捲胴、槽輪與鋼索供為伸縮裝置者僅見於等長伸縮之設計,故本標準顯已容許伸臂等長伸縮之設計,合先敘明。
二、據述本案積載型卡車起重機伸臂之第一節伸臂之後,採等長伸縮,如其根部首節長度較其後伸臂伸出長度為長者,與同標準第41條規定「伸臂為伸縮式者,伸臂伸縮時各節長度之比,應自根部向前端逐漸減小」之立法原意並不相違。
【函 釋】 有關「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24條:「捲 胴、槽輪或平衡輪之節圓直徑之比,應大於下表之值」,所述「大於」之原意為何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4月5日勞安2字第1010009336號函
經查本會95年11月27日勞檢2字第0950047299號函業已敘明「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29條第1項後段所述「大於」,原意為「以上」在案。本案旨揭法規所定之「大於」之原意,準用上函說明,尚非不可。
第二十五條 檢查機構對雇主申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
第二十六條 檢查機構對使用檢查合格或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認定為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應在移動式起重機明細表上加蓋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七),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並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漆印或張貼檢查合格標章,以資識別。
使用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檢查機構應發給使用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十六)及檢查合格證(附表十七),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該起重機之駕駛室或作業場所明顯處。
第二十七條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起重機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將相當額定荷重之荷物,於額定速率下實施吊升、旋轉及必要之走行等動作試驗。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時,得免實施。
第二項荷重試驗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
【函 釋】 辦理輪行式移動式起重機之定期、清查檢查受檢地點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2月7日台79勞檢2字第29708號函
一、查「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2條第3項之規定,定期檢查荷重試驗如經檢查機構認無必要,得免實施者,及受檢事業單位已備妥荷重物或無法至貴會指定之場所者不得要求其前往受檢。
二、依「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第27條規定貴會辦理檢查時,應將受檢單位地點等,事前向當地檢查機構報備,其目的在便於檢查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故應將實際受檢地點一併函報檢查機構。
【函 釋】 移動式起重機之吊鉤與掘削抓斗於原設計可變換使用時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7月3日台85勞檢2字第123148號函
移動式起重機之吊鉤與掘削抓斗,於原設計可變換使用時,於該起重機辦理使用檢查時,檢附其相關圖件及強度計算書併同辦理檢查合格者,得於定期檢查時使用兩者之一受檢。
【函 釋】 釋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所採「額定荷重」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8月1日台86勞檢2字第032676號函
移動式起重機荷重試驗以荷重性能表中任一角度之額定荷重為之,與於最小作業半徑所作試驗,在結構上所承受之應力值相當接近。
【函 釋】 起重機具無相關基本資料時,其吊升荷重認定疑義;又實施危險性機械檢查時,事業單位未僱用或選派合格之操作人員會同檢查,是否得判定不合格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8月5日勞檢1字第0930038515號函
「93年度全國勞動檢查員及代行檢查員工作會報各項結論建議」決議:
一、起重機具無相關基本資料文件(無原始計算書、銘牌、材質證明等)足以認定其吊升荷重時,得以吊鉤及鋼索核算其吊升荷重,據以初步認定之。
二、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27條規定,實施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時,應就該起重機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等實施檢查。實施上述檢查,須指派合格操作人員配合,如未指派合格人員會同,此乃程序不符,不宜判定不合格,應於合格證備註欄或檢查結果會談紀錄內記載無法完成檢查之事由,並請其儘速申請檢查。
三、事業單位申請檢查,代檢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排定檢查日期,並通知其準備檢查所需荷物及指派合格人員辦理操作。
第二十八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十八),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第二十九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原動機。
二、吊升結構。
三、鋼索或吊鏈。
四、吊鉤、抓斗等吊具。
五、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雇主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吊升荷重為未滿三公噸者,應報請檢查機構認定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
【函 釋】 有關移動式起重機擬增加副捲鋼索及吊鉤如何辦理檢查之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4月9日勞檢2字第0920019972號函
一、有關經清查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擬增加副捲鋼索及吊鉤,可否檢附相關資料辦理變更備查之疑義,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29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如擬變更左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三、鋼索或吊鏈。四、吊鉤、抓斗等吊具•••」,本案該移動式起重機如僅新增副捲「鋼索及吊鉤」而構造部分未變更者,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清查檢查相關規定本會已於91年9月10日以勞 檢2字第0910047287號公告廢止,不宜再予引用。
第 三十 條 雇主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伸臂、架台或其他構造部分時,應填具移動式起重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
【函 釋】 檢查合格之舊有移動式起重機,變更構造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2月6日台79勞檢2字第29162號函
經檢查合格之舊有移動式起重機,如擬變更伸臂、架台或其他構造部分時,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8條規定,應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函 釋】 移動式起重機之組合式伸臂,若因中繼伸臂損壞,申請變更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4月22日台82勞檢2字第18632號函
該起重機伸臂如為可拆卸組合式,經組合後仍於原核定之吊升荷重下使用時,非屬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8條規定變更事項,自無變更檢查申請之適用。
【函 釋】 移動起重機底部吊桿之主桿有斷裂焊補,應申請變更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10月24日台83勞檢2字第98585號函
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8條規定: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伸臂(上開所稱之主桿)等構造部分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該伸臂為起重機主要之結構元件之一,其有斷裂重新焊補情形時,視為變更,應依上項規定辦理。
【函 釋】 移動式起重機修改其駕駛室位置者,應否申請變更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7月2日台88勞安2字第0030170號函
有關貴中心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駕駛室位置,如結構部分均無變更者,應無「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30條「變更檢查」規定之適用。
【函 釋】 經清查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其加設副桿(補助桿),可否直接登錄於檢查結果證明,免再申請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2月4日勞安2字第0940005692號書函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30條第1項規定,雇主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伸臂、架台或其他構造部分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移動式起重機加設副桿(補助桿),屬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伸臂,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變更檢查;至該副桿(補助桿)如無材質證明,材質認定有困難者,可依本會90年10月30日台90勞檢2字第0049251號函示原則辦理。
【函 釋】 有關函詢全吊式移動式起重機伸臂受損修補申請變更檢查疑義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2月3日勞檢2字第0990151322號函
一、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22條規定,移動式起重機製造人未經檢查機構檢查合格,取得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不得製造或修改。
二、查旨揭因伸臂受損,遭轄區檢查機構停止使用之移動式起重機,該受損之伸臂若有斷裂焊補之情形,依本會83年10月24日台83勞檢2字第98585號函復,應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故依前開規定,須由具該型式檢查合格製造廠商方得實施,合先敘明。
三、另囿於旨揭機械國內尚無製造商,均需仰賴進口,及受制於數量有限等市場機制等影響,導致國內迄無具有該型式檢查合格之製造商,為解決此一困難,權衡現況在國內尚無型式檢查合格者可供委託修復前,過渡期得由國內具維修經驗之專業廠商,依原設計標準,擬定修補作業計畫書,含材質選用、施工方法、品保措施與檢驗方式等,個案向所轄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之權宜措施辦理。另前開專業廠商之委託,請儘量洽具有原製造廠授權者實施。
第三十一條 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如擬恢復使用時,應填具移動式起重機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
【函 釋】 移動式起重機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1年以上,惟未依規定報備者,如擬恢復使用,其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6月18日台85勞安2字第120762號函
移動式起重機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1年以上者,如擬恢復使用時,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31條規定辦理重新檢查。如該起重機未依同規則第164條規定報備停用者,另應查明停用期間有無逾期使用情事,依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人字臂起重桿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一),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人字臂起重桿型式、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管、品保措施、設備及人員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條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設置完成或變更設置位置時,應填具人字臂起重桿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概要。
三、人字臂起重桿明細表(附表十九)。
四、設置固定方式。
五、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第三十四條 人字臂起重桿竣工檢查項目為構造與性能之檢查、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起伏等動作試驗。
第一項之檢查,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第三十五條 檢查機構對雇主申請人字臂起重桿之竣工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
第三十六條 檢查機構對竣工檢查合格或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認定為合格之人字臂起重桿,應在人字臂起重桿明細表上加蓋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七),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並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漆印或張貼檢查合格標章,以資識別。
竣工檢查合格之人字臂起重桿,檢查機構應發給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二十)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該人字臂起重桿之作業場所明顯處。
第三十七條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人字臂起重桿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人字臂起重桿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額定荷重之荷物,於額定速率下實施吊升、旋轉、起伏等動作試驗。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時,得免實施。
第二項荷重試驗準用第三十五條規定。
第三十八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人字臂起重桿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二十一),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第三十九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原動機。
二、吊升結構。
三、鋼索或吊鏈。
四、吊鉤、抓斗等吊具。
五、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雇主變更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荷重為未滿三公噸者,應報請檢查機構認定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
第 四十 條 雇主變更人字臂起重桿之主桿、吊桿、拉索、基礎或其他構造部分時,應填具人字臂起重桿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
第四十一條 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如擬恢復使用時,應填具人字臂起重桿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
第四十二條 營建用升降機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一),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營建用升降機型式、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管、品保措施、設備及人員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者,不在此限。
【函 釋】 升降機型式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1月11日台87勞安2字第050026號函
一、升降機型式檢查之主任設計者及施工負責人可否由同一人擔任乙節,應視該升降機之設計、製造施工事項如均由同一人為之,且其資格條件均符合規定者,可就個案情形,予以認可。
二、升降機主任設計者及施工負責人實務經驗之認可,可依從事升降機之設計、製造或檢查等相關實務經驗年數累計認定。至上述學經歷之認定,與職訓局核發之技術士証之有否無涉。
三、升降機之積載荷重,依製造廠之設計、製造能力或客戶工程合約等提出型式檢查申請,自無不可。
第四十三條 雇主於營建用升降機設置完成時,應填具營建用升降機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設置場所四周狀況圖。
三、營建用升降機明細表(附表二十二)。
四、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函 釋】 機械設備租賃業安裝于工地之齒條式工程用升降機,是否適用「舊有起重升降機具清查檢查處理要點」等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3月27日勞檢2字第0910014540號函
經檢查合格之齒條式工程用升降機,如其變更設置位置時,視同新設,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3條規定辦理。
【函 釋】 供同一工地使用之齒條爬升式升降機,得否於「設置完成」時,將同一座升降機於該工地之擬安裝位置,一併依規定提出檢查申請,無須移機組裝時再重複申請竣工檢查之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3月25日勞安2字第0940014951號函
一、雇主於升降機設置完成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3條已有明定,雇主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旨揭齒條爬升式升降機如為因應建築物外牆工程施工期間短暫之特性,致同一座升降機於同一工地某側(片)外牆施工完畢後,須多次移機至同一工地之其他外牆施工,其於升降機申請竣工檢查時,如已將同一座升降機於同一工地之擬安裝位置載明並標示於申請書件者,日後移機設置完成時,得僅填具竣工檢查申請書併附升降機明細表,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
【函 釋】 有關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齒條爬升式升降機申請竣工檢查,其品管文件及材質證明等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4月11日勞安2字第0960008913號函
有關中國大陸進口之齒條爬升式升降機擬申請竣工檢查,請依「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至其品質文件及材質證明等相關文件認定事宜,請依本會96年2月13日勞檢2字第0960150178號函辦理。
【函 釋】 有關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齒條爬升式升降機申請竣工檢查,申請指定採歐盟標準EN12159實施檢查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1月29日勞安2字第0960145890號函
一、有關齒條爬升式升降機申請指定歐規EN12159標準實施檢查一節,因該標準與國內標準之規範要求,存有若干差異性,且該標準並未考慮風荷重及地震荷重,尚須補列入強度計算,目前仍宜以個案方式處理。
二、○○公司輸入組裝本案齒條爬升式升降機時,擬向○○公司等申請依CE認證方式檢驗,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本會將依認證檢驗所發文件個案審查其安全性是否相當或優於我國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俾進一步作為竣工檢查採認佐證。
【函 釋】 有關進口中國大陸製造之齒條爬升式升降機申請檢查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月8日勞安2字第0970145018號函
本案升降機業經該公司檢附○○公司實施檢查結果報告,載明:「本件材質及強度依據歐盟規定,具有CE自我宣告書及EC型式認證證書,故經審查通過認為其材質及強度符合歐盟ENl2159標準。且於整體完成安裝後,經實施使用前檢查,依規定進行包含過載之靜態、動態測試及過速保護裝置測試等檢查項目均合格,認其整體結構安全合格,符合歐盟標準ENl2159之規定」,另該公司業將「風荷重」及「地震荷重」列入強度計算,惟應要求該公司所附技師簽證之強度計算書資料,應以「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相關規定為準據補列強度計算後,再予以採認佐證。
【函 釋】 有關對升降機疲勞強度計算之相關認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5月24日勞檢2字第1010150575號函
有關旨揭屬型式廠商自行檢查與審核者,查因非屬升降機竣工檢查項目,故對所採之計算方式,製造者如能提出合理計算依據,均可適用,不宜硬性規定。
第四十四條 營建用升降機竣工檢查項目為構造與性能之檢查、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營建用升降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實施升降動作試驗。
第一項之檢查,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函 釋】 齒條爬升式升降機檢查標準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6月21日台84勞檢2字第120604號函
有關齒條爬升式升降機因構造特殊部份構造無法適用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部份,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械室:
齒條爬升式升降機其傳動裝置與鋼索或油壓式迴異,無須設置機械室。
(二)升降路:
1.齒條爬升式升降機如於升降路出入口及人員有接觸之虞之部份設置有牆壁或圍護物者,得認定符合標準2.1.1之規定,唯其材質仍應依該規定辦理。
2.齒條爬升式升降機準用本標準2.1.2但書之規定,唯依此規定設置一個以上出入口時,其任一個出入口之門扉均應設有本標準4.1規定之連鎖裝置。
3.本標準2.1.3之規定,對於齒條爬升式升降機如安全上無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
(三)機坑:
齒條爬升式升降機如設有符合本標準4.1.8規定之衝撞緩和設備且安全上無危害之虞者,得不適用本標準第2.7節及第2.8節之規定。
(四)連絡裝置:
齒條爬升式升降機之升降路及搬器以如鐵網等容易與周圍人員連絡之材料為護圍物者,準用本標準第4.9節但書之規定。
(五)積載荷重:
齒條爬升式升降機如裝設有過負荷防止裝置且其搬器長度超過3公尺以上者,準用本標準第2.11節載貨用升降機之計算標準。
【函 釋】 齒條爬升式升降機檢查標準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7月8日台84勞檢2字第123978號函
本會於本(84)年6月21日台84勞檢2字第12604號函第二、(三)3中說明「本標準2.1.3之規定,對於齒條爬升式升降機如安全上無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上開無危害之虞者包含於搬器上設置搬器出入口與升降路出入口間之活動通行設備(如踏板等),且該設備結構應堅實不得有溜滑情形。
【函 釋】 施工升降機乘場門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9月19日台84勞檢2字第132965號函
本案升降機乘場門之設計除裝置有柵欄門外並有連鎖拉桿之設計,上述裝置如能避免人員與移動中之升降機接觸,並具有使升降機停止之連鎖裝置者,應可認定符合「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之規定。惟本案升降機應確實由專人操作並嚴禁人員或物料於接泊平台上逗留或堆置。
第四十五條 檢查機構對雇主申請營建用升降機之竣工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運搬器具。
第四十六條 檢查機構對竣工檢查合格或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認定為合格之營建用升降機,應在營建用升降機明細表上加蓋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七),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並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漆印或張貼檢查合格標章,以資識別。
竣工檢查合格之營建用升降機,檢查機構應發給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二十三)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二十四),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該營建用升降機之明顯位置。
第四十七條 雇主於營建用升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營建用升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屆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營建用升降機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積載荷重之荷物,於額定速率下實施升降動作試驗。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時,得免實施。
第二項荷重試驗準用第四十五條規定。
【函 釋】 升降機之荷重試驗不符規定,擬降低積載荷重,應辦理何種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9月10日勞安2字第0910046042號函
一、經查升降機積載荷重之降低,應依定期檢查或變更檢查之檢查結果予以認定,前經本會80年3月15日以台80勞檢2字第05072號函釋復貴會在案。
二、本案貴會實施升降機之定期檢查,「因荷重試驗不符規定,擬降低積載荷重,其原動機或搬器均未變更,且降低積載荷重之計算值符合規定」,請依前函規定:以實施荷重試驗之檢查結果認定,逕於「升降機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及「升降機檢查合格證」註記;該升降機之「積載荷重」及「乘載之最高人數」之標示,亦應一併配合辦理更正。
第四十八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營建用升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營建用升降機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二十五),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第四十九條 雇主對於營建用升降機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捲揚機。
二、原動機。
三、鋼索或吊鏈。
四、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第 五十 條 雇主變更營建用升降機之搬器、配重、升降路塔、導軌支持塔或拉索時,應填具營建用升降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營建用升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
第五十一條 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營建用升降機,恢復使用前,應填具營建用升降機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營建用升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
第五十二條 營建用提升機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一),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營建用提升機型式、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管、品保措施、設備及人員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三條 雇主於營建用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填具營建用提升機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概要。
三、營建用提升機明細表(附表二十六)。
四、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函 釋】 土木建築工程作業中使用之營建用提升降應依何種標準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9月3日台79勞安2字第20758號函
一、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營建用提升機之檢查,除國外進口或依外國標準製造者,可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10條第2項規定辦理外,國內製造者,如於現行法規及國家標準均未規定時,可參照國外相關標準實施檢查。
二、營建用提升降機應不得乘載勞工,於同規則第125條已有規定,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 營建用提升機竣工檢查項目為構造與性能之檢查、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實施升降動作試驗。
第一項之檢查,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第五十五條 檢查機構對雇主申請營建用提升機之竣工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運搬器具。
第五十六條 檢查機構對竣工檢查合格或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認定為合格之營建用提升機,應在營建用提升機明細表上加蓋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七),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並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漆印或張貼檢查合格標章,以資識別。
竣工檢查合格之營建用提升機,檢查機構應發給檢查合格證(附表二十七),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該營建用提升機明顯處。
第五十七條 雇主於營建用提升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營建用提升機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營建用提升機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積載荷重之荷物置於搬器上實施升降動作試驗。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時,得免實施。
第二項荷重試驗準用第五十五條規定。
第五十八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營建用提升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營建用提升機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第五十九條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原動機。
二、絞車。
三、鋼索或吊鏈。
四、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雇主變更營建用提升機之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為未滿二十公尺者,應報請檢查機構認定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
第 六十 條 雇主變更營建用提升機之導軌、升降路或搬器時,應填具營建用提升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營建用提升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
第六十一條 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如擬恢復使用時,應填具營建用提升機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營建用提升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
第六十二條 吊籠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一),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吊籠型式、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管、品保措施、設備及人員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者,不在此限。
【函 釋】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52條第4項、第62條第4項所稱「型式及條件相同」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1月7日台85勞安2字第14288號函
一、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52條、第62條等第4項但書所稱「型式及條件相同」,係指依附表「營建用提升機」、「吊籠」所揭之分類,其種類相同,且主要構造部分之材料及形狀、能力(於業經許可製造之最高積載荷重、導軌高度以下者,視為同一能力)與施工方法等相同者。
二、吊籠之型式種類,以表列「種類」、「動力」及「走行」各欄之區分予以組合。例如:電動式吊臂俯仰型吊籠(無軌道式)。
三、不屬於表列種類者,視為獨立種類。
吊籠之型式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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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種類 |
動力種類 |
走行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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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臂俯仰型 單臂固定型 單軌型 工作台型 椅型 |
手動式
電動式 |
軌道式 無軌道式 |
【函 釋】 有關從事升降機具之設計、製造、檢查工作經歷,可否認定為吊籠施工負責人之相關實務經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5月21日台87勞安2字第021155號函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六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吊籠施工負責人應具之相關實務經驗,應以從事吊籠之設計、製造或檢查工作為限。
第六十三條 雇主於吊籠製造完成使用前或從外國進口使用前,應填具吊籠使用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四),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使用檢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吊籠明細表(附表二十八)。
三、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四、設置固定方式。
【函 釋】 吊籠檢查,其安定度如何處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月28日台79勞檢2字第09143號函
一、吊籠檢查之疑義請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吊籠以「自由型突樑」固定在大樓頂女兒牆,其工作台如無翻覆之虞者,得免計算其安定度。
(二)工作台底板以點焊(斷續)焊接乙節,其結構能符吊籠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第2.2.1節規定即可。
(三)吊籠實施荷重試驗時,工作台兩側中間欄杆及工作台撓曲(變形量)之認定乙節,依該構造標準第2.5節規定「結構部分應具足夠剛性,不得發生影響安全之變形」,據此有安全影響之變形即屬不合格。
二、另地震負荷可否省略乙節,依該構造標準第5.3節規定,應以該節第(1)、(2)、(3)款之綜合應力值,取最不利於該結構部分強度之情形為準。
【函 釋】 有關歐洲進口採用歐規prEN1808規定設計、製造、檢查之吊籠,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於使用檢查時,可否免附「材質證明文件」及「強度計算資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5月28日勞安2字第0920028757號函
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之吊籠,於申請吊籠之使用檢查時,依「危險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4條第3項規定:「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經查上開檢查之目的,雖在檢測、驗證產品之構造、性能安全,惟本會為簡政便民,已採國際認證作法,對具有國外檢查證明文件者,予以採認檢查文件,免除重複受檢。次查本案「材質證明文件」及「強度計算資料」等技術文件之提供,旨在於製造者據以向使用者提供該產品符合安全性之書面依據;使用者亦藉此文件資料,確認該產品於使用期間,得以確保安裝、操作、維修等相關安全,如萬一日後產品有構造上或使用上之瑕疵,或肇生事故,可就上述資料查明研判,以利於判定責任歸屬,目前各檢查機構依同規則第63條規定,要求應檢附上開文件,仍有其必要。
第六十四條 吊籠使用檢查項目為構造與性能之檢查、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該吊籠積載荷重之荷物置於工作台上,於額定速率下實施上升,或於容許下降速率下實施下降等動作試驗。但不能上升者,僅須實施下降試驗。
第一項之檢查,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函 釋】 吊籠捲筒之升降驅動機構裝於蝸輪減速機之本體者,可否免設自動控制其速度之裝置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6月25日台81勞安2字第18947號函
依「吊籠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第4.4節規定「吊籠應置有工作台之下降速度未超過容許下降速度之1.3倍前能自動控制其速度之裝置」,本案吊籠由日本製造進口,其可否免設上述自動控速裝置乙節,查國外進口者,得依國外標準實施檢查,如日本准其免設,自得依其規定辦理。
【函 釋】 可搬型吊籠下降時防止鋼索脫離升降裝置之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6月14日台89勞檢2字第022048號函
查吊籠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第3.2.3節第2項規定,除捲胴式吊籠外,其他吊籠所用鋼索之端部均應具有防止其與升降裝置脫離之固定設施。以防止可搬型吊籠使用之鋼索長度較其作業高度小,鋼索可能自升降裝置中脫離而造成工作台墜落之情形。
【函 釋】 有關「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146條規定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2月9日勞安2字第0930004667號函
查「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146條規定,係為防止吊籠於作業時發生下降失速,因而造成職業災害之發生。如吊籠設置之控制裝置,能確實於工作台下降速率超過容許下降速率而未達容許下降速率之1.3倍前,能自動控制工作台之下降速率未達容許下降速率之1.3倍者,即可認定符合上開規定。惟如能具有自動制止吊籠下降之裝置者,自無不可。
【函 釋】 有關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45條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2月19日勞安2字第0960034577號函
經查「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45條:「除椅式吊籠外,卸放吊籠工作台之鋼索應使用2條以上」,係指吊籠之卸放工作台用鋼索,應為2條以上,如此,萬一其中1條鋼索斷裂,亦不致肇災,故不允許以1條鋼索穿過槽輪,當2條使用,現行法令並無1工作台上須有兩個以上捲揚機之規定。
【函 釋】 有關某公司吊籠卸放工作台用鋼索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2月4日勞安2字第0970145104號書函
依「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45條規定:「除椅式吊籠外,卸放吊籠工作台之鋼索應使用2條以上」,依本案所附資料及照片,本案吊籠屬工作台型吊籠,其所設2條鋼索,僅1條通過升降裝置捲胴,供卸放工作台之用,另1條係作為超速時鎖住工作台之用,不具卸放功能,不得視為工作台卸放用鋼索,查與上開規定不符。
第六十五條 檢查機構對雇主申請吊籠之使用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將該吊籠移於易檢查之位置,並準備荷重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運搬器具。
第六十六條 檢查機構對使用檢查合格或依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認定為合格之吊籠,應在吊籠明細表上加蓋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七),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並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漆印或張貼檢查合格標章,以資識別。
使用檢查合格之吊籠,檢查機構應發給使用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二十九)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二十四),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該吊籠之工作台上明顯處。
第六十七條 雇主於吊籠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吊籠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吊籠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準用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五條規定。
第六十八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吊籠,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吊籠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三十),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第六十九條 雇主變更吊籠下列各款之一時,應填具吊籠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一、工作台。
二、吊臂及其他構造部分。
三、升降裝置。
四、制動裝置。
五、控制裝置。
六、鋼索或吊鏈。
七、固定方式。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吊籠,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
【函 釋】 吊籠遷移地點裝置使用,如未變更固定方式等,無須申請變更設置許可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2月27日台78勞檢2字第31753號函
吊籠遷移地點裝置使用,如未變更固定方式,亦未變更「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159條2至5款所列事項者,不需申請變更檢查,亦無須申請變更設置許可。
【函 釋】 事業單位申請吊籠之變更檢查,應否檢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5月8日台90勞安2字第0018451號書函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9條規定:雇主變更吊籠之吊臂等,應填具「變更檢查申請書」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上開條文尚無應檢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之規定。
第 七十 條 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吊籠,如擬恢復使用時,應填具吊籠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吊籠,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
第七十一條 鍋爐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一),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鍋爐型式、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製造、檢查設備之種類、能力及數量。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五、施工者資格及人數。
六、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應檢附熔接人員資格證件、熔接程序規範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者,不在此限。
【函 釋】 釋示「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71條第4項、第95條第4項、第120條第4項、第144條第4項所稱「型式及條件相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1月16日台85勞安2字第143425號函
一、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71條、第95條、第120條及第144條等第4項但書所稱「型式及條件相同」,係指依附表危險性設備所揭之分類,其種類相同,且胴體、端板、管板或其他受壓部分所用材料相同及熔接施工法確認試驗方法之熔接條件相同,又其製造設備、檢查設備等相關設備及其他製造條件與經許可製造之條件相當者。
二、不屬於表列種類者,視為獨立種類。
【函 釋】 鍋爐或壓力容器伸縮環製造廠應先向轄勞動檢查機構報備相關型式檢查規定後,於製作伸縮環時,依規定實施各項檢查與試驗並保留材質證明、放射線檢查及機械性能試驗資料者,可同意於胴體製造申請熔接檢查時,檢附資料一併申請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2月14日台86勞檢2字第005147號函
【函 釋】 有關製造「端板」是否應經「型式檢查」合格,方可製造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3月23日台90勞安2字0011034號函
經查製造人擬製造或修改「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等,未經「型式檢查」合格,不得為之,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已有明定。製造人如僅製造「端板」者,無須單獨申請;應由負責「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等之主要部份之製造者,聯合其他共同參與製造之各製造廠依上開規定,共同提出申請「型式檢查」。
【函 釋】 有關原「○○公司」民營化,其資產及人員移轉另改組成立「○○公司」,其原已核發之「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可否轉換,而免除重新申請「型式檢查」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2月27日勞安2字第0930009026號函
經查原○○公司為公營事業,依經濟部
第七十二條 鍋爐之製造人應實施品管及品保措施,其設備及人員並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製造及檢查設備:
(一)以鉚接製造或修改者應具備:彎板機、空氣壓縮機、衝床、鉚釘錘、斂縫錘及水壓試驗設備。
(二)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應具備:
1.全部熔接製造或修改:彎板機、熔接機、衝床、退火爐、萬能試驗機、水壓試驗設備及放射線檢查設備。
2.部分熔接製造或修改:彎板機、熔接機、衝床、萬能試驗機、水壓試驗設備及放射線檢查設備。
3.置有胴體內徑超過三百公厘之汽水分離器之貫流鍋爐之製造:彎板機、彎管機、熔接機、衝床、退火爐、萬能試驗機、水壓試驗設備及放射線檢查設備。
4.置有胴體內徑在三百公厘以下之汽水分離器之貫流鍋爐之製造:彎管機、熔接機及水壓試驗設備。
5.未具汽水分離器之貫流鍋爐之製造:彎管機、熔接機及水壓試驗設備。
6.供作鍋爐胴體用大直徑鋼管之製造:彎板機、熔接機、衝床、退火爐、萬能試驗機、水壓試驗設備及放射線檢查設備。
7.胴體內徑在三百公厘以下之鍋爐之圓周接合或僅安裝管板、凸緣之熔接,而其他部分不實施熔接;熔接機、水壓試驗設備。
8.製造波浪型爐筒或伸縮接頭:彎板機、衝床或成型裝置、熔接機、水壓試驗設備及放射線檢查設備。但實施波浪型爐筒縱向接合之熔接者,得免設放射線檢查設備。
(三)以鑄造者應具備:鑄造設備、水壓試驗設備。
二、主任設計者應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機械相關技師資格者。
(二)大專機械相關科系畢業,並具五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三)高工機械相關科組畢業,並具八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四)具有十二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三、施工負責人應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機械相關科系畢業或機械相關技師,並具二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二)高工機械相關科組畢業,並具五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三)具有八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四、施工者應合於下列資格:
(一)以鉚接製造或修改者應具有從事相關鉚接工作三年以上經驗者。
(二)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應具有熔接技術士資格者。
(三)以鑄造者應具有從事相關鑄造工作三年以上經驗者。
前項第一款,衝床之設置,以製造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之鍋爐為限;退火爐之設置,以相關法規規定須實施退火者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之1至之3、之6及之8之衝床、第一款第二目之1、之3及之6之退火爐、第一款第二目之1至之3及之6之萬能試驗機、第一款第二目之1至之3、之6及之8之放射線檢查設備等設備能隨時利用,或與其他事業單位共同設置者,檢查機構得認定已具有該項設備。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之鑄造者,應設實施檢查鑄造品之專責單位。
第一項第二款之主任設計者,製造人已委託具有資格者擔任,檢查機構得認定已符合規定。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條、第72條及第96條規定之「主任設計者」及「施工負責人」可否由同一人擔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6月25日台85勞安2字第121351號函
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條、第72條規定之「主任設計者」,係對各該危檢性機械及設備之設計負責,製造人如能委託具有資格者擔任,亦得認定已具該項人員;同規則第11條、第72條及第96條規定之「施工負責人」係職司指揮、監督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施工事項,應由製造人僱用之。兩者各有分工,職責任務及資格條件均非相同。如認有必要由同一人擔任者,現行規定雖未明文禁止,惟應視規劃、設計及製造、施工事項是否均由同一人為之,並就學經歷資格條件及可否兼顧實際職務之執行等予以認定。
第七十三條 以熔接製造之鍋爐,應於施工前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熔接檢查。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附屬設備或僅對不產生壓縮應力以外之應力部分,施以熔接者。
二、貫流鍋爐。但具有內徑超過三百公厘之汽水分離器者,不在此限。
三、僅有下列部分施以熔接者:
(一)內徑三百公厘以下之主蒸氣管、給水管或集管器之圓周接頭。
(二)加強材料、管、管台、凸緣及閥座等熔接在胴體或端板上。
(三)機車型鍋爐或豎型鍋爐等之加煤口周圍之熔接。
(四)支持架或將其他不承受壓力之物件熔接於胴體或端板上。
(五)防漏熔接。
(六)內徑三百公厘以下之鍋爐汽包,僅汽包胴體與冠板、或汽包胴體與鍋爐胴體接合處使用熔接者。
前項熔接檢查項目為材料檢查、外表檢查、熔接部之機械性能試驗、放射線檢查、熱處理檢查及其他必要檢查。
【函 釋】 有關鍋爐及壓力容器構造檢查發現所使用鋼板有疊層等瑕疵時,得依CNS11399 Z8061壓力容器用鋼板直束法超音波檢驗法有關規定實施檢查,如有該標準第11.1【鋼板內部有第10.1節所述之瑕疪,其長徑超過75mm或板厚之半(取較大值)者,應予剔退】及11.2節【鋼板周圍或裁切線有第10.1節所述之瑕疪,其長徑超過50mm者,應予剔退】情事者應予剔除,不得以熔接檢查規定實施鏃削焊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5月23日台77勞檢2字09293號函
【函 釋】 有關函詢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73條規定疑義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2月12日勞安2字第1030145145號函
一、所詢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73條規定,以熔接製造之鍋爐,應於施工前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熔接檢查。但內徑300公厘以下之主蒸氣管、給水管或集管器之圓周接頭不在此限。其是否包括水管式鍋爐300公厘以下之節媒器、過熱器及對流蒸發部等水管乙節,查該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係指鍋爐僅有內徑300公厘以下之主蒸氣管、給水管或集管器之圓周接頭施以熔接者。本案所詢節媒器、過熱器及對流蒸發部,如屬鍋爐之共同組合部分,自不宜分開認定;惟對單獨以備品申請者,始得依內徑300公厘以下者,得否實施熔接檢查之規定辦理。
二、另本案如為獨立過熱器或與鍋爐本體之間具有停止閥之節媒器,依CNS2139之1.(5)規定,係屬附屬設備,得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73條第1項第1款之附屬設備規定予以認定。
第七十四條 製造人申請鍋爐之熔接檢查時,應填具鍋爐熔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二),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材質證明一份。
二、熔接明細表(附表三十三)二份及施工位置分類圖一份。
三、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二份。
四、熔接施工人員之熔接技術士資格證件。
五、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熔接程序規範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等影本各一份。
【函 釋】 有關貴○○公司所詢熔接程序規範(WPS)、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 (PQR)與熔接申請是否可同時進行申請作業乙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5月31日台90勞檢2字0025099號函
申請「熔接檢查」應附文件,包括「熔接程序規範(WPS)」、「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PQR)」影本等,所有申請書件係一次提出,無先後之別,故「熔接程序規範(WPS)」、「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PQR)」並無「單獨」先向檢查機構申請之作業規定,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74條、第98條、第122條及第147條之規定已有明定。
第七十五條 檢查機構實施鍋爐之熔接檢查時,應就製造人檢附之書件先行審查合格後,依熔接檢查項目實施現場實物檢查。
實施現場實物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前備妥下列事項:
一、機械性能試驗片。
二、放射線檢查。
【函 釋】 對於鍋爐及壓力容器熔接試驗片之尺寸、形狀,請依中國國家標準CNS12455「對接熔接拉伸試驗方法」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2月15日台81勞檢2字第03554號函
第七十六條 鍋爐經熔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熔接明細表上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熔接檢查合格證明,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第七十七條 製造鍋爐本體完成時,應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但水管鍋爐、組合式鑄鐵鍋爐等分割組合式鍋爐,得在安裝築爐前,向設置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
第七十八條 製造人申請鍋爐之構造檢查時,應填具鍋爐構造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五)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鍋爐明細表(附表三十六)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
三、以熔接製造者,附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之熔接明細表。
四、以鉚接製造者,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由同一檢查機構實施同一座鍋爐之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書件。
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構造、尺寸、傳熱面積、最高使用壓力、強度計算審查、人孔、清掃孔、安全裝置之規劃、耐壓試驗、胴體、端板、管板、煙管、火室、爐筒等使用之材料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函 釋】 有關鍋爐及壓力容器構造檢查發現所使用鋼板有疊層等瑕疵時,得依CNS11399 Z8061壓力容器用鋼板直束法超音波檢驗法有關規定實施檢查,如有該標準第11.1【鋼板內部有第10.1節所述之瑕疪,其長徑超過75mm或板厚之半(取較大值)者,應予剔退】及11.2節【鋼板周圍或裁切線有第10.1節所述之瑕疪,其長徑超過50mm者,應予剔退】情事者應予剔除,不得以熔接檢查規定實施鏃削焊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5月23日台77勞檢2字09293號函
第七十九條 檢查機構實施鍋爐之構造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先備妥下列事項:
一、將被檢查物件放置於易檢查位置。
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試驗。
【函 釋】 熱媒鍋爐可否實施氣壓試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1月5日台87勞檢2字第049619號函
有關○○公司熱媒鍋爐可否實施氣壓試驗乙案,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78條規定,以水壓為原則,惟如實施水壓試驗確有困難經檢查機構認可者,可實施氣壓試驗。
第 八十 條 鍋爐經構造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鍋爐明細表上加蓋構造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構造檢查合格證明,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第八十一條 雇主於鍋爐設置完成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未經竣工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檢查機構實施前項竣工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函 釋】 有關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12條規定,設置蒸汽鍋爐其傳熱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工作場所應申請檢查,其傳熱面積是否應含過熱器及節煤器部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8月19日台84勞檢2字第129573號函
過熱器及節煤器如屬鍋爐附屬設備者不計入傳熱面積計算;但如為鍋爐本體一部分者應計入傳熱面積計算。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試車」,請依說明之原則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4月17日台87勞檢2字第015723號函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試車」,係以該機械或設備之安裝完工前所必要之作業程序為限,與製程之生產是否穩定或已達量產無關,且「試車」之操作,應由安裝該機械或設備之相關人員為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5月29日台87勞檢2字第020981號函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合格不得使用,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條立法意旨,係規範使用者應有檢查合格證才得使用;至於製造者之試車過程,係對製成品性能實施必要之確認程序,屬製造階段之範圍。惟為防止操作員之不安全行為,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試車,亦應由具有操作人員資格者擔任。
第八十二條 雇主申請鍋爐之竣工檢查時,應填具鍋爐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七),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加蓋構造檢查或重新檢查合格戳記之鍋爐明細表。
二、鍋爐設置場所及鍋爐周圍狀況圖。
鍋爐竣工檢查項目為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試驗、水位計數量、位置、給水裝置之容量、數量、排水裝置之容量、數量、水處理裝置、鍋爐之安全配置、鍋爐房之設置、基礎、出入口、安全裝置、壓力表之數量、尺寸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鍋爐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三十八)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三十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鍋爐房或作業場所明顯處。
【函 釋】 釋安全閥檢查方式及處理方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8月2日台80勞檢2字第19588號函
一、鍋爐及蒸汽類容器:
由雇主提出依國家標準實施之分解(或維修)及安全閥性能測定結果報告表備查,如有蒸汽源應即實施作動試驗予以確認,惟必要時,得以水、空氣或惰性氣體替代。
二、如無蒸汽源者,以雇主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51條及第55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之1年內紀錄予以確認,並通知雇主加強維護管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5月14日台87勞檢2字第018017號函
液相熱媒鍋爐應具備2個以上熱媒油循環泵,每一循環泵應能單獨供應熱媒油系統之壓送能力及鍋爐本體內部熱媒油必要之流量與流速;循環泵並應標示其升程及額定容量。
第八十三條 雇主於鍋爐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
第八十四條 雇主於鍋爐竣工檢查合格後,第一次定期檢查時,應實施內、外部檢查。
前項定期檢查後,每年應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其內部檢查期限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所附屬鍋爐、或發電用鍋爐及其輔助鍋爐,每二年檢查一次以上。
二、前款以外之鍋爐每年檢查一次以上。
前項外部檢查,對於發電容量二萬瓩以上之發電用鍋爐,得延長其期限,並與內部檢查同時辦理。但其期限最長為二年。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84條第3項規定發電量2萬千瓦以上之發電用鍋爐,是否適用2座以上之發電鍋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月18日台89勞安2字第0001227號函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84條第3項規定之發電容量2萬千瓦以上之發電用鍋爐,係指單座鍋爐之發電容量達2萬千瓦以上者。本案3座鍋爐之發電總容量達2萬千瓦以上者,不適用上開規定。
【函 釋】 有關發電機組輔助鍋爐(編號13B4302640001及13B4302640003),其外部檢查可否延長期限與內部檢查同時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8月20日勞檢2字0920045898號函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84條第3項規定,對於發電容量2萬瓩以上之發電用鍋爐,得延長外部檢查期限,並與內部檢查同時辦理。該兩座鍋爐如屬輔助鍋爐,宜依同條文第2項規定,每年實施外部檢查1次以上。
第八十五條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鍋爐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預先將鍋爐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前項內部檢查項目為鍋爐內部之表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施之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函 釋】 鍋爐及第一種壓力容器定期檢查水壓試驗及安全閥測試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7月1日台78勞檢2字第15172號函
一、鍋爐及第一種壓力容器耐壓試驗於外部檢查經判定須實施內部檢查或內部檢查發現有左列情形時實施,未依規定辦理者,判定為不合格:
1.構造特殊複雜,非藉耐壓試驗無法評估其堪用程度者。
2.本體局部或全部腐蝕嚴重,依「腐蝕狀況檢查判定及處理」之規定,被判定需經熔接補修者或開放檢查周期應縮短者。
3.本體鋼板經切補、焊道剷修、焊補等修繕範圍較小不需依重新檢查規定辦理而為確認修繕結果之安全性者。
4.有裂痕、變形需藉耐壓試驗判定其結果者。
二、安全閥之檢查不論是外部或內部檢查應以目視或紀錄確認其設置狀況及維護管理狀況。於內部檢查時應對彈簧式安全閥實施作動試驗或以檢查紀錄確認其吹洩壓力之機能正常。如未能實施者以限制合格處理,並通知雇主依法令規定加強維護管理。
【函 釋】 釋安全閥檢查方式及處理方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8月2日台80勞檢2字第19588號函
一、鍋爐及蒸汽類容器:
由雇主提出依國家標準實施之分解(或維修)及安全閥性能測定結果報告表備查,如有蒸汽源應即實施作動試驗予以確認,惟必要時,得以水、空氣或惰性氣體替代。
二、如無蒸汽源者,以雇主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51條及第55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之1年內紀錄予以確認,並通知雇主加強維護管理。
【函 釋】 有關鍋爐及壓力容器定期檢查,安全閥檢查方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9月13日台80勞檢2字第23253號函
本會80年8月2日台(80)勞檢2字第19588號函研商「第二種壓力容器構造檢查、清查檢查及鍋爐、壓力容器定期檢查安全閥的判定」有關事宜會議紀錄決議事項(四)原則辦理(如下),雇主所提出符合規定之設定紀錄(安全閥性能測定結果報告表),即認定具有國家標準實施之分解(或維修)紀錄,應判定合格。無蒸汽源者,雇主已對其安全閥性能測試結果作成報告者,可視為自動檢查之紀錄。
一、鍋爐及蒸汽類容器:
由雇主提出依國家標準實施之分解(或維修)及設定紀錄(保存安全閥性能測定結果報告表備查),代行檢查員執行是項檢查時,如有蒸汽源應即實施作動試驗予以確認,惟必要時,得以水、空氣或惰性氣體替代。如無蒸汽源者,雇主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51條及第55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之1年內紀錄予以確認,並通知雇主加強維護管理。
二、高壓氣體類容器:
1.內容物為有毒性及可燃性氣體者,除由雇主提出辦理分解(或維修)及設定紀錄備查外,由代行檢查員執行是項檢查予以追認;該項紀錄以實施檢查前1年內之紀錄為限,如屬連續式生產設備及發電鍋爐得為2年。
2.內容物為非毒性及非可燃性氣體容器比照「鍋爐及蒸汽類容器」之規定辦理。
3.膜片式安全閥及易熔塞以資料審查,必要時,以原製造商同型式種類者實施測試。
【函 釋】 有關鍋爐定期檢查於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測應由何單位辦理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9月26台90勞檢2字0042341號函
查目前鍋爐定期檢查收費中並未包括放射線檢測、渦流探傷、超音波檢驗等非破壞檢測之費用,代行檢查機構於實施定期檢查中如認有其他內部瑕疪,而必須實施非破壞檢驗時,應依其專業判斷告知事業單位選擇適當之檢測方法偵測瑕疪,並依據檢測結果綜合判斷。
第八十六條 鍋爐外部檢查之項目為外觀檢查、外部之腐蝕、裂痕、變形、污穢、洩漏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易腐蝕處之定點超音波測厚、附屬品及附屬裝置檢查。必要時,得以適當儀器檢測其內部,發現有異狀者,應併實施內部檢查。
前項超音波測厚,因特別高溫等致測厚確有困難者,得免實施。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鍋爐外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實施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函 釋】 釋安全閥檢查方式及處理方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8月2日台80勞檢2字第19588號函
一、鍋爐及蒸汽類容器:
由雇主提出依國家標準實施之分解(或維修)及安全閥性能測定結果報告表備查,如有蒸汽源應即實施作動試驗予以確認,惟必要時,得以水、空氣或惰性氣體替代。
二、如無蒸汽源者,以雇主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51條及第55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之1年內紀錄予以確認,並通知雇主加強維護管理。
【函 釋】 有關鍋爐及壓力容器定期檢查,安全閥檢查方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9月13日台80勞檢2字第23253號函
本會80年8月2日台(80)勞檢2字第19588號函研商「第二種壓力容器構造檢查、清查檢查及鍋爐、壓力容器定期檢查安全閥的判定」有關事宜會議紀錄決議事項(四)原則辦理(如下),雇主所提出符合規定之設定紀錄(安全閥性能測定結果報告表),即認定具有國家標準實施之分解(或維修)紀錄,應判定合格。無蒸汽源者,雇主已對其安全閥性能測試結果作成報告者,可視為自動檢查之紀錄。
一、鍋爐及蒸汽類容器:
由雇主提出依國家標準實施之分解(或維修)及設定紀錄(保存安全閥性能測定結果報告表備查),代行檢查員執行是項檢查時,如有蒸汽源應即實施作動試驗予以確認,惟必要時,得以水、空氣或惰性氣體替代。如無蒸汽源者,雇主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51條及第55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之1年內紀錄予以確認,並通知雇主加強維護管理。
二、高壓氣體類容器:
1.內容物為有毒性及可燃性氣體者,除由雇主提出辦理分解(或維修)及設定紀錄備查外,由代行檢查員執行是項檢查予以追認;該項紀錄以實施檢查前1年內之紀錄為限,如屬連續式生產設備及發電鍋爐得為2年。
2.內容物為非毒性及非可燃性氣體容器比照「鍋爐及蒸汽類容器」之規定辦理。
3.膜片式安全閥及易熔塞以資料審查,必要時,以原製造商同型式種類者實施測試。
第八十七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鍋爐,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但第八十四條第三項,最長得為二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鍋爐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四十一),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函 釋】 有關鍋爐及壓力容器定期檢查結果,限制合格判定標準疑義。
如安全閥故障、液面計(水位計)模糊或壓力錶未歸零應判定不合格,須實施複檢合格後方得使用。
第八十八條 鍋爐經定期檢查不合格者,檢查員應即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改善;其情形嚴重有發生危害之虞者,並應報請所屬檢查機構限制其最高使用壓力或禁止使用。
第八十九條 鍋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一、從外國進口。
二、構造檢查、重新檢查、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後,經閒置一年以上,擬裝設或恢復使用。
三、經禁止使用,擬恢復使用。
四、固定式鍋爐遷移裝置地點而重新裝設。
五、擬提升最高使用壓力。
六、擬變更傳熱面積。
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函 釋】 有關貴公司詢及自大陸進口依約採ASME SECTION Ⅰ標準設計、製造之蒸汽鍋爐,其檢查結果登錄疑義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3月23日勞檢2字第0980150316號函
對於旨揭由ASME認可註冊之製造者製造,經指定之AIA派員檢查合格,於本會98年1月14日勞安2字第0980145039號函釋前即已進口,並設置完成者,如因逾登錄期限,而無法登錄時,其檢查結果,於辦理相關檢查,得免檢附National Board登錄文件。
第 九十 條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鍋爐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鍋爐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二)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鍋爐明細表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或其影本。
第七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七十九條規定,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
第九十一條 鍋爐經重新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鍋爐明細表上加蓋重新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重新檢查合格證明,以辦理竣工檢查。但符合第八十九條第二款之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後停用或第三款,其未遷移裝設或遷移至廠內其他位置重新裝設,經檢查合格者,得在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外國進口者,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第九十二條 鍋爐經修改致有下列各款之一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一、鍋爐之胴體、集管器、爐筒、火室、端板、管板、汽包、頂蓋板或補強支撐。
二、過熱器或節煤器。
三、燃燒裝置。
四、安裝基礎。
鍋爐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鍋爐之胴體或集管器經修改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其爐筒、火室、端板或管板全部修改者,應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
【函 釋】 鍋爐減少傳熱面積,非屬變更檢查要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4月24日勞檢2字第0920023225號函
有關○○公司鍋爐經竣工檢查後,以傳熱面積減少為由,向代檢機構中華鍋爐協會申請變更檢查合格乙案,經查該座鍋爐變更傳熱面積,未涉及本體之構造,非屬「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92條第1項「變更檢查」要件,該代檢機構逕予受理實施變更檢查合格,其判定結果並無法令依據,宜改進並予適法處理。
【函 釋】 有關危險性設備之大修改,如涉及熔接者,於變更檢查時,應否併辦理熔接檢查、構造檢查仍有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7月3日勞安2字第0920035973號函
一、依本會92年5月19日勞安2字第0920026814四號函(諒達)釋,危險性設備如有大修改情事,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辦理變更檢查,雖大修改之變更部分涉及以熔接施工者,準用熔接檢查要領,惟仍不視為該規則所稱「熔接檢查」,本案危險性設備拆回製造廠修改再裝回原地點,雖製造廠地點與設置地點分屬不同代行檢查機構轄區,仍應依該規定向設置所在地代行檢查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檢查。
二、來函說明3所指危險性設備變更部分係一完整新製品(僅保留原始刻印號碼部位供查核,其餘變更換新),若已非「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指【大修改】者,自不適用上開變更檢查規定,應依該規則規定辦理相關檢查。
【函 釋】 有關貴公司函詢蒸汽鍋爐增設國外進口之再熱器及節煤器實施耐壓試驗疑義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7月29日勞檢2字第0990150792號函
一、本案依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來函表示,旨揭增設國外進口之再熱器(Reheater Bundle)及節煤器(Duct Economizer)與原蒸汽鍋爐所採標準相同,係依ASME標準設計、製造,並經授權檢查(AI)合格及登錄,故除再熱器與發電透平機直接連結,因對其實施耐壓試驗有其困難,故建議對與本體接合之焊道,實施100%RT外,其餘建議依本會99年5月14日勞檢2字第0990150560號函示辦理,即新設部分以原廠試驗報告相關資料確認(試驗壓力應為最高使用壓力之1.5倍),新舊部分接合後以最高使用壓力1.1倍以上壓力,對整體實施耐壓試驗;本案請依前開原則辦理。
二、另有關增設旨揭設備後,其原設置之安全裝置等,應一併檢討其容量是否符合,並依規定辦理。
【函 釋】 檢送依美國ASME標準設計、製造之鍋爐及壓力容器,原依該標準檢查合格者,其實施後續修理及變更,申請變更檢查時,本部認可得依美國NBIC PART3(National Board
Inspection Code PART3, Repairs and Alterations:2011)規定實施檢查之公告影本1份。
勞動部103年4月25日勞職授字第10302003911號函
第九十三條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鍋爐變更檢查時,應填具鍋爐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三)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二、鍋爐明細表二份。
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影本。
第七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七十九條規定,於變更檢查時準用之。
【函 釋】 有關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修改,應否先申請型式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7月18日台86勞安2字第030593號函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93條、第118條及第142條規定,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於申請變更檢查時,應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如上述設備之修改,尚未達第92條、第117條及第141條應實施「變更檢查」範圍者,自可免同規則第71條、第95條及第120條規定之型式檢查。
【函 釋】 危險性設備輕微變動修改之變更檢查,可否免除耐壓試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月17日勞安2字第0940001827號函
一、經查危險性設備變更檢查之實施,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93條第2項、第118條第2項、第142條第2項及第162條之2規定,準用同規則第78條第3項、第102條第3項、第126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3項規定之構造檢查項目辦理。
二、本案輕微變動之大容積塔槽等危險性設備,應否實施耐壓試驗,應視修改工程對其強度有無不利影響之程度,依檢查個案事實需要判定,如認無必要且無顧慮者,自得免實施。
第九十四條 檢查機構於實施鍋爐之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或變更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告知鍋爐所有人、雇主或其代理人為下列各項措施:
一、除去被檢查物體上被覆物之全部或一部。
二、拔出鉚釘或管。
三、在板上或管上鑽孔。
四、鑄鐵鍋爐之解體。
五、其他認為必要事項。
前項第三款,申請人得申請改以非破壞檢查,並提出證明文件。
第九十五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一),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型式、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製造、檢查設備之種類、能力及數量。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五、施工者資格及人數。
六、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應檢附熔接人員資格證件、熔接程序規範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記錄。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者,不在此限。
【函 釋】 釋示「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71條第4項、第95條第4項、第120條第4項、第144條第4項所稱「型式及條件相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1月16日台85勞安2字第143425號函
一、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71條、第95條、第120條及第144條等第4項但書所稱「型式及條件相同」,係指依附表危險性設備所揭之分類,其種類相同,且胴體、端板、管板或其他受壓部分所用材料相同及熔接施工法確認試驗方法之熔接條件相同,又其製造設備、檢查設備等相關設備及其他製造條件與經許可製造之條件相當者。
二、不屬於表列種類者,視為獨立種類。
【函 釋】 鍋爐或壓力容器伸縮環製造廠應先向轄勞動檢查機構報備相關型式檢查規定後,於製作伸縮環時,依規定實施各項檢查與試驗並保留材質證明、放射線檢查及機械性能試驗資料者,可同意於胴體製造申請熔接檢查時,檢附資料一併申請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2月14日台86勞檢2字第005147號函
【函 釋】 有關貴○○公司廠址遷移地址變更,惟製造設備、人員、組織等均未變動,原有「壓力容器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可否繼續使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3月25日台88勞安2字第011273號函
本案貴公司所附78年12月檢查機構核發之「壓力容器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1份,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業於
【函 釋】 有關危險性設備(如第一種壓力容器)之熔接後熱處理溫度,若超過前經勞動檢查機構核發之熔接程序規範(WPS)、熔接程序資格檢定記錄(PQR)之溫度範圍時,是否可免另重新再申請WPS、PQR製前認可乙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8月17日台88勞檢2字第0037180號函
熔接程序規範(WPS)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記錄(PQR)所核定之熔接後熱處理溫度為熱處理最低溫度,若該設備實際PWHT溫度超過該最低溫度,且於該材質之變態溫度以下,另熔接試驗板PWHT溫度亦依實際PWHT溫度條件下製作並依規定試驗合格時,可免另重新再申請WPS、PQR製前認可。
【函 釋】 有關製造「端板」是否應經「型式檢查」合格,方可製造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3月23日台90勞安2字0011034號函
經查製造人擬製造或修改「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等,未經「型式檢查」合格,不得為之,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已有明定。製造人如僅製造「端板」者,無須單獨申請;應由負責「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等之主要部份之製造者,聯合其他共同參與製造之各製造廠依上開規定,共同提出申請「型式檢查」。
第九十六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製造,除整塊材料挖製者外,應實施品管及品保措施,其設備及人員,準用第七十二條規定。
前項以整塊材料挖製之第一種壓力容器,除主任設計者應適用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其設備及人員,應依下列規定:
一、製造及檢查設備應具備:挖製裝置及水壓試驗設備。
二、施工負責人應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機械相關科系畢業或取得機械相關技師資格,並具一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二)高工機械相關科組畢業,並具二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三)具有五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三、施工者資格應具有從事相關挖製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條、第72條及第96條規定之「主任設計者」及「施工負責人」可否由同一人擔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6月25日台85勞安2字第121351號函
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條、第72條規定之「主任設計者」,係對各該危檢性機械及設備之設計負責,製造人如能委託具有資格者擔任,亦得認定已具該項人員;同規則第11條、第72條及第96條規定之「施工負責人」係職司指揮、監督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施工事項,應由製造人僱用之。兩者各有分工,職責任務及資格條件均非相同。如認有必要由同一人擔任者,現行規定雖未明文禁止,惟應視規劃、設計及製造、施工事項是否均由同一人為之,並就學經歷資格條件及可否兼顧實際職務之執行等予以認定。
【函 釋】 有關貴公司廠址遷移地址變更,惟製造設備、人員、組織等均未變動,原有「壓力容器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可否繼續使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3月25日台88勞安2字第011273號函
本案貴公司所附78年12月檢查機構核發之「壓力容器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1份,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業於
第九十七條 以熔接製造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於施工前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熔接檢查。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附屬設備或僅對不產生壓縮應力以外之應力部分,施以熔接者。
二、僅有下列部分施以熔接者:
(一)內徑三百公厘以下之管之圓周接頭。
(二)加強材料、管、管台、凸緣及閥座等熔接在胴體或端板上。
(三)支持架或將其他不承受壓力之物件熔接於胴體或端板上。
(四)防漏熔接。
前項熔接檢查項目為材料檢查、外表檢查、熔接部之機械性能試驗、放射線檢查、熱處理檢查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函 釋】 有關鍋爐及壓力容器構造檢查發現所使用鋼板有疊層等瑕疵時,得依CNS11399 Z8061壓力容器用鋼板直束法超音波檢驗法有關規定實施檢查,如有該標準第11.1【鋼板內部有第10.1節所述之瑕疪,其長徑超過75mm或板厚之半(取較大值)者,應予剔退】及11.2節【鋼板周圍或裁切線有第10.1節所述之瑕疪,其長徑超過50mm者,應予剔退】情事者應予剔除,不得以熔接檢查規定實施鏃削焊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5月23日台77勞檢2字09293號函
【函 釋】 核復第一種壓力容器端板製造廠申請端板熔接檢查,檢查機構是否受理,及壓力容器製造廠使用未檢查合格之預先製妥端板製造時,如何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7月28日台77勞檢2字第14236號函
一、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13條之規定,以熔接製造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應由製造人於施工前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熔接檢查。壓力容器之端板如由專業製造廠製造時,端板製造廠應申請製前認可合格後方得製造。至以熔接製造之端板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新製之端板熔接部應由端板製造廠作成試驗板並提供材質證明及尺寸交由壓力容器製造廠一併申請熔接檢查。並作機械試驗、放射線檢查及退火處理。
2.已製妥之舊有熔接端板仍應依前款方式辦理,如未做試驗板時得由原熔接工依同一熔接方法重做。
二、無熔接之端板,由端板製造廠提供材質證明及尺寸交由壓力容器製造廠一併申請檢查。
【函 釋】 有關所詢交換器僅製造管側部份或胴側部分,應如何申請檢查及其屬危險性設備之種類判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2月8日台87勞安2字第053735號函
本案熱交換器之製造,其管側部份及胴側部分如分由不同製造廠承製者,熔接檢查應視其熔接部分各別辦理,該熱交換器本體完成時,應由完成組裝之製造人申請構造檢查,如未涉及大修改,無須申請變更檢查。至該熱交換器屬「第一種壓力容器」或「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於申請型式檢查時,就其整體構造及用途等條件予以判定,不宜就管側或胴側分別認定。
【函 釋】 有關○○公司製造之壓力容器(高壓蒸氣養生釜)申請熔接檢查,其鞍座之強度計算書是否適用國家標準CNS 9796 B5092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1月11日勞安2字第0920073105號函
查國家標準CNS9796 B5092之適用範圍,係以等分布載重作用,其鞍座位置對稱之兩個鞍座支撐之臥型圓筒形壓力容器之鞍座周圍應力計算。本案壓力容器(高壓蒸氣養生釜)為不等分布載重,且為四個不對稱支撐鞍座,其應力計算方式與上開國家標準不符部份,可不採用。如仍有疑義者,可逕洽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第九十八條 製造人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熔接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壓力容器熔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二)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材質證明一份。
二、熔接明細表(附表三十三)二份及施工位置分類圖一份。
三、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
四、熔接施工人員之熔接技術士資格證件。
五、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熔接程序規範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等影本各一份。
【函 釋】 有關貴○○公司所詢熔接程序規範(WPS)、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 (PQR)與熔接申請是否可同時進行申請作業乙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5月31日台90勞檢2字0025099號函
申請「熔接檢查」應附文件,包括「熔接程序規範(WPS)」、「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PQR)」影本等,所有申請書件係一次提出,無先後之別,故「熔接程序規範(WPS)」、「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PQR)」並無「單獨」先向檢查機構申請之作業規定,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74條、第98條、第122條及第147條之規定已有明定。
第九十九條 檢查機構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之熔接檢查時,應就製造人檢附之書件先行審查合格後,依熔接檢查項目實施現場實物檢查:
實施現場實物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前備妥下列事項:
一、機械性能試驗片。
二、放射線檢查。
【函 釋】 對於鍋爐及壓力容器熔接試驗片之尺寸、形狀,請依中國國家標準CNS12455「對接熔接拉伸試驗方法」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2月15日台81勞檢2字第03554號函
第 一百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熔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熔接明細表上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熔接檢查合格證明,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第一百零一條 製造第一種壓力容器本體完成時,應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但在設置地組合之分割組合式第一種壓力容器,得在安裝前,向設置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
【函 釋】 第一種壓力容器構造檢查合格,抽換傳熱管應申請何種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7月29日台88勞檢2字第0032862號函
依函述該設備因傳熱管表面螺牙加工精度問題擬抽換傳熱管,若擬抽換部份未實施熔接,且其材質、規格及構造強度不變,則請依規定重新申請構造檢查,另請於原核發之構造明細表內註明更換部份。
第一百零二條 製造人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造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壓力容器構造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五)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附表四十四)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
三、以熔接製造者,附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之熔接明細表。
四、以鉚接製造者,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由同一檢查機構實施同一座第一種壓力容器之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書件。
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強度計算審查、人孔、清掃孔、安全裝置之規劃、耐壓試驗、胴體、端板、管板等使用之材料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函 釋】 有關壓力容器之人孔、清掃孔或檢查孔蓋板可否裝設管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6月4日台79勞檢1字第12017號函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人孔、清掃孔或檢查孔蓋板設有管台、附屬品者,如該管台、附屬品易於拆除或不妨礙由該處進入內部檢查,能達原有功能且不影響其蓋板之構造強度時,准予設置。
【函 釋】 有關壓力容器之快速開關蓋裝置之胴體凸緣及夾鉗,所使用材料是否限採鍛造品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7月20日勞安2字第0950114861號函
查國家標準CNS 9802 B 5098 第4.1(2)節規定:「快速開關蓋裝置胴體凸緣及夾鉗所使用之材料,採鍛造品」,如國內目前製作直徑2.35公尺長之鍛造品有困難者,本案製作壓力10kg/cm2之臥型蒸鍋,該快速開關蓋之凸緣及夾鉗,如依國家標準CNS 9788第6.8(1)節規定,實施應力解析及疲勞解析,經機械技師簽證認可者,得不受CNS 9788鍛造品之限制。
【函 釋】 有關CNS9788、CNS9802等國家標準新舊版本之適用性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8月14日勞安2字第0960022206號函
有關CNS9788(壓力容器通則)、CNS9789、CNS9792、CNS9794、CNS9795、CNS9797於94年1月10日修訂公布,CNS9802(壓力容器之快速開關蓋裝置)於96年5月14日修訂公布,自該標準修訂公布後,新製造之壓力容器自應依新修訂版本辦理。
第一百零三條 檢查機構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造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先備妥下列事項:
一、將被檢查物件放置於易檢查位置。
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試驗。
【函 釋】 有關貴公司函詢危險性設備之變更或重新檢查耐壓試驗得否比照既有危險性設備以最高使用壓力1.1倍以上壓力實施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5月14日勞檢2字第0990150560號書函
一、本案依代檢機構來函表示,對涉及新舊品接合之變更檢查,若以新品構造檢查之標準,對整體實施耐壓試驗,因存有標準更迭之差異,及對未更換之原有部分造成不利影響,故建議(1)對新舊部需整體實施者,耐壓試驗壓力得依原製造規範所訂之試驗壓力實施、(2)以構造檢查之試驗壓力對新更換部分實施耐壓試驗合格後,再以周向接合方式將新舊二部接合者,得以經溫度修正後之最高使用壓力1.1倍以上壓力,另對整體實施耐壓試驗等原則,應屬可行。
二、至重新檢查似未若變更檢查存有前項疑慮,故請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有關規定實施耐壓試驗。
第一百零四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構造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上加蓋構造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構造檢查合格證明,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第一百零五條 雇主於第一種壓力容器設置完成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未經竣工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檢查機構實施前項竣工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函 釋】 所詢國內製作原擬外銷,且經認可之國外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之壓力容器,如欲安裝於國內使用者,應如何辦理檢查。
對於國內製作原擬外銷,且經認可之國外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之壓力容器,欲安裝於國內使用者,如能提出製造廠之製造設施檢查合格證明及熔接、構造等檢查合格證明文件資料,檢查機構自得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22條之規定審查並受理竣工檢查。
【函 釋】 對於貴廠所詢E-3511、D-3511及E-3514二組管束及導槽可否與胴體分別申請檢查。
依據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規定,對於鍋爐及壓力容器之熔接及構造檢查應由該設備之製造人提出申請,惟本案壓力容器2組管束、導槽及胴體係由不同廠商分別製造,情況特殊,其熔接及構造檢查可由各該部分之製造人分別提出申請至竣工檢查則應以組合完整之壓力容器為一單位辦理,經檢查合格後,發給乙座壓力容器檢查合格證。
【函 釋】 有關醫療用之殺菌鍋附設直結電熱式蒸汽發生器供汽且達第一種壓力容器檢查標準者,應如何實施檢查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3月12日台82勞檢2字11787號函
本案有關醫療用殺菌鍋附設直結電熱式(非直接接觸火焰)蒸汽發生器,且其間無任何閥類或其他遮斷裝置者,其整體視為第一種壓力容器。有關該類殺菌鍋之檢查管理依第一種壓力容器相關規定辦理。
【函 釋】 醫療用之殺菌鍋附設直結電熱式蒸氣發生器供汽且達第一種壓力容器檢查標準者,其整體可視為單一第一種壓力容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7月29日台82勞檢2字第44362號函
有關醫療用之殺菌鍋附設直結電熱式蒸氣發生器供汽且達第一種壓力容器檢查標準者,其整體可視為單一第一種壓力容器,依第一種壓力容器檢查管理,並設置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
【函 釋】 原擬外銷並經認可之國外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之壓力容器,改裝設於國內使用時之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6月18日台87勞檢2字第023404號函
一、國內製作原擬外銷之壓力容器,如擬改裝於國內時,仍應辦理熔接檢查、構造檢查及竣工檢查;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4條規定,重新檢查適用於國外進口者,與本案國內製作之壓力容器有別,其屬國內製作且裝於國內,自應依同規則第105條規定辦理。
二、本會81年9月1日台81勞檢2字第28427號函未牴觸現行法規部份,仍可沿用。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試車」,請依說明之原則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4月17日台87勞檢2字第015723號函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試車」,係以該機械或設備之安裝完工前所必要之作業程序為限,與製程之生產是否穩定或已達量產無關,且「試車」之操作,應由安裝該機械或設備之相關人員為之。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試車在安全上不無疑慮。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5月29日台87勞檢2字第020981號函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合格不得使用,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條立法意旨,係規範使用者應有檢查合格證才得使用;至於製造者之試車過程,係對製成品性能實施必要之確認程序,屬製造階段之範圍。惟為防止操作員之不安全行為,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試車,亦應由具有操作人員資格者擔任。
第一百零六條 雇主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竣工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壓力容器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七),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加蓋構造檢查或重新檢查合格戳記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設置場所及設備周圍狀況圖。
前項竣工檢查項目為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試驗、安全裝置、壓力表之數量、尺寸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第一種壓力容器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四十五)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三十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函 釋】 釋安全閥檢查方式及處理方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8月2日台80勞檢2字第19588號函
一、鍋爐及蒸汽類容器:
由雇主提出依國家標準實施之分解(或維修)及安全閥性能測定結果報告表備查,如有蒸汽源應即實施作動試驗予以確認,惟必要時,得以水、空氣或惰性氣體替代。
二、如無蒸汽源者,以雇主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51條及第55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之1年內紀錄予以確認,並通知雇主加強維護管理。
【函 釋】 兩座壓力容器其連通管路設有球閥,共用安全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2月18日台80勞檢2字第23076號函
兩座壓力容器以管路連通者,如須共用安全閥,其間應無任何閥類配件,且係充分貫通者,不得共用安全閥。
【函 釋】 有關內存醋酸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其安全閥釋放管開口部是否應設置除毒設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3月9日台90勞安2字第0008282號函
有關發生毒性蒸氣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其安全閥應為密閉式構造及將該蒸氣予以燃燒、吸收等能安全處理之構造者。
第一百零七條 雇主於第一種壓力容器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
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定期檢查,應每年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其內部檢查期限應依下列規定:
一、兩座以上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或發電用第一種壓力容器,每二年檢查一次以上。
二、前款以外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每年檢查一次以上。
前項外部檢查,對發電容量二萬瓩以上之發電用第一種壓力容器,得延長其期限,並與內部檢查同時辦理。但其期限最長以二年為限。
內政部74年8月22日台74內勞字第339680號函
一、該規則第27條所稱「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係指為製造化學成品,將原料自一壓力容器加入後,利用兩座以上之壓力容器以管路連接,使內容物能在不同容器中經過適當之化學反應,冷卻液化或加熱蒸發等製程,製造出化學產品者而言。
二、本案係熱交換器、膨脹槽、冷凝水回收槽等以管路連接,僅做熱能輸送以從事PVC布製造加工,不符前項「連續生產程序化工設備」之規定。
【函 釋】 有關「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27條所稱「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4月25日台80勞檢2字第09295號函
本案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附屬之熱媒加熱器,如其屬第一種壓力容器,且以管路與該化工設備之其他第一種壓力容器相連接,確無法單獨停工實施內部檢查者,該熱媒加熱器自亦適用「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月15日台85勞安2字第147850號函
一、儲存有毒性、可燃性氣體之第二種壓力容器是否仍須實施檢查,前經本會84年7月10日台84勞檢2字第122971號函釋第二種壓力容器之檢查應由雇主實施自動檢查在案。至內容積未滿500公升之液氯鋼瓶,未列入本規則第4條第4款規定之適用範圍,自不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條規定之檢查。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及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定期檢查應實施內部及外部檢查之期限,於本規則第108條及第132條規定甚明,其第1次定期檢查自無例外。
【函 釋】 發電用第一種壓力容器及製程使用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第1次定期檢查之內、外部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8月16日台88勞檢2字第0036603號函
一、發電容量2萬千瓦以上之發電用第一種壓力容器,因「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08條規定,其外部檢查得延長與內部檢查用時辦理,故經竣工檢查後,第1次定期檢查應實施內、外部檢查,其有效期限最長為2年。
二、另經竣工檢查後製程使用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其第1次定期檢查之內、外部檢查之規定,請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2條第3項辦理。
第一百零九條 雇主對於下列第一種壓力容器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時,得於內部檢查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檢附其安全衛生管理狀況、自動檢查計畫暨執行紀錄、該容器之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影本、構造詳圖、生產流程圖、緊急應變處置計畫、自動控制系統及檢查替代方式建議等資料,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
一、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孔或檢查孔者。
二、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他特殊內容物者。
三、連續生產製程中無法分隔之系統設備者。
四、其他實施內部檢查困難者。
前項第一種壓力容器有附屬鍋爐時,其檢查期限得隨同延長之。
【函 釋】 有關所提「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09條、第133條及第156條申請「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規定之建議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8月24日台90勞安2字0031186號函
一、「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09條、第133條、第156條規定:雇主如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者,得檢具相關資料,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予以「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所稱「檢查機構」,依同規則第7條規定,係「勞動檢查機構」及「代行檢查機構」之合稱,惟於本會尚未公告指定由代行檢查機構辦理上開業務者,仍宜由勞動檢查機構執行。
二、雇主對於「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之申請,如依上開規定,係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之期間提出,檢查機構理應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申請之准駁,並通知事業單位。如檢查機構未能於所定期間內完成審核,自不應歸責於申請人,至是否處罰事業單位,應視個案之事業情節,依法辦理。
【函 釋】 對事業單位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09條、第133條及第156條規定,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容器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檢查替代方式,避免延宕,請依說明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2月8日勞檢2字第0920067892號函
對於事業單位旨揭之申請,檢查機構於受理後,應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及公文處理程序之規定辦理;另對審查認需補件或退件之通知,其內容應明確、待補之文件不宜重複,並告知不准之理由。
【函 釋】 有關事業單位對其連續製程之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附屬鍋爐,如分別依規定申請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其他檢查方式替代者,應適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0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33條第1項第4款「其他實施內部檢查有困難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2月30日勞安2字第0920072830號函
【函 釋】 有關對經清查檢查合格之危險性設備之延長或替代內部檢查申請案,檢查機構除應依規定予以受理外,另請依說明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3月3日勞檢2字第0930010645號函
對旨揭於相關檢查標準適用前已設置之設備,因缺乏強度計算書及材質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為使其在不影響安全情況下使用,適度放寬檢查尺度,以有效納入列管,為確保其於實施「替代內部檢查」期間之作業安全,故對經清查檢查合格者之延長或替代內部檢查申請,除依現有規定辦理外,應另提出下列文件以確認其安全:
(一)經相關執業技師所簽認之受壓部強度計算書。
(二)實施剩餘壽命評估、腐蝕劣化評估及失效分析評估。
【函 釋】 有關內存觸媒、分子篩之危險性設備,於依「替代內部檢查方式」核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後,得否續依原核定方式實施檢查一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8月29日勞檢2字第0940047112號函
旨揭設備因其內存之觸媒、分子篩已屆使用年限,原核定之延長內部檢查理由消失,自應依規定實施內部檢查;惟對於該內部檢查結果,係供檢查機構審查該等設備嗣後替代內部檢查方式,及延長其開放檢查期限之核定重要依據,是以對類似旨揭已實施內部檢查者,其後續替代內部檢查方式之申請,請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及「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審查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函 釋】 重申本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2年9月30日以勞檢2字第0920054813號令頒之「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審查注意事項」屬行政規則,尚不宜直接作為行政決定准駁與否之依據。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3年5月27日勞職安3字第1031012585號函
一、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09條、第133條、第156條規定,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如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時,得於內部檢查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檢附其安全衛生管理狀況等資料,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
二、對於事業單位所提出之申請,檢查機構於審查時除依前開法令辦理外,得參照旨揭注意事項,惟該注意事項非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不可據以作成行政決定;裁量時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就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一律注意,並按個案事實及文獻佐證等資料研判之。
三、另對於本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7月13日勞檢2字第0980150697號函等對於旨揭注意事項之說明,更不宜作為准駁與否之依據。
第 一百十 條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預先將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前項內部檢查項目為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之表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施之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內容物不具腐蝕性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內部檢查有困難者,得以常用壓力一點五倍以上壓力實施耐壓試驗或常用壓力一點一倍以上壓力以內容物實施耐壓試驗,並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氣密試驗及外觀檢查等代替之。
【函 釋】 瓦斯臭劑桶如無腐蝕性,其內部檢查可以超音波測厚代替。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3月21日台77勞檢2字第04247號函
對瓦斯公司使用之臭劑桶,如其內部為無腐蝕性者,其內部檢查可以超音波測厚代替。
【函 釋】 釋安全閥檢查方式及處理方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8月2日台80勞檢2字第19588號函
一、鍋爐及蒸汽類容器:
由雇主提出依國家標準實施之分解(或維修)及安全閥性能測定結果報告表備查,如有蒸汽源應即實施作動試驗予以確認,惟必要時,得以水、空氣或惰性氣體替代。
二、如無蒸汽源者,以雇主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51條及第55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之1年內紀錄予以確認,並通知雇主加強維護管理。
【函 釋】 有關鍋爐及壓力容器定期檢查,安全閥檢查方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9月13日台80勞檢2字第23253號函
本會80年8月2日台(80)勞檢2字第19588號函研商「第二種壓力容器構造檢查、清查檢查及鍋爐、壓力容器定期檢查安全閥的判定」有關事宜會議紀錄決議事項(四)原則辦理(如下),雇主所提出符合規定之設定紀錄(安全閥性能測定結果報告表),即認定具有國家標準實施之分解(或維修)紀錄,應判定合格。無蒸汽源者,雇主已對其安全閥性能測試結果作成報告者,可視為自動檢查之紀錄。
一、鍋爐及蒸汽類容器:
由雇主提出依國家標準實施之分解(或維修)及設定紀錄(保存安全閥性能測定結果報告表備查),代行檢查員執行是項檢查時,如有蒸汽源應即實施作動試驗予以確認,惟必要時,得以水、空氣或惰性氣體替代。如無蒸汽源者,雇主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51條及第55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之1年內紀錄予以確認,並通知雇主加強維護管理。
二、高壓氣體類容器:
1.內容物為有毒性及可燃性氣體者,除由雇主提出辦理分解(或維修)及設定紀錄備查外,由代行檢查員執行是項檢查予以追認;該項紀錄以實施檢查前1年內之紀錄為限,如屬連續式生產設備及發電鍋爐得為2年。
2.內容物為非毒性及非可燃性氣體容器比照「鍋爐及蒸汽類容器」之規定辦理。
3.膜片式安全閥及易熔塞以資料審查,必要時,以原製造商同型式種類者實施測試。
【函 釋】 第一種壓力容器實施定期檢查如發現鋼板有疊層等瑕疵之處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2月16日台80勞檢2字第33188號函
第一種壓力容器實施定期檢查如發現鋼板有疊層等瑕疵時得依CNS11399 Z8061壓力容用鋼板直束法超音波檢驗法有關規定實施,如有該標準第11.1及11.2節情事者應判定不合格,不得實施鏇削、補焊。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0條、第111條、第134條、第135條所稱「其他必要之檢查」,是否為「熔接檢查、構造檢查及竣工檢查之必要檢查項目」,第157條所稱「其他必要之檢查」,是否為「熔接檢查、構造檢查之必要檢查項目」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2月14日台89勞安2字第0004846號函
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0條第2項、第111條第1項、第134條第2項、第135條第1項及第157條第2項,係規定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容器之定期檢查事項,用以檢查、評估、確認上述設備因運轉、操作、使用後所衍生之損傷、劣化、腐蝕、異狀等,判定其是否符合安全條件及堪用狀態為要旨,故上開條文例舉有關內部檢查及外部檢查之檢查項目規定,如無法由各該條文列舉之應檢查項目,應由實施檢查之機構依個案事實需要認定。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0條、第132條及第157條之1規定,所稱「常用壓力」。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2月2日勞安2字第0940004123號函
一、「常用壓力」係指高壓氣體製造設備或消費設備於平時使用狀態下之壓力,該壓力非指單一數值,而為某一壓力範圍,對於該法令通常採取低於最高使用壓力之安全側,業經本會79年12月7日以台79勞安2字第29121號函釋在案。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0條、第132條及第157條之1規定「得以常用壓力1.5倍以上壓力實施耐壓試驗」,所稱「常用壓力」,係指平時操作,於正常使用狀態下之壓力範圍區間,其使用之最高壓力而言。
第一百十一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外部檢查之項目為外觀檢查、外部之腐蝕、裂痕、變形、污穢、洩漏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易腐蝕處之定點超音波測厚及其他必要之檢查。必要時,得以適當儀器檢測其內部,發現有異狀者,應併實施內部檢查。
前項超音波測厚,因特別高溫等致測厚確有困難者,得免實施。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外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實施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函 釋】 釋安全閥檢查方式及處理方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8月2日台80勞檢2字第19588號函
一、鍋爐及蒸汽類容器:
由雇主提出依國家標準實施之分解(或維修)及安全閥性能測定結果報告表備查,如有蒸汽源應即實施作動試驗予以確認,惟必要時,得以水、空氣或惰性氣體替代。
二、如無蒸汽源者,以雇主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51條及第55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之1年內紀錄予以確認,並通知雇主加強維護管理。
【函 釋】 44.有關鍋爐及壓力容器定期檢查,安全閥檢查方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9月13日台80勞檢2字第23253號函
本會80年8月2日台(80)勞檢2字第19588號函研商「第二種壓力容器構造檢查、清查檢查及鍋爐、壓力容器定期檢查安全閥的判定」有關事宜會議紀錄決議事項(四)原則辦理(如下),雇主所提出符合規定之設定紀錄(安全閥性能測定結果報告表),即認定具有國家標準實施之分解(或維修)紀錄,應判定合格。無蒸汽源者,雇主已對其安全閥性能測試結果作成報告者,可視為自動檢查之紀錄。
一、鍋爐及蒸汽類容器:
由雇主提出依國家標準實施之分解(或維修)及設定紀錄(保存安全閥性能測定結果報告表備查),代行檢查員執行是項檢查時,如有蒸汽源應即實施作動試驗予以確認,惟必要時,得以水、空氣或惰性氣體替代。如無蒸汽源者,雇主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51條及第55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之1年內紀錄予以確認,並通知雇主加強維護管理。
二、高壓氣體類容器:
1.內容物為有毒性及可燃性氣體者,除由雇主提出辦理分解(或維修)及設定紀錄備查外,由代行檢查員執行是項檢查予以追認;該項紀錄以實施檢查前1年內之紀錄為限,如屬連續式生產設備及發電鍋爐得為2年。
2.內容物為非毒性及非可燃性氣體容器比照「鍋爐及蒸汽類容器」之規定辦理。
3.膜片式安全閥及易熔塞以資料審查,必要時,以原製造商同型式種類者實施測試。
【函 釋】 第一種壓力容器實施定期檢查如發現鋼板有疊層等瑕疵之處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2月16日台80勞檢2字第33188號函
第一種壓力容器實施定期檢查如發現鋼板有疊層等瑕疵時得依CNS11399 Z8061壓力容用鋼板直束法超音波檢驗法有關規定實施,如有該標準第11.1及11.2節情事者應判定不合格,不得實施鏇削、補焊。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0條、第111條、第134條、第135條所稱「其他必要之檢查」,是否為「熔接檢查、構造檢查及竣工檢查之必要檢查項目」,第157條所稱「其他必要之檢查」,是否為「熔接檢查、構造檢查之必要檢查項目」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2月14日台89勞安2字第0004846號函
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0條第2項、第111條第1項、第134條第2項、第135條第1項及第157條第2項,係規定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容器之定期檢查事項,用以檢查、評估、確認上述設備因運轉、操作、使用後所衍生之損傷、劣化、腐蝕、異狀等,判定其是否符合安全條件及堪用狀態為要旨,故上開條文例舉有關內部檢查及外部檢查之檢查項目規定,如無法由各該條文列舉之應檢查項目,應由實施檢查之機構依個案事實需要認定。
第一百十二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但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最長得為二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第一種壓力容器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四十六),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函 釋】 有關鍋爐及壓力容器定期檢查結果,限制合格判定標準疑義。
如安全閥故障、液面計(水位計)模糊或壓力錶未歸零應判定不合格,須實施複檢合格後方得使用。
第一百十三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定期檢查不合格者,檢查員應即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改善;其情形嚴重有發生危害之虞者,並應報請所屬檢查機構限制其最高使用壓力或禁止使用。
第一百十四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一、從外國進口。
二、構造檢查、重新檢查、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後,經閒置一年以上,擬裝設或恢復使用。但由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經禁止使用,擬恢復使用。
四、固定式第一種壓力容器遷移裝置地點而重新裝設。
五、擬提升最高使用壓力。
六、擬變更內容物種類。
因前項第六款致第一種壓力容器變更設備種類為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者,應依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相關規定辦理檢查。
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1月3日台78勞檢2字第26650號函
第一種壓力容器於申請重新檢查時,應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3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提出「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書或證明書影本」,如該容器係國外進口者,其證明文件係指國外政府檢查機構或該國政府授權之檢查合格文件。若未取得該項證明文件或所附之證明文件是否確實難判定者,檢查機構應視實際狀況實施必要之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7月6日台84勞檢2字123256號函
一、本會前經以79年8月23日勞檢2字第19028號函釋「對於經構造檢查合格後未裝設而閒置1年以上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仍應申請重新檢查。至實施重新檢查時,水壓試驗是否實施,得由檢查機構視實際狀況決定」,對國外進口經重新檢查合格後未裝設而閒置1年以上者,亦依此規定辦理。
二、真空或部分真空之容器且水壓試驗困難時,得依規定「可以氣壓試驗代替之,此時試驗壓力與該節水壓試驗壓力同」。
【函 釋】 原擬外銷並經認可之國外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之壓力容器,改裝設於國內使用時之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6月18日台87勞檢2字第023404號函
一、國內製作原擬外銷之壓力容器,如擬改裝於國內時,仍應辦理熔接檢查、構造檢查及竣工檢查;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4條規定,重新檢查適用於國外進口者,與本案國內製作之壓力容器有別,其屬國內製作且裝於國內,自應依同規則第105條規定辦理。
二、本會81年9月1日台81勞檢2字第28427號函未牴觸現行法規部份,仍可沿用。
【函 釋】 有關進口非熔接製造之組合式第一種壓力容器(板式熱交換器)申請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6日勞安2字0920009471號函
外國進口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4條及第115條規定申請重新檢查,所述該板式熱交換器無熔接製造過程,自可免附熔接檢查相關證明文件。
【函 釋】 有關自日本第一種壓力容器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得否依日本壓力容器標準(JIS B8265)實施檢查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0月5日勞安2字第0990146360號函
經查日本壓力容器標準(JIS B8265)與國家標準CNS9788系列內容頗多相容,本案可採國家標準CNS9788相關標準實施檢查。
【函 釋】 有關貴公司自日本進口壓力容器,採用日本JIS8270相關標準設計、製造,可否依國家標準CNS9788實施檢查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6月26日勞安2字第1020145953號函
經查日本JIS8270標準與國家標準CNS9788系列內容頗多類似,惟JIS8270標準已於2003年9月廢止,故於JIS8270廢止前依該標準設計製造之壓力容器,得依國家標準CNS9788實施檢查。
【函 釋】 有關危險性設備於構造檢查合格後未滿1年期間,依規定申竣工檢查,惟因相關管線工程施工期間過長,致使該設備超過構造檢查合格日之後1年者,是否應再申請重新檢查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7月5日勞安2字第1020145973號函
一、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138條第1項第2款有關應申請重新檢查之規定:「構造檢查、重新檢查、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後,經閒置1年以上,擬裝設或恢復使用。但由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上開但書均已明定「由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之例外規定,可供個案執行之援引適用依據,合先敘明。
二、本案涉及檢查執行個案之認定,為求慎重,本會分別以102年5月17日勞檢2字第1020150551號函及同年6月4日勞檢2字第1020150622號函請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及代檢機構派員瞭解及提供意見在案。據告本案設備多達137座,其於構造檢查合格後1年內即入廠裝設,並申請竣工檢查。因屬連續製程需配合管線、儀電控制系統及其附屬裝置等辦理,設置及保存良好,並無閒置情事,且完整性未受施工影響,期間對設備採取完善保護措施,包括內部氮封保存等,留有相關佐證紀錄。如實施竣工檢查時,可由外部確認無變形、腐蝕及裂痕等情形;具被覆材料部分有無缺陷可由內部或其他檢查方式確認者,自得依前開但書規定,由檢查機構依業務權責認可後,事業單位免再申請實施重新檢查。
第一百十五條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壓力容器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二),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或其影本。
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
第一百十六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重新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上加蓋重新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重新檢查合格證明,以辦理竣工檢查。但符合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之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後停用或第三款,其未遷移裝設或遷移至廠內其他位置重新裝設,經檢查合格者,得在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外國進口者,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第一百十七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修改致其胴體、集管器、端板、管板、頂蓋板、補強支撐等有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胴體或集管器經修改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其端板、管板全部修改者,應依第九十五條規定辦理。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7條及141條所稱「補強支撐等」有變動者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月22日台87勞安2字第002143號函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補強板及支撐有變動者」,適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7條所稱「補強支撐等有變動者」;至擬於胴體或端板開孔乙節,事涉結構強度之變化,自應審慎分析計算其結構強度及評估製程管制作為等可行後,再依個案處理。
【函 釋】 有關危險性設備之大修改,如涉及熔接者,於變更檢查時,應否併辦理熔接檢查、構造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5月19日勞安2字第0920026814號函
經查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或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等危險性設備如有大修改情事,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92條、第117條或第141條規定辦理之變更檢查,其檢查內容應準用「構造檢查」項目,業分別於同規則第93條第2項、第118條第2項或第142條第2項明文規定;如大修改之變更部分涉及以熔接施工者,於變更檢查時,應實施熔接部之機械性能試驗、放射線檢查及熔接部之強度確認等,惟此際實施之熔接部檢查,屬變更檢查實施內容之一,不視為同規則第73條、第97條或第121條規定之「熔接檢查」。
【函 釋】 有關危險性設備之大修改,如涉及熔接者,於變更檢查時,應否併辦理熔接檢查、構造檢查仍有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7月3日勞安2字第0920035973號函
一、依本會92年5月19日勞安2字第0920026814四號函(諒達)釋,危險性設備如有大修改情事,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辦理變更檢查,雖大修改之變更部分涉及以熔接施工者,準用熔接檢查要領,惟仍不視為該規則所稱「熔接檢查」,本案危險性設備拆回製造廠修改再裝回原地點,雖製造廠地點與設置地點分屬不同代行檢查機構轄區,仍應依該規定向設置所在地代行檢查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檢查。
二、來函說明3所指危險性設備變更部分係一完整新製品(僅保留原始刻印號碼部位供查核,其餘變更換新),若已非「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指【大修改】者,自不適用上開變更檢查規定,應依該規則規定辦理相關檢查。
第一百十八條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變更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壓力容器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三)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二份。
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影本。
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於變更檢查時準用之。
【函 釋】 有關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修改,應否先申請型式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7月18日台86勞安2字第030593號函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93條、第118條及第142條規定,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於申請變更檢查時,應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如上述設備之修改,尚未達第92條、第117條及第141條應實施「變更檢查」範圍者,自可免同規則第71條、第95條及第120條規定之型式檢查。
【函 釋】 有關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前經熔接檢查、構造檢查合格,尚未辦理竣工檢查,現擬變更構造者,應申請何種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3月7日台87勞安2字第005991號函
本案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前經85年12月經熔接檢查、構造檢查合格,尚未辦理竣工檢查,如因變更構造,涉及構造強度之改變及須再熔接施工,則與前核發加蓋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合格戳記之明細表記載事項已有不符,該明細表自不再適用,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相關規定辦理熔接檢查、構造檢查,該設備未涉及變動之部分,檢查機構得依事實酌予免除部分檢查項目。
【函 釋】 危險性設備輕微變動修改之變更檢查,可否免除耐壓試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月17日勞安2字第0940001827號函
經查危險性設備變更檢查之實施,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93條第2項、第118條第2項、第142條第2項及第162條之2規定,準用同規則第78條第3項、第102條第3項、第126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3項規定之構造檢查項目辦理。
第一百十九條 檢查機構於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或變更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告知所有人、雇主或其代理人為下列各項措施:
一、除去被檢查物體上被覆物之全部或一部。
二、拔出鉚釘或管。
三、在板上或管上鑽孔。
四、熱交換器之分解。
五、其他認為必要事項。
前項第三款,申請人得申請改以非破壞檢查,並提出證明文件。
第一百二十條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一),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型式、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製造、檢查設備之種類、能力及數量。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五、施工者資格及人數。
六、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應檢附熔接人員資格證件、熔接程序規範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人員變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管、品保措施、設備及人員,準用第九十六條規定,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者,不在此限。
【函 釋】 釋示「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71條第4項、第95條第4項、第120條第4項、第144條第4項所稱「型式及條件相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1月16日台85勞安2字第143425號函
一、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71條、第95條、第120條及第144條等第4項但書所稱「型式及條件相同」,係指依附表危險性設備所揭之分類,其種類相同,且胴體、端板、管板或其他受壓部分所用材料相同及熔接施工法確認試驗方法之熔接條件相同,又其製造設備、檢查設備等相關設備及其他製造條件與經許可製造之條件相當者。
二、不屬於表列種類者,視為獨立種類。
第一百廿一條 以熔接製造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於施工前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熔接檢查。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附屬設備或僅對不產生壓縮應力以外之應力部分,施以熔接者。
二、僅有下列部分施以熔接者:
(一)內徑三百公厘以下之管之圓周接頭。
(二)加強材料、管、管台、凸緣及閥座等熔接在胴體或端板上。
(三)支持架或將其他不承受壓力之物件熔接於胴體或端板上。
(四)防漏熔接。
前項熔接檢查項目為材料檢查、外表檢查、熔接部之機械性能試驗、放射線檢查、熱處理檢查及其他必要檢查。
【函 釋】
有關鍋爐及壓力容器構造檢查發現所使用鋼板有疊層等瑕疵時,得依CNS11399
Z8061壓力容器用鋼板直束法超音波檢驗法有關規定實施檢查,如有該標準第11.1【鋼板內部有第10.1節所述之瑕疪,其長徑超過75mm或板厚之半(取較大值)者,應予剔退】及11.2節【鋼板周圍或裁切線有第10.1節所述之瑕疪,其長徑超過50mm者,應予剔退】情事者應予剔除,不得以熔接檢查規定實施鏃削焊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5月23日台77勞檢2字09293號函
【函 釋】 核復第一種壓力容器端板製造廠申請端板熔接檢查,檢查機構是否受理,及壓力容器製造廠使用未檢查合格之預先製妥端板製造時,如何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7月28日台77勞檢2字第14236號函
一、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13條之規定,以熔接製造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應由製造人於施工前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熔接檢查。壓力容器之端板如由專業製造廠製造時,端板製造廠應申請製前認可合格後方得製造。至以熔接製造之端板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新製之端板熔接部應由端板製造廠作成試驗板並提供材質證明及尺寸交由壓力容器製造廠一併申請熔接檢查。並作機械試驗、放射線檢查及退火處理。
2.已製妥之舊有熔接端板仍應依前款方式辦理,如未做試驗板時得由原熔接工依同一熔接方法重做。
二、無熔接之端板,由端板製造廠提供材質證明及尺寸交由壓力容器製造廠一併申請檢查。
【函 釋】 第一種壓力容器於竣工檢查時發現係以火焰直接加熱者如何處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9月19日台77勞檢2字第20825號函
經構造檢查合格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於竣工檢查時,發現係以火焰直接加熱者,其接觸火焰部分,如以熔接方式接合,應施行熔接後退火處理及焊道全線放射線照相檢查,非接觸火焰部分依規定辦理。
【函 釋】 有關所詢交換器僅製造管側部份或胴側部分,應如何申請檢查及其屬危險性設備之種類判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2月8日台87勞安2字第053735號函
本案熱交換器之製造,其管側部份及胴側部分如分由不同製造廠承製者,熔接檢查應視其熔接部分各別辦理,該熱交換器本體完成時,應由完成組裝之製造人申請構造檢查,如未涉及大修改,無須申請變更檢查。至該熱交換器屬「第一種壓力容器」或「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於申請型式檢查時,就其整體構造及用途等條件予以判定,不宜就管側或胴側分別認定。
第一百廿二條 製造人申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熔接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熔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二),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材質證明一份。
二、熔接明細表(附表三十三)二份及施工位置分類圖一份。
三、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
四、熔接施工人員之熔接技術士資格證件。
五、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 格證明、熔接程序規範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等影本各一份。
【函 釋】 有關貴公司所詢熔接程序規範(WPS)、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 (PQR)與熔接申請是否可同時進行申請作業乙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5月31日台90勞檢2字0025099號函
申請「熔接檢查」應附文件,包括「熔接程序規範(WPS)」、「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PQR)」影本等,所有申請書件係一次提出,無先後之別,故「熔接程序規範(WPS)」、「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PQR)」並無「單獨」先向檢查機構申請之作業規定,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74條、第98條、第122條及第147條之規定已有明定。
第一百廿三條 檢查機構實施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熔接檢查時,應就製造人檢附之書件先行審查合格後,依熔接檢查項目實施現場實物檢查。
實施現場實物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前備妥下列事項:
一、機械性能試驗片。
二、放射線檢查。
【函 釋】 液化天然氣儲槽申請熔接及構造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9月1日台78勞檢2字第21573號函
天然氣儲槽設計製造之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可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熔接檢查:
1.對其金屬製薄膜槽體實施檢查時應確認其熔接後之各種試驗紀錄與該公司申請製前認可時所報之內容相符。
2.以浸透液探傷試驗實施外觀檢查,判定其材料及熔接部分確無缺陷。
二、構造檢查:以氨氣作氣密性確認試驗,經檢查無著色反應為合格。如構造上原因實施氨氣氣密試驗有因難時,得以真空度試驗代替之。
第一百廿四條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熔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熔接明細表上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熔接檢查合格證明,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第一百廿五條 製造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塔、槽等本體完成時,應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但在設置地組合之分割組合式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得在安裝前,向設置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
【函 釋】 有關在設置地組合之分割組合式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擬申請由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辦理構造檢查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1月5日勞檢2字第0920060983號函
旨揭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構造檢查,請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25條規定,得在安裝前,向設置所在地代行檢查機構申請檢查。如同一座設備因現場組合衍生熔接檢查事項,得由該代行檢查機構依同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檢查,無須另外繳交熔接檢查費。
【函 釋】 有關構造特殊儲槽之熔接、構造及竣工檢查事宜,自本(95)年7月1日起請移轉轄區檢查機構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6月8日勞檢2字第0950028739號函
一、旨揭構造特殊儲槽如平底低溫儲槽、覆土式儲槽等 ,因其構造特殊、設計製造均採國外標準,且事前檢查重點與一般儲槽有別,為求周延,是以對其熔接、構造及竣工等檢查事宜,自本(95)年7月1日起依前項會議決議,請移轉轄區檢查機構辦理。
二、另轄區檢查機構於辦理旨揭設備檢查時,得請代檢機構指派資深代行檢查員配合辦理檢查;惟如認有必要並得請本會派員指導。
【函 釋】 有關於設置地現場製造之三座液化天然氣平底低溫儲槽,是否需重新申請「型式檢查」疑義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1月1日勞檢2字第0950044956號函
一、旨揭儲槽因體積龐大,無法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原核定廠址內製造,致須於設置地現場製造、組裝時,如其原有設備、人員、品質系統及組織管理等條件均不改變,得免重新申請「型式檢查」。
二、至於前項需在設置所在地製造、組合之設備,其構造檢查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25條但書規定,得在安裝前向設置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
【函 釋】 有關危險性設備於設置地現場製造或組裝態樣與原型式檢查合格認定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5月31日勞檢2字第1000150609號函
一、旨揭態樣及原型式檢查合格應配合辦理之原則如下:
(一)製造人對原核定之型式檢查,已將下列於設置現場施作之樣態與品質系統,以及組織管理列入品保手冊中,認定條件不變,免重新申請型式檢查。
1.水管鍋爐、組合式鑄鐵鍋爐等分割組合式鍋爐或大型鍋爐等,須於設置工地組裝、焊接水牆管排與汽鼔及水鼔之連接管口等作業者。
2.屬在設置地組合之分割組合式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或第一種壓力容器者。
3.組焊部未達熔接檢查範疇者。
4.對不利於搬運之大型設備辦理變更檢查者。
(二)對擬於設置從事前項以外之施作者,如其設備、人員、品質系統及組織管理等條件均未改變,自得依本會95年11月1日勞檢2字第0950044956號函及98年4月27日勞檢2字第0980070881號函示,經檢查機構確認後,得免重新申請型式檢查;惟對現場組焊施作之態樣,若原核定之型式檢查中未包含,須就設置地之組焊人員及品質作為,檢附相關書面資料向設置地檢查機構重新申請型式檢查。
二、另對於具有型式檢查合格製造者,因業務擴充需求,於原核定廠外另設有加工廠時,若將加工廠之品質系統及組織管理列入原品保手冊中,且設置符合資格之施工負責人,經檢查機構確認後,得免重新申請型式檢查。
第一百廿六條 製造人申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構造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構造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五)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明細表(附表四十四)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
三、以熔接製造者,附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之熔接明細表。
四、以鉚接製造者,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由同一檢查機構實施同一座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書件。
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強度計算審查、人孔、清掃孔、安全裝置之規劃、耐壓試驗、超低溫設備之絕熱性能試驗、胴體、端板、管板等使用之材料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前項超低溫設備之絕熱性能試驗,得採絕熱性能相關佐證文件資料認定之。
【函 釋】
有關鍋爐及壓力容器構造檢查發現所使用鋼板有疊層等瑕疵時,得依CNS11399
Z8061壓力容器用鋼板直束法超音波檢驗法有關規定實施檢查,如有該標準第11.1【鋼板內部有第10.1節所述之瑕疪,其長徑超過75mm或板厚之半(取較大值)者,應予剔退】及11.2節【鋼板周圍或裁切線有第10.1節所述之瑕疪,其長徑超過50mm者,應予剔退】情事者應予剔除,不得以熔接檢查規定實施鏃削焊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5月23日台77勞檢2字09293號函
【函 釋】 有關超低溫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辦理重新檢查,應否實施「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26條第3項規定之絕熱性能試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3月17日勞安2字第0940011578號函
一、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26條第3項之構造檢查項目,前經本會於93年10月20日修正增列「超低溫設備之絕熱性能試驗」,上開檢查項目係針對新製造者,本案液氮儲槽、液氧儲槽、液氫儲槽等超低溫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8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辦理重新檢查,如其為既有設備,非製造廠新製造者,自無強制實施絕熱性能試驗之規定。
二、超低溫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絕熱性能,影響其性能及安全甚鉅,為確保能安全、正常使用,應將「絕熱性能試驗」列為「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4條第2項所稱「其他必要之檢查」,於實施內部檢查時實施。如實施有困難者,得以「真空度試驗」等同等效果方式為之
【函 釋】 有關大型超低溫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絕熱性能試驗可否於竣工檢查完成後執行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6月5日勞安2字第0950027594號函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26條第3項規定,超低溫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絕熱性能試驗係構造檢查項目,惟因前揭試驗需俟原料入槽後實施,得於實施竣工檢查時,一併實施,於檢查合格後,再核發合格證。
【函 釋】 有關事業單位申請容量30噸以下液化石油氣用臥式圓筒形地下儲槽之支撐構造物及材料等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3月4日勞安2字第0970145155號函
一、有關容量30噸以下液化石油氣用臥式圓筒形地下儲槽之支撐構造物,CNS12857標準第1.2節之表1.1「液化石油氣地下儲槽標準寸法表」,以表列方式列出7t、l0t、l5t、20t及30t等5種特定規格,惟因未列有相關計算式,致事業單位申請之儲槽內徑及全長不符該表所列尺寸者,無法依CNS12857實施檢查,為解決前開檢查困難,本案儲槽得依CNS9788所列相關計算式,核算其支承構造物有無符合規定。
二、另CNS12857第2.1.1節規定胴體、端板用材料,僅列出CNS2947及CNS4271兩類用料,導致事業單位選用之材料,如與前揭材料不同者,造成檢查疑義,為解決前揭規範之不足,得依CNS9788之材料相關規定選用之,經代檢機構對比材料之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後,予以認定為同等材料。
第一百廿七條 檢查機構實施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構造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先備妥下列事項:
一、將被檢查物件放置於易檢查位置。
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試驗。
第一百廿八條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構造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明細表上加蓋構造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構造檢查合格證明,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第一百廿九條 雇主於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設置完成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未經竣工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檢查機構實施前項竣工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函 釋】 有關○○公司函詢,對應辦理重新檢查之危險性設備,擬於設置完成後再向所轄勞動檢查機構一併申請重新、竣工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6月18日台85勞檢2字第119903號函
對於已裝設完竣之危險性設備,事業單位得向所轄勞動檢查機構,一併申請重新、竣工檢查。惟其收費應依重新、竣工檢查之收費標準分別列計。
第一百三十條 雇主申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竣工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七),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加蓋構造檢查或重新檢查合格戳記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明細表。
二、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設置場所及設備周圍狀況圖。
前項竣工檢查項目為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試驗、安全裝置、壓力指示裝置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四十五)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三十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函 釋】 釋復灌裝液化石油氣之固定式儲槽及非車載型移動式壓力容器,可否設置於廠房頂部3樓平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0月6日台78勞安2字第24193號函
本案可依內政部76年7月29日台(76)內勞字第524592號函
槽裝液化石油氣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採設置現場灌裝方式者,不宜安裝於鋼筋混凝土之廠房屋頂上之方式辦理。
【函 釋】 兩座壓力容器其連通管路設有球閥,共用安全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2月18日台80勞檢2字第23076號函
兩座壓力容器以管路連通者,如須共用安全閥,其間應無任何閥類配件,且係充分貫通者,不得共用安全閥。
【函 釋】 有關○○公司申請加氣站所設置之液化石油氣儲槽竣工檢查案,其安全閥計算、強制換氣裝置及儲槽撒水裝置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5月10日台84勞檢2字116497號函
一、對埋設地下儲槽室且無絕熱材被覆者,該液化石油氣槽之安全閥吹出量計算,環境係數F值可取0.3。
二、儲槽室採強制換氣者,依相關基準9.應設檢測管裝置,如有漏洩時,雇主應使其以空氣置換至不致積滯,可由其自行參照CNS12857「液化石油氣用臥式圓筒形地下儲槽」11辦理。
【函 釋】 有關○○公司承包○○公司加氣站工程,於辦理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液化石油氣地下儲槽)時,對於儲氣槽之必要安全閥吹出量及地下儲氣室通風能力計算之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6月27日台84勞檢2字122769號函
一、液化石油氣地下儲槽之安全閥必要吹出量可依照W=(61000×A0.82×F+H) / L,(式中W表吹出量、A表貯槽表面積、L表蒸發潛熱、F地下埋設者取0.3、H表補正係數)計算。
二、地下儲氣室之通風能力計算可依照「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相關基準9.不滯留之構造」之有關規定計算。
【函 釋】 有關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辦理竣工檢查時,是否應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41條及81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實施耐壓及氣密試驗乙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9月9日台86勞檢2字第037833號函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27條規定,辦理構造檢查時需實施「水壓等耐壓試驗」,既經構造檢查合格始申請竣工檢查,因此竣工檢查依同規則第130條第2項規定辦理,無需重複該等試驗及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41條規定之試驗。
【函 釋】 有關冷媒設備設置之壓力表,可否使用電子式壓力偵測裝置,接入微電腦控制盤直接顯示數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4月9日台87勞安2字第010342號函
一、計測裝置可否採用電子式應依使用場所、環境並考慮勞工誤判可能造成之影響、雜訊干擾情況、斷訊故障自動偵測顯示功能之可靠度,及是否應具防爆構造等要求決定,如無法達到安全作業需求,該等計測裝置仍以採用非電子式之壓力表、溫度表等表計為宜。
二、有關貴公司冷媒設備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其他國家標準製造之危險性設備,得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標準實施檢查。本案相關設備如擬依前述規定辦理,可將採用之製造國相關標準報本會認可後實施。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試車」,請依說明之原則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4月17日台87勞檢2字第015723號函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試車」,係以該機械或設備之安裝完工前所必要之作業程序為限,與製程之生產是否穩定或已達量產無關,且「試車」之操作,應由安裝該機械或設備之相關人員為之。
【函 釋】 有關高壓氣體設備(冷凍設備除外)壓力表最大刻度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5月5日台87勞安2字第016243號函
有關高壓氣體設備(冷凍設備除外)壓力表其刻度範圍,以可適切測定該設備之常用壓力為範圍,不宜過大或太小。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試車在安全上不無疑慮。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5月29日台87勞檢2字第020981號函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合格不得使用,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條立法意旨,係規範使用者應有檢查合格證才得使用;至於製造者之試車過程,係對製成品性能實施必要之確認程序,屬製造階段之範圍。惟為防止操作員之不安全行為,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試車,亦應由具有操作人員資格者擔任。
【函 釋】 有關液化石油氣加氣站之電氣設備設置處所之危險程度分類是否應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及其相關基準42.或中國國家標準CNS12863認定疑義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7月3日台87勞安2字第026898號函
「加氣站」之高壓氣體設備應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及其相關基準、「加氣站安全檢查基準」等實施檢查,至於加氣站廠區內辦公室、控制室等是否屬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相關基準42.「電氣設備之防爆性能構造」所稱之第二種處所及電氣設備是否應具防爆構造,請依作業現場實際情況判定。
第一百卅一條 雇主於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
【函 釋】 有關原以第一種壓力容器檢查合格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於實施定期檢查時,對其附屬設備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規則」第130條第2項之檢查項目,配合「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之規定,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7月21日台86勞檢2字第030472號函
第一百卅二條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定期檢查,應每年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
實施前項外部檢查發現缺陷者,經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併實施內部檢查。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依下表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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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備
種 類 |
使 用
材 料 等 |
期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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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 槽 |
一、沃斯田鐵系不�袗� 二、鋁 |
十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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鎳鋼(2.5%~9%) |
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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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於低溫壓力容器用碳鋼鋼板之材料,其抗拉強度未滿58kg/mm2者。 |
八年(以低溫儲槽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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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一次檢查為竣工檢查後二年外,其後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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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於鍋爐及熔接構造用壓延鋼材之材料,其抗拉強度未滿58kg/mm2者。 |
除第一次檢查為竣工檢查後二年外,其後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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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強度鋼(指抗拉強度之規格最小值在58kg/mm2以上之碳鋼)熔接後於爐內實施退火時。 |
除第一次檢查為竣工檢查後二年外,其後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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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高強度鋼而在爐內實施退火者,以熔接改造、修理(含熔接補修,除輕微者外)後,未於爐內實施退火時。 二、其他材料 |
除第一次檢查為竣工檢查後二年外,其後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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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槽以外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
不致有發生腐蝕及其他產生材質劣化之虞之材料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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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材料 |
除第一次檢查為竣工檢查後二年外,其後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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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依其使用條件,使用適當之材料。 二、二重殼構造、隔膜式及低溫蒸發器等低溫或超低溫儲槽內部檢查有困難者,以非破壞檢測確認無裂隙、損傷及腐蝕,得以常用壓力一點五倍以上壓力實施耐壓試驗或常用壓力一點一倍以上壓力以內容物實施耐壓試驗,並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氣密試驗及實施外觀檢查等代替之。 三、儲槽以外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因其大小,內部構造等,於自內部實施檢查為困難者,以自其外部實施非破壞檢查、開口部之檢查或自連結於該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同等條件之設備之開放檢查等可確認時,得以此代替。 四、對使用材料有顯著之腐蝕或裂隙等缺陷時,應依其實況,縮短前述之期間。 五、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不受開放檢查時期之限制,每年應以外觀檢查、氣密試驗等,確認有無異常。 六、稱「輕微」者,指適於「熔接補修中無須熱處理之界限及條件」者,其期間與熔接後於爐內實施消除應力之退火時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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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釋】 地下掩埋式壓力容器之外部定期檢查應依規定每年實施,如實施「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28條之1所規定項目及內容有困難者得僅實施電位測定其值以飽和鎂電極測試者在為-850mv以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1月9日台77勞檢2字第11260號函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月15日台85勞安2字第147850號函
一、儲存有毒性、可燃性氣體之第二種壓力容器是否仍須實施檢查,前經本會84年7月10日台84勞檢2字第122971號函釋第二種壓力容器之檢查應由雇主實施自動檢查在案。至內容積未滿500公升之液氯鋼瓶,未列入本規則第4條第4款規定之適用範圍,自不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條規定之檢查。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及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定期檢查應實施內部及外部檢查之期限,於本規則第108條及第132條規定甚明,其第1次定期檢查自無例外。
【函 釋】 釋復「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3條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內部檢查期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月29日台85勞安2字102098號函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2條規定「高強度鋼熔接後於爐內實施退火」,對於大型儲槽使用高強度鋼熔接後,於實施「爐內退火」為困難者,而採用焊道局部退火者,如其效果與「爐內退火」相當時,得視同實施「爐內退火」,適用上開規定。
【函 釋】 發電用第一種壓力容器及製程使用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第1次定期檢查之內、外部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8月16日台88勞檢2字第0036603號函
一、發電容量2萬千瓦以上之發電用第一種壓力容器,因「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08條規定,其外部檢查得延長與內部檢查用時辦理,故經竣工檢查後,第1次定期檢查應實施內、外部檢查,其有效期限最長為2年。
二、另經竣工檢查後製程使用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其第1次定期檢查之內、外部檢查之規定,請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2條第3項辦理。
【函 釋】 有關內槽使用材料為「沃斯田鐵系不�袗�」之液氧、液氮等超低溫真空夾層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同規格製造之「高壓氣體容器」,其內部檢查期限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4月14日台89勞安2字第0013599號函
一、本案有關內槽使用材料為「沃斯田鐵系不�袗�」之液氧、液氮等超低溫真空夾層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竣工檢查合格,領得檢查合格證者,其內部檢查期限,依「危險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2條第3項規定,為15年。如上述期限屆滿,無法依期限實施內部檢查者,應依同規則第133條規定,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執行。
二、同規格製造之「高壓氣體容器」,經竣工檢查合格,領得檢查合格證者,其內部檢查期限,應依同規則第155條規定辦理。如上述期限屆滿,無法依期限實施內部檢查者,應依同規則第156條規定,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執行。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2條第3項所稱「低溫儲槽」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8日台89勞安2字第0045355號函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2條第3項所稱「低溫儲槽」,係指將大氣壓時沸點為攝氏零度以下之液化氣體,於攝氏零度以下儲存,或該氣體氣相部分之常用壓力於每平方公分1公斤以下之液體狀態儲存,並使用絕熱材料被覆,或利用冷凍設備冷卻,使槽內氣體之溫度不致上升超過其常用溫度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函 釋】 有關內胴包覆在內之二重殼構造超低溫設備如何實施「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2條第3項附表備註2規定之非破壞檢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月25日勞安2字第0940003722號函
旨述二重殼構造超低溫設備之非破壞檢測實施方式,得以(一)目視觀察桶槽無長青苔或結露;(二)以真空測試計實際量測夾層之真空度,需達到設定之標準值;(三)對連結於內胴之相同材質管線,測量其厚度無變化;(四)以常用壓力1.1倍以上壓力以內容物實施耐壓試驗,如無壓力變化,可認定為無洩漏。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0條、第132條及第157條之1規定,所稱「常用壓力」。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2月2日勞安2字第0940004123號函
一、「常用壓力」係指高壓氣體製造設備或消費設備於平時使用狀態下之壓力,該壓力非指單一數值,而為某一壓力範圍,對於該法令通常採取低於最高使用壓力之安全側,業經本會79年12月7日以台79勞安2字第29121號函釋在案。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0條、第132條及第157條之1規定「得以常用壓力1.5倍以上壓力實施耐壓試驗」,所稱「常用壓力」,係指平時操作,於正常使用狀態下之壓力範圍區間,其使用之最高壓力而言。
【函 釋】 有關夾套式二重殼構造,以珍珠粉隔熱 ,內存液化乙烯之超低溫儲槽 ,其內部檢查可否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規則」第132條第3項備註2檢查方式替代 ,免再依同規則第133條規定須先向檢查機構申請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4月13日勞安2字第0940017876號函
經查二重殼構造、隔膜式及低溫蒸發器等低溫或超低溫儲槽內部檢查有困難者,如以非破壞檢測確認無裂隙、損傷及腐蝕,得以常用壓力1.5倍以上壓力實施耐壓試驗或常用壓力1.1倍以上壓力以內容物實施耐壓試驗,並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氣密試驗及實施外觀檢查等代替之,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2條第3項備註2已有明定。旨揭液化乙烯超低溫儲槽,如確屬內部檢查有困難者,且確已依上開規定辦理時,自可依前述檢查方式代替內部檢查,免依同規則第133條規定須先向檢查機構申請替代檢查。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2條第3項規定之二重殼構造以夾層充填保溫粉或絕熱材料之低溫或超低溫儲槽,及空氣分離用途之冷箱(Cold Box),如何實施非破壞檢測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5月9日勞安2字第0940023982號函
有關二重殼構造以夾層充填保溫粉或絕熱材料之低溫或超低溫儲槽,及空氣分離用途之冷箱,其非破壞檢測實施方法得以下列方式辦理,以資確認:(一)底座、外殼等實施外觀目視檢查,無異常之黑斑、結霜或鎊蝕等情形;(二)檢視儲槽或冷箱夾層氮氣迫氣(Purge)之壓力及流量無異狀;(三)測量比對儲槽或冷箱之基礎沉陷量無異常;(四)以常用壓力1.1倍以上壓力以內容物實施耐壓試驗,如無壓力變化,可認定為無洩漏。
【函 釋】 有關低溫製程氣體分離用途之冷箱(Cold Box or Core Box)辦理非破壞檢測,得比照本會94年5月9勞安2字第0940023982號函規定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6日勞安2字第0940048272號函
一、旨述低溫製程氣體分離用途之冷箱,如與空氣分離用途之冷箱,其材質、構造類似,為同類型設備,其非破壞檢測方式自得比照旨揭函釋規定辦理。
二、儲槽以外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因其大小,內部構造等,於自內部實施檢查為困難者,以自其外部實施非破壞檢查、開口部之檢查或自連結於該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同等條件之設備之開放檢查等可確認時,得以此代替,於「危險性機械及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2條第3項備註3已有明定,自可依上開規定辨理。
【函 釋】 有關內存液化之乙烯、丙烯、丙烷、丁烷或液氨等內容物之「二重殼構造」低溫儲槽,其內部檢查可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2條第3項備註2檢查替代方式辦理,免依同規則第133條規定須先向檢查機構申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8月11日勞安2字第0950035863號函
一、本案低溫液化氣體儲槽有內、外兩鋼槽,內槽與外槽間以絶熱材料隔絕外界熱量進入儲槽,最外層為RC外壁,該類「二重殼構造」低溫儲槽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2條第3項備註2規定實施非破壤檢測,得依本會94年5月19日勞安2字第0940023982號函辦理,並實施洩漏之溫度感知或夾層迫氣實施氣體分析及長期監測;如其已依前揭132條第3項之內部替代檢查規定辦理者,自免依同規則第133條規定須先向檢查機構申請替代檢查。
二、有關前揭檢查及確認,請要求事業單位應依時序,建立檢查數據及檢查結果等相關歷史數據資料,實施設備劣化、損傷及壽命評估,並據以建置決定實施開放檢查時期之機制。
【函 釋】 有關低溫液態蒸發器得否援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2條第3項備註2規定實施替代內部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4月19日勞安2字第0960145263號函
一、本案如因送氣蒸發器之設備大小、內部構造等,於自內部實施檢查確有困難者,自得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2條第3項備註3規定,自外部實施非破壞檢查、開口部檢查或自連結於該送氣蒸發器同等條件之設備之開放檢查方式替代,惟因該類設備僅有管側,未設胴側,無法設置人孔、清掃孔及檢查孔,且管側設置鰭片,致實施前揭檢查仍有困難,因此得參照該規則第132條第3項備註2方式,以常用壓力1.5倍以上壓力實施耐壓試驗或常用壓力1.1倍以上壓力以內容物實施耐壓試驗,並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氣密試驗等方式代替其內部檢查。
二、另查低溫液態送氣蒸發器之內容物通常為氮、氬、氧、二氧化碳等不具腐蝕性之氣(液)體,請另實施外觀目視及確認附屬品(壓力表及安全閥)有無異常,以資妥適。
【函 釋】 壓縮機出口緩衝槽、製程緩衝槽等實施內部檢查有困難者,得否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2條第3項附表之備註3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0月26日勞安2字第0960145768號函
旨揭設備因無人孔、檢查孔,其內容物為氧氣、氮氣及乙烯者,如符合「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70條第1項第3款有關氣體不得壓縮之規定,且事業單位能提供內容物不具腐蝕性及不會產生沖蝕之相關佐證文件,得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2條第3項附表之備註3規定辦理。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3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其他低溫或超低溫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7月25日勞安2字第0970145756號函
一、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冷箱、平底低溫儲槽、液氧儲槽、液氮儲槽、液氬儲槽、低溫蒸發器及其他低溫或超低溫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其中低溫(含超低溫)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指將大氣壓時沸點為攝氏零度以下之氣體於攝氏0度以下保存,或以該氣體氣相部分之常用壓力於每平方公分1公斤以下之液態下保存,並使用絕熱材料被覆或利用冷凍設備冷卻,使槽內氣體溫度不致上升至常用溫度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二、至上開規定所稱「其他或超低溫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指該款規定之列舉設備以外之低溫或超低溫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2條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9月30日勞安2字第1000028203號函
查該規則第132附表備註3規定:「儲槽以外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因其大小、內部構造等,於自內部實施檢查為困難者,以自其外部實施非破壞檢查、開口部之檢查或自連結於該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同等條件之設備之開放檢查等可確認時,得以此代替」,係指得以上開3種可確認方法之任1種實施代替檢查。
【函 釋】 有關儲槽以外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2條第3項規定檢查期限,實施內外部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3月5日勞安2字第1010145249號函
一、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定期檢查,應每年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實施前項外部檢查如發現缺陷者,經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得併實施內部檢查」,故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每年實施外部檢查1次以上,其內部檢查期限則依同條第3項表列設備之種類及使用材料等對應之檢查期限辦理,其中「儲槽以外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內部檢查期限最長為3年。
二、所詢依同條附表之備註三所列可確認內部之同等檢查方式代替內部檢查者,其後,對於內部檢查以外之年度是否僅需實施外部檢查乙節,查同條第2項已有規定,應視外部檢查結果有無發現缺陷,且檢查機構有無認為得併實施內部檢查之必要者而定。
第一百卅三條 雇主對於下列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時,得於內部檢查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檢附其安全衛生管理狀況、自動檢查計畫暨執行紀錄、該設備之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影本、構造詳圖、生產流程圖,緊急應變處置計畫、自動控制系統及檢查替代方式建議等資料,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
一、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孔或檢查孔者。
二、冷箱、平底低溫儲槽、液氧儲槽、液氮儲槽、液氬儲槽、低溫蒸發器及其他低溫或超低溫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三、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他特殊內容物者。
四、連續生產製程中無法分隔之系統設備者。
五、隔膜式儲槽或無腐蝕之虞者。
六、其他實施內部檢查困難者。
前項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有附屬鍋爐或第一種壓力容器時,其檢查期限得隨同延長之。
【函 釋】 有關內槽使用材料為「沃斯田鐵系不�袗�」之液氧、液氮等超低溫真空夾層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同規格製造之「高壓氣體容器」,其內部檢查期限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4月14日台89勞安2字第0013599號函
一、本案有關內槽使用材料為「沃斯田鐵系不�袗�」之液氧、液氮等超低溫真空夾層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竣工檢查合格,領得檢查合格證者,其內部檢查期限,依「危險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2條第3項規定,為15年。如上述期限屆滿,無法依期限實施內部檢查者,應依同規則第133條規定,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執行。
二、同規格製造之「高壓氣體容器」,經竣工檢查合格,領得檢查合格證者,其內部檢查期限,應依同規則第155條規定辦理。如上述期限屆滿,無法依期限實施內部檢查者,應依同規則第156條規定,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執行。
【函 釋】 有關所提「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09條、第133條及第156條申請「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規定之建議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8月24日台90勞安2字0031186號函
一、「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09條、第133條、第156條規定:雇主如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者,得檢具相關資料,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予以「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所稱「檢查機構」,依同規則第7條規定,係「勞動檢查機構」及「代行檢查機構」之合稱,惟於本會尚未公告指定由代行檢查機構辦理上開業務者,仍宜由勞動檢查機構執行。
二、雇主對於「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之申請,如依上開規定,係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之期間提出,檢查機構理應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申請之准駁,並通知事業單位。如檢查機構未能於所定期間內完成審核,自不應歸責於申請人,至是否處罰事業單位,應視個案之事業情節,依法辦理。
【函 釋】 對事業單位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09條、第133條及第156條規定,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容器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檢查替代方式,避免延宕,請依說明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2月8日勞檢2字第0920067892號函
對於事業單位旨揭之申請,檢查機構於受理後,應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及公文處理程序之規定辦理;另對審查認需補件或退件之通知,其內容應明確、待補之文件不宜重複,並告知不准之理由。
【函 釋】 有關事業單位對其連續製程之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附屬鍋爐,如分別依規定申請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其他檢查方式替代者,應適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0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33條第1項第4款「其他實施內部檢查有困難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2月30日勞安2字第0920072830號函
【函 釋】 有關對經清查檢查合格之危險性設備之延長或替代內部檢查申請案,檢查機構除應依規定予以受理外,另請依說明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3月3日勞檢2字第0930010645號函
對旨揭於相關檢查標準適用前已設置之設備,因缺乏強度計算書及材質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為使其在不影響安全情況下使用,適度放寬檢查尺度,以有效納入列管,為確保其於實施「替代內部檢查」期間之作業安全,故對經清查檢查合格者之延長或替代內部檢查申請,除依現有規定辦理外,應另提出下列文件以確認其安全:
(一)經相關執業技師所簽認之受壓部強度計算書。
(二)實施剩餘壽命評估、腐蝕劣化評估及失效分析評估。
【函 釋】 有關「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審查注意事項」第六項監督管理中,對未依原核定方式實施檢查管理者,得撤銷該核定之認定原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3月15日勞檢2字第0930012465號函
一、對存有下列情形者,得依旨揭撤銷原核定:
(一)對影響設備安全之重要事項,於申請延長期限或替代內部檢查時,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者。
(二)經檢查發現缺陷或不合格事項,需實施開槽檢修改善者。
(三)設備產生之缺陷或不合格事項,依原核定之替代方式無法查知者。
(四)經檢查發現原製程或內容物變更、管理方式改變,致有影響 設備安全者。
(五)其他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定,得予以廢止者。
二、另對於經撤銷核定之設備,應於改善完成後,再依規定提出「延長期限或替代內部檢查」之申請。
【函 釋】 有關內存觸媒、分子篩之危險性設備,於依「替代內部檢查方式」核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後,得否續依原核定方式實施檢查一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8月29日勞檢2字第0940047112號函
旨揭設備因其內存之觸媒、分子篩已屆使用年限,原核定之延長內部檢查理由消失,自應依規定實施內部檢查;惟對於該內部檢查結果,係供檢查機構審查該等設備嗣後替代內部檢查方式,及延長其開放檢查期限之核定重要依據,是以對類似旨揭已實施內部檢查者,其後續替代內部檢查方式之申請,請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及「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審查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函 釋】 有關供高壓氣體製程使用之附屬冷凍單元,得否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提出申請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3月3日勞安2字第0980145226號函
本案供高壓氣體製程使用之附屬冷凍單元,因該單元最終以產出攝氏零度以下之低溫冷媒為目的,依貴會函述,業已符合本會97年7月25日勞安2字第0970145756號函釋之「低溫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故對於該低溫冷媒產出過程中,於冷凍單元內設置之相關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得以原設計狀態之整體單元,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提出延長或替代檢查之申請。
【函 釋】 有關函詢第一種壓力容器及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7月13日勞檢2字第0980150697號函
一、對於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之旨揭設備,於內部檢查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檢附相關資料報經轄區檢查機構核定後,方得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以下稱替代方式),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以下稱檢查則)第109條及第133條定有明文;另對再次提出替代方式申請者,依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審查注意事項七之規定,除就免設或無法設置人孔、掃除孔或檢查孔等設備者外,於再次提出申請前,規定應實施內部檢查以確認內部狀況,合先敘明。
二、有關貴所對於前項替代方式所提疑義,分別說明如下:
(一)內存觸媒或分子篩者再次申請替代方式之疑義部分:依前項規定,其替代方式之再次申請,應於內部檢查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至有關再次申請替代方式前之外部檢查,自應依檢查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前開以外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依替代方式檢查後之疑義部分:依來函所述,當年如以原核定之替代方式實施檢查,除發現有異狀或檢查結果無法依原核定判定外,似無再次申請替代方式之理由,故請將確實發生原因予以敘明;另若係原核定替代方式之期限屆滿,而需重新提出者,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以沃斯田鐵系不锈鋼為材料之儲槽替代檢查疑義部分:有關檢查則第132條第3項,對儲槽使用沃斯田鐵系不�袗�為材料,其內部檢查15年之期限,係指2次內部檢查相隔之時間,似不宜與替代方式核定年限混為一談,至屆期實施內部檢查如有困難者,並得以同條備註規定方式替代之;惟因儲槽存有異狀,採前開備註方式實施存有疑慮時,可依內部檢查結果,另依檢查則第133條申請個案之替代檢查方式,至其核定年限得於審查時依現況一併審酌辦理。
【函 釋】 重申本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2年9月30日以勞檢2字第0920054813號令頒之「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審查注意事項」屬行政規則,尚不宜直接作為行政決定准駁與否之依據。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3年5月27日勞職安3字第1031012585號函
一、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09條、第133條、第156條規定,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如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時,得於內部檢查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檢附其安全衛生管理狀況等資料,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
二、對於事業單位所提出之申請,檢查機構於審查時除依前開法令辦理外,得參照旨揭注意事項,惟該注意事項非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不可據以作成行政決定;裁量時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就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一律注意,並按個案事實及文獻佐證等資料研判之。
三、另對於本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7月13日勞檢2字第0980150697號函等對於旨揭注意事項之說明,更不宜作為准駁與否之依據。
第一百卅四條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預先將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前項內部檢查項目為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內部之表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施之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函 釋】 瓦斯臭劑桶如無腐蝕性,其內部檢查可以超音波測厚代替。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3月21日台77勞檢2字第04247號函
對瓦斯○○公司使用之臭劑桶,如其內部為無腐蝕性者,其內部檢查可以超音波測厚代替。
【函 釋】 釋安全閥檢查方式及處理方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8月2日台80勞檢2字第19588號函
一、鍋爐及蒸汽類容器:
由雇主提出依國家標準實施之分解(或維修)及安全閥性能測定結果報告表備查,如有蒸汽源應即實施作動試驗予以確認,惟必要時,得以水、空氣或惰性氣體替代。
二、如無蒸汽源者,以雇主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51條及第55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之1年內紀錄予以確認,並通知雇主加強維護管理。
【函 釋】 發電廠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期檢查之耐壓試驗及其安全閥性能試驗時機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8月27日台86勞檢2字第036160號函
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4條、第135條對該設備定期檢查之內部檢查及外部檢查項目已有明定,「耐壓試驗」係於實施內部檢查時,視檢查結果判定是否需實施;於外部檢查時,則無「耐壓試驗」項目。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0條、第111條、第134條、第135條所稱「其他必要之檢查」,是否為「熔接檢查、構造檢查及竣工檢查之必要檢查項目」,第157條所稱「其他必要之檢查」,是否為「熔接檢查、構造檢查之必要檢查項目」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2月14日台89勞安2字第0004846號函
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0條第2項、第111條第1項、第134條第2項、第135條第1項及第157條第2項,係規定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容器之定期檢查事項,用以檢查、評估、確認上述設備因運轉、操作、使用後所衍生之損傷、劣化、腐蝕、異狀等,判定其是否符合安全條件及堪用狀態為要旨,故上開條文例舉有關內部檢查及外部檢查之檢查項目規定,如無法由各該條文列舉之應檢查項目,應由實施檢查之機構依個案事實需要認定。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稱「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是否為「耐壓試驗裝置、安全閥測試機組、內視鏡、表面溫度計、磁力探傷試驗裝置、超音波探傷器、液滲檢測器、氣密試驗裝置、膨脹試驗裝置、磅秤、容器洗滌乾燥設備、殘氣回收設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2月29日台89勞安2字第0005585號函
一、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0條第1項、第134條第1項、第157條明定檢查機構應將定期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俾其事前配合辦理整理清掃、降壓、通風換氣等有關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之定期檢查準備事項,除列舉事項外,另加「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規定,以概括規定其他必要事項。應不包括與列舉事項中明示事物性質相異之事項,即列舉事項與概括事項均應以與內部檢查之準備事項有關者為限。
二、來函所列「耐壓試驗裝置」等檢查設備、用具,與列舉事項性質不同者,自不應列為雇主之應準備事項。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稱「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與「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附表3之2、3、4所列檢查用具表無涉。
第一百卅五條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外部檢查之項目為外觀檢查、外部之腐蝕、裂痕、變形、污穢、洩漏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易腐蝕處之定點超音波測厚及其他必要之檢查。必要時,得以適當儀器檢測其內部,發現有異狀者,應併實施內部檢查。
前項超音波測厚,對具一體成形之保溫材、夾套型或因特別高溫等致測厚確有困難者,得免實施。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外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實施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函 釋】 LPG球槽及豎型塔槽類於實施外部檢查時測厚位置及數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9月5日台79勞檢2字第19736號函
一、LPG球槽每3年應至少實施1次內部檢查,針對每塊鋼板擇定2至3點測厚頂部(底部)中心及四方向周圍適當位置各取1點以上測厚。
二、實施外部檢查時,得在不搭架情況下,LPG球槽底部中心選取1點,離地約2公尺高度處四方向各取1點,其餘沿爬梯每一高度之鋼板(下溫帶赤道板、上溫帶板)選取上、下各1點,頂部中心及平台處四方向周圍適當位置各取1點;豎型塔槽類底部端板中央取1點及四方向各取1點、每段爬梯取1點,每層平台(人孔處)各取1至2點頂部端板中央取1點及四方向各取1點以上等位置測量其厚度;惟如認為有全面腐蝕、局部腐蝕或與前次測定值比較有顯著差異者、應增加測厚點數。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0條、第111條、第134條、第135條所稱「其他必要之檢查」,是否為「熔接檢查、構造檢查及竣工檢查之必要檢查項目」,第157條所稱「其他必要之檢查」,是否為「熔接檢查、構造檢查之必要檢查項目」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2月14日台89勞安2字第0004846號函
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0條第2項、第111條第1項、第134條第2項、第135條第1項及第157條第2項,係規定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容器之定期檢查事項,用以檢查、評估、確認上述設備因運轉、操作、使用後所衍生之損傷、劣化、腐蝕、異狀等,判定其是否符合安全條件及堪用狀態為要旨,故上開條文例舉有關內部檢查及外部檢查之檢查項目規定,如無法由各該條文列舉之應檢查項目,應由實施檢查之機構依個案事實需要認定。
【函 釋】 有關真空絕熱之夾套式超低溫液化氣體儲槽或容器之定期檢查,其真空度量測值。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4月3日台90勞安2字0011924號函
有關貴會對本案真空夾套式超低溫液化氣體儲槽或容器之定期檢查,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5條或第157條規定,量測該真空絕熱層之真空度,可續採執行經驗值:「200microns(0.2mmHg)以下」為容許值之判斷依據。惟仍應考量槽體種類、內容物性質及安全閥大小等因素,予以配合。
第一百卅六條 檢查機構對經定期檢查合格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四十六),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第一百卅七條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定期檢查不合格者,檢查員應即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改善;其情形嚴重有發生危害之虞者,並應報請所屬檢查機構限制其最高使用壓力或禁止使用。
第一百卅八條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一、從外國進口。
二、構造檢查、重新檢查、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後,經閒置一年以上,擬裝設或恢復使用。但由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經禁止使用,擬恢復使用。
四、遷移裝置地點而重新裝設。
五、擬提升最高使用壓力。
六、擬變更內容物種類。
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函 釋】 有關○○公司函詢,對應辦理重新檢查之危險性設備,擬於設置完成後再向所轄勞動檢查機構一併申請重新、竣工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6月18日台85勞檢2字第119903號函
對於已裝設完竣之危險性設備,事業單位得向所轄勞動檢查機構,一併申請重新、竣工檢查。惟其收費應依重新、竣工檢查之收費標準分別列計。
【函 釋】 有關日本使用多年,進口之舊儲槽(內容物為二氧化碳),可否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重新檢查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1月16日勞安2字第0930000825號函
一、從外國進口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其所有人或雇主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重新檢查,其於申請重新檢查時,應檢附之書件,於上開規則第139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為確認自國外進口之設備,是否為已報廢或禁止使用者,代行檢查機構於認有必要時,要求提供進口報關名目或歷年檢查資料等相關文件佐證,應無不可。
【函 釋】 本會於84年12月13日訂定發布「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後,將內存「高壓氣體」之「第二種壓力容器」改列為「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或「高壓氣體容器」,如上述既有設備因改列屬檢查發證範圍,造成發生檢查困難,致未完成檢查者,其後續處理對策如說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9月20日勞安2字第0930046706號函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及使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條定有明文,本案內存高壓氣體之第二種壓力容器改列為「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或「高壓氣體容器」,如造成上述既有設備發生檢查困難,致未完成檢查時,依現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8條及第160條規定,「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或「高壓氣體容器」,經禁止使用,疑恢復使用者,應申請重新檢查。至申請重新檢查時,所附「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應如何取得,查「國內製造或國外進口之第二種壓力容器,應向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並取得構造檢查合格證明書」,於舊「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58條已有規定,據此,本案原屬第二種壓力容器者,如能提出前經核發之「第二種壓力容器構造檢查合格證明書」等文件,自得依現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8條及第160條規定,申請重新檢查合格後,取得檢查合格證。
【函 釋】 有關國外使用多年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移置國內前,由原製造廠依國外標準整修及檢驗合格,得否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8條規定辦理重新檢查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5月18日勞安2字第0960145343號函
經查進口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雖為舊品,目前並無不得受理申請檢查之規定,惟為確認該國外進口之設備,是否為已報廢或禁止使用者,檢查機構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第3項規定,要求事業單位提供進口報關名目或歷年檢查資料等相關文件佐證,應無不可。
第一百卅九條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二),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明細表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或其影本。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
【函 釋】 經國外檢查合格進口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容器之氣密耐壓試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7月5日台86勞檢2字第027851號函
自國外進口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容器,既經該國政府檢查機構或核准之檢驗單位實施氣密或耐壓試驗合格且有證明者,於重新檢查時,在其受壓部未發現有害之變形、腐蝕裂痕,得可免除該氣密試驗及耐壓試驗。
【函 釋】 有關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定期檢查不合格,禁止使用,擬恢復使用者,申請重新檢查時,其定期檢查不合格項目應否併入檢查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9月18日勞安2字第0920050719號函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9條第2項規定,重新檢查準用該規則第126條第3項規定之構造檢查項目。如本案定期檢查不合格項目未列於上開列舉之檢查項目者,則應列為該規則第126條第3項所稱「其他必要之檢查」項目實施,以確認該設備使用之安全性。
第一百四十條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重新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明細表上加蓋重新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重新檢查合格證明,以辦理竣工檢查。但符合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之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後停用或第三款,其未遷移裝設或遷移至廠內其他位置重新裝設,經檢查合格者,得在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外國進口者,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第一百四十一條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修改致其塔槽、胴體、端板、頂蓋板、管板、集管器或補強支撐等有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塔槽、胴體或集管器經修改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其端板、管板全部修改者,應依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辦理。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7條及141條所稱「補強支撐等」有變動者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月22日台87勞安2字第002143號函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補強板及支撐有變動者」,適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7條所稱「補強支撐等有變動者」;至擬於胴體或端板開孔乙節,事涉結構強度之變化,自應審慎分析計算其結構強度及評估製程管制作為等可行後,再依個案處理。
【函 釋】 有關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前經熔接檢查、構造檢查合格,尚未辦理竣工檢查,現擬變更構造者,應申請何種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3月7日台87勞安2字第005991號函
本案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前經85年12月經熔接檢查、構造檢查合格,尚未辦理竣工檢查,如因變更構造,涉及構造強度之改變及須再熔接施工,則與前核發加蓋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合格戳記之明細表記載事項已有不符,該明細表自不再適用,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相關規定辦理熔接檢查、構造檢查,該設備未涉及變動之部分,檢查機構得依事實酌予免除部分檢查項目。
【函 釋】 有關危險性設備之大修改,如涉及熔接者,於變更檢查時,應否併辦理熔接檢查、構造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5月19日勞安2字第0920026814號函
經查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或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等危險性設備如有大修改情事,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92條、第117條或第141條規定辦理之變更檢查,其檢查內容應準用「構造檢查」項目,業分別於同規則第93條第2項、第118條第2項或第142條第2項明文規定;如大修改之變更部分涉及以熔接施工者,於變更檢查時,應實施熔接部之機械性能試驗、放射線檢查及熔接部之強度確認等,惟此際實施之熔接部檢查,屬變更檢查實施內容之一,不視為同規則第73條、第97條或第121條規定之「熔接檢查」。
【函 釋】 有關危險性設備之大修改,如涉及熔接者,於變更檢查時,應否併辦理熔接檢查、構造檢查仍有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7月3日勞安2字第0920035973號函
一、依本會92年5月19日勞安2字第0920026814四號函(諒達)釋,危險性設備如有大修改情事,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辦理變更檢查,雖大修改之變更部分涉及以熔接施工者,準用熔接檢查要領,惟仍不視為該規則所稱「熔接檢查」,本案危險性設備拆回製造廠修改再裝回原地點,雖製造廠地點與設置地點分屬不同代行檢查機構轄區,仍應依該規定向設置所在地代行檢查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檢查。
二、來函說明3所指危險性設備變更部分係一完整新製品(僅保留原始刻印號碼部位供查核,其餘變更換新),若已非「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指【大修改】者,自不適用上開變更檢查規定,應依該規則規定辦理相關檢查。
【函 釋】 有關對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更換管板,是否應實施變更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1月13日勞檢2字第0920062831號函
一、本案依來函所述,擬將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上部管板全部予以更換,致符合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41條「大修改」之界定,故請依規定申請變更檢查。
二、另有關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變更檢查準用構造檢查之項目,對屬耐壓試驗壓力部分,請依國家標準CNS9788壓力容器系列之有關規定辦理。
【函 釋】 有關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胴體修改未達3分之1以上,其修改部分之材質、厚度已改變,是否辦理變更檢查等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3月29日勞安2字第0930012079號函
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41條所定「變更檢查」,係指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大修改致其塔槽、胴體或集管器3分之1以上或端板、管板之全部修改或頂蓋板、補強支撐等有變更動者,應辦理之檢查。本案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因胴體部分腐蝕,擬切除更換不同材質、厚度之材料,予以熔接接合,該受壓部分如已顯著影響強度,應辦理「變更檢查」。
第一百四十二條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變更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三)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二、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明細表二份。
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影本。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於變更檢查時準用之。
【函 釋】 有關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修改,應否先申請型式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7月18日台86勞安2字第030593號函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93條、第118條及第142條規定,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於申請變更檢查時,應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如上述設備之修改,尚未達第92條、第117條及第141條應實施「變更檢查」範圍者,自可免同規則第71條、第95條及第120條規定之型式檢查。
【函 釋】 危險性設備輕微變動修改之變更檢查,可否免除耐壓試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月17日勞安2字第0940001827號函
一、經查危險性設備變更檢查之實施,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93條第2項、第118條第2項、第142條第2項及第162條之2規定,準用同規則第78條第3項、第102條第3項、第126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3項規定之構造檢查項目辦理。
二、本案輕微變動之大容積塔槽等危險性設備,應否實施耐壓試驗,應視修改工程對其強度有無不利影響之程度,依檢查個案事實需要判定,如認無必要且無顧慮者,自得免實施。
第一百四十三條 檢查機構於實施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或變更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告知所有人、雇主或其代理人為下列各項措施:
一、除去被檢查物體上被覆物之全部或一
部。
二、拔出鉚釘或管。
三、在板上或管上鑽孔。
四、其他認為必要事項。
前項第三款,申請人得申請改以非破壞檢查,並提出證明文件。
第一百四十四條 高壓氣體容器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一),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高壓氣體容器型式、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製造、檢查設備之種類、能力及數量。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五、施工者資格及人數。
六、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經檢附熔接人員資格證件、熔接程序規範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者,不在此限。
【函 釋】 釋示「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71條第4項、第95條第4項、第120條第4項、第144條第4項所稱「型式及條件相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1月16日台85勞安2字第143425號函
一、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71條、第95條、第120條及第144條等第4項但書所稱「型式及條件相同」,係指依附表危險性設備所揭之分類,其種類相同,且胴體、端板、管板或其他受壓部分所用材料相同及熔接施工法確認試驗方法之熔接條件相同,又其製造設備、檢查設備等相關設備及其他製造條件與經許可製造之條件相當者。
二、不屬於表列種類者,視為獨立種類。
【函 釋】 有關製造「端板」是否應經「型式檢查」合格,方可製造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3月23日台90勞安2字0011034號函
經查製造人擬製造或修改「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等,未經「型式檢查」合格,不得為之,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已有明定。製造人如僅製造「端板」者,無須單獨申請;應由負責「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等之主要部份之製造者,聯合其他共同參與製造之各製造廠依上開規定,共同提出申請「型式檢查」。
第一百四十五條 高壓氣體容器之製造人,應實施品管及品保措施,其設備及人員,除準用第九十六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應各該容器製造所必要之設備:
一、無縫容器:
(一)鍛造設備或成型設備。
(二)以接合底部製造者:底部接合設
備。
(三)以使用熱處理材料製造容器者:退火爐及可測定該爐內溫度之溫度測定裝置。
(四)洗滌設備。
(五)確認厚度之器具。
二、無縫容器以外之容器,除設置前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設備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應各該容器製造所必要之設備:
(一)成型設備。
(二)熔接設備或硬焊設備。
(三)防�袪賹佼]備。但製造灌裝液化石油氣之容器,其使用不�袗�、鋁合金或其他不易腐蝕之材料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六條 以熔接製造之高壓氣體容器,應於施工前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熔接檢查。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附屬設備或僅對不產生壓縮應力以外之應力部分,施以熔接者。
二、僅有下列部分施以熔接者:
(一)內徑在三百公厘以下之管之圓周接頭。
(二)加強材料、管、管台、凸緣及閥座等熔接在胴體或端板上。
(三)支持架或將其他不承受壓力之物件熔接於胴體或端板上。
(四)防漏熔接。
前項熔接檢查項目為材料檢查、外表檢查、熔接部之機械性能試驗、放射線檢查、熱處理檢查及其他必要檢查。
第一百四十七條 製造人申請高壓氣體容器之熔接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熔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二),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材質證明一份。
二、熔接明細表(附表三十三)二份。
三、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
四、熔接施工人員之熔接技術士資格證件。
五、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熔接程序規範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等影本各一份。
【函 釋】 有關貴公司所詢熔接程序規範(WPS)、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 (PQR)與熔接申請是否可同時進行申請作業乙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5月31日台90勞檢2字0025099號函
申請「熔接檢查」應附文件,包括「熔接程序規範(WPS)」、「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PQR)」影本等,所有申請書件係一次提出,無先後之別,故「熔接程序規範(WPS)」、「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PQR)」並無「單獨」先向檢查機構申請之作業規定,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74條、第98條、第122條及第147條之規定已有明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 檢查機構實施高壓氣體容器之熔接檢查時,應就製造人檢附之書件先行審查合格後,依熔接檢查項目實施現場實物檢查。
實施現場實物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前備妥下列事項:
一、機械性能試驗片。
二、放射線檢查。
第一百四十九條 高壓氣體容器經熔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熔接明細表上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熔接檢查合格證明,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第一百五十條 製造高壓氣體容器完成時,應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
第一百五十一條 製造人申請高壓氣體容器之構造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構造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五)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附表四十四)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
三、以熔接製造者,附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之熔接明細表。
四、以鉚接製造者,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同一檢查機構實施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書件。
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強度計算審查、氣密試驗、耐壓試驗、安全裝置、附屬品及附屬裝置、超低溫容器之絕熱性能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7月1日台78勞檢2字第15163號函
對高壓氣體類移動式鋼瓶安全閥吹洩壓力之檢查,在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內未作規定前,依左列規定檢查:
一、彈簧式以外之安全閥依中國國家標準CNS10848 B5104。
二、彈簧式安全閥吹洩壓力視充填高壓氣體之種類(參照CNS10848 B5104高壓鋼瓶閥第3.2節)取其耐壓試驗壓力之百分之80以下,惟其停止壓力應在耐壓試驗壓力之百分之70以上。
【函 釋】 釋安全閥檢查方式及處理方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8月2日台80勞檢2字第19588號函
一、鍋爐及蒸汽類容器:
由雇主提出依國家標準實施之分解(或維修)及安全閥性能測定結果報告表備查,如有蒸汽源應即實施作動試驗予以確認,惟必要時,得以水、空氣或惰性氣體替代。
二、如無蒸汽源者,以雇主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51條及第55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之1年內紀錄予以確認,並通知雇主加強維護管理。
【函 釋】 有關貴○○公司高壓氣體容器擬變更為車載型高壓氣體容器一案,請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53條規定申請構造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1月1日勞安2字第0950115221號書函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53條規定「高壓氣體容器經構造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檢查合格證及在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上加蓋構造檢查合格戳記,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1份,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但固定於車輛之高壓氣體容器,應經組裝完成並固定於車架後,始得核發檢查合格證」,本案貴公司非車載型高壓氣體容器擬改為車載型高壓氣體容器,二者檢查程序並非相當,且固定於車輛之高壓氣體容器,應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5章第1節規定設置防波板、高度檢知桿、緊急遮斷閥、原閥應保持之必要距離...等,其多屬構造檢查項目,尚待補正及確認,是以請依該規則第153條規定申請構造檢查,核發新證,舊證應繳回註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檢查機構實施高壓氣體容器之構造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先備妥下列事項:
一、將被檢查物件放置於易檢查位置。
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試驗。
第一百五十三條 高壓氣體容器經構造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檢查合格證(附表三十九、附表三十九之一)及在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上加蓋構造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但固定於車輛之高壓氣體容器,應經組裝完成並固定於車架後,始得核發檢查合格證。
前項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依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
【函 釋】 有關高壓氣體容器檢查合格證可否發給使用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7月10日台86勞安2字第026280號函
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53條明定,高壓氣體容器經構造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檢查合格證,該容器之構造檢查雖係由製造人申請,惟製造人於申請構造檢查時,於檢查申請書備註欄註明「使用人名稱、地址及負責人」等資料,檢查機構核發檢查合格證時,自得將上述使用人資料載於檢查合格證之「事業單位欄」,核發予使用人。另如有轉讓情事者,則可依同規則第165條規定辦理。
【函 釋】 主題摘要:有關高壓氣體容器固定於槽車者之檢查合格證換發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4月3日台90勞安2字第0013417號函
一、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高壓氣體容器經構造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檢查合格證 (附表三十九、附表三十九之一) 」,故高壓氣體容器固定於槽車者經檢查合格應發給同規則附表三十九之一之檢查合格證,依該檢查合格證 (正面) 之附註3,定期檢查合格後換發新證,則同規則修正前核發之檢查合格證 (附表三十九規定者) 自應於換發新證時收回。另,如尚未換發新證且仍於合格證有效期間時,經定期檢查不合格者,則依同規則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於原合格證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改善。
二、另高壓氣體容器固定於槽車者經定期檢查合格,先收回舊證另發檢查合格「證明單」以憑換發新證之建議,不符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
【函 釋】 有關「供離島間海陸運輸用之框架式液化石油氣運輸槽」之槽體無固定專屬之運輸車架,其「檢查合格證 」背面記事欄之「車身架號碼」如何填寫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7月15日勞安2字第1000145895號函
在協商交通部納管前述槽車之運輸車架、槽體固定方式、框架安全等運輸安全事項前,本案得暫採下列權宜措施辦理:
一、本案「供離島間海陸運輸用」之框式液化石油氣運輸槽,其槽體設有腳座、框架,運送時,係以活動插銷方式將槽體及框架置放固定於板車載運,因板車替換性高,致該槽體可置放於不同車架運送,槽體本身並無固定專屬之運輸車架,故檢查機構得以檢查當時情況認定,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53條第1項規定發給附表39之1格式之「檢查合格證」時,其合格證背面記事欄得免填「引擎號碼/車身架號碼」及「罐槽車別」等二欄位資料。
二、「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128條至第130條對於閥、容器後面、工作箱與車輛之後保險桿間,應保持必要水平距離之規定,旨在設置防撞緩衝區,惟對槽體無固定專屬運輸車架之罐式集裝箱(ISO Tank),其型式設計與一般汽車運輸槽之構成有別,如該槽體之框架已具有防撞保護強度之功能設計,且採取有限元素分析法(Finite Element Method, FEM )驗證,或經經撞擊、翻覆等實際測試型式認證,或其他具有能確認框架耐撞強度之佐證者,得不適用前揭條文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雇主於高壓氣體容器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
【函 釋】 有關「高壓氣體容器」等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3月9日勞安2字第0930011148號函
一、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6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從外國進口之「高壓氣體容器」,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來函所指國外進口之「高壓氣體容器」,雖於2星期使用完後,運回國外重新充填,該設備仍應依上開規定,經檢查合格,方可使用。對具有國外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可依同規則第160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次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54條規定,雇主對於「高壓氣體容器」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1個月,應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未經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惟如有同規則第156條規定之情事者,得依同條規定,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檢附相關文件,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
第一百五十五條 高壓氣體容器之定期檢查,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及外部檢查:
一、內部檢查:
(一)自構造檢查合格日起算,未滿十五年者,每五年一次;十五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每二年一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一次。
(二)無縫高壓氣體容器,每五年一次。
二、外部檢查:
(一)固定於車輛之高壓氣體容器,每年一次。
(二)非固定於車輛之無縫高壓氣體容器,每五年一次。
(三)前二目以外之高壓氣體容器,依前款第一目規定之期限。
高壓氣體容器從國外進口,致未實施構造檢查者,前項起算日,以製造日期為準。
【函 釋】 有關內槽使用材料為「沃斯田鐵系不�袗�」之液氧、液氮等超低溫真空夾層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同規格製造之「高壓氣體容器」,其內部檢查期限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4月14日台89勞安2字第0013599號函
一、本案有關內槽使用材料為「沃斯田鐵系不�袗�」之液氧、液氮等超低溫真空夾層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竣工檢查合格,領得檢查合格證者,其內部檢查期限,依「危險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2條第3項規定,為15年。如上述期限屆滿,無法依期限實施內部檢查者,應依同規則第133條規定,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執行。
二、同規格製造之「高壓氣體容器」,經竣工檢查合格,領得檢查合格證者,其內部檢查期限,應依同規則第155條規定辦理。如上述期限屆滿,無法依期限實施內部檢查者,應依同規則第156條規定,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執行。
【函 釋】 高壓氣體容器之定期檢查期限,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55條規定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3月22日台90勞安2字第0008941號函
一、經查高壓氣體容器之定期檢查期限,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55條已有明定,代行檢查機構於高壓氣體容器之檢查合格證上簽署有效期限,自應依該規則第158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高壓氣體容器之定期檢查事項,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57條規定辦理。
【函 釋】 有關ISO TANK定期檢查之有效期限疑義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8月16日勞安2字第0990024508號函
一、有關函詢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55條規定之高壓氣體容器定期檢查期限,將更改為每年檢查1次乙節,經查本會研擬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55條修正草案僅作文字修正及款項調整,原有規定之內外部定期檢查期限尚未變更,本案ISO TANK仍請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二、查本會99年4月19日勞安2字第0990145541號函略以:「高壓氣體容器為國外客戶所有,且進口於國內灌裝高壓氣體後,隨即運輸出口供國外客戶使用,雖未於國內使用,惟因灌裝後出口再次回流率低,大多僅單次灌裝後從此未再輸入,故前揭容器如依美國ASME Code Sec. VIII Div. I或國際運輸通用規範等設計、製造,並依各該標準授權之驗證機構檢查合格且未逾有效期限者,得視為符合同規則第71條第7款所稱『合格容器』」,該函已敘明其適用條件限為「供或外使用」者,廠商如於「國內灌裝使用」,自非上開函釋之適用條件及使用目的,無上開函釋之適用,故本案ISO TANK仍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檢查合格,方得使用。
第一百五十六條 雇主對於下列高壓氣體容器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時,得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檢附其安全衛生管理狀況、自動檢查計畫及執行紀錄、該容器之構造詳圖、緊急應變處置計畫、安全保護裝置及檢查替代方式建議等資料,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
一、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孔或檢查孔者。
二、低溫或超低溫之高壓氣體容器。
三、夾套式或無腐蝕之虞者。
四、其他實施內部檢查困難者。
【函 釋】 有關內槽使用材料為「沃斯田鐵系不�袗�」之液氧、液氮等超低溫真空夾層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同規格製造之「高壓氣體容器」,其內部檢查期限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4月14日台89勞安2字第0013599號函
一、本案有關內槽使用材料為「沃斯田鐵系不�袗�」之液氧、液氮等超低溫真空夾層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竣工檢查合格,領得檢查合格證者,其內部檢查期限,依「危險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2條第3項規定,為15年。如上述期限屆滿,無法依期限實施內部檢查者,應依同規則第133條規定,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執行。
二、同規格製造之「高壓氣體容器」,經竣工檢查合格,領得檢查合格證者,其內部檢查期限,應依同規則第155條規定辦理。如上述期限屆滿,無法依期限實施內部檢查者,應依同規則第156條規定,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執行。
【函 釋】 有關所提「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09條、第133條及第156條申請「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規定之建議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8月24日台90勞安2字0031186號函
一、「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09條、第133條、第156條規定:雇主如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者,得檢具相關資料,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予以「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所稱「檢查機構」,依同規則第7條規定,係「勞動檢查機構」及「代行檢查機構」之合稱,惟於本會尚未公告指定由代行檢查機構辦理上開業務者,仍宜由勞動檢查機構執行。
二、雇主對於「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之申請,如依上開規定,係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之期間提出,檢查機構理應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申請之准駁,並通知事業單位。如檢查機構未能於所定期間內完成審核,自不應歸責於申請人,至是否處罰事業單位,應視個案之事業情節,依法辦理。
【函 釋】 對事業單位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09條、第133條及第156條規定,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容器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檢查替代方式,避免延宕,請依說明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2月8日勞檢2字第0920067892號函
對於事業單位旨揭之申請,檢查機構於受理後,應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及公文處理程序之規定辦理;另對審查認需補件或退件之通知,其內容應明確、待補之文件不宜重複,並告知不准之理由。
【函 釋】 有關「高壓氣體容器」等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3月9日勞安2字第0930011148號函
一、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6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從外國進口之「高壓氣體容器」,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來函所指國外進口之「高壓氣體容器」,雖於2星期使用完後,運回國外重新充填,該設備仍應依上開規定,經檢查合格,方可使用。對具有國外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可依同規則第160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次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54條規定,雇主對於「高壓氣體容器」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1個月,應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未經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惟如有同規則第156條規定之情事者,得依同條規定,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檢附相關文件,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
【函 釋】 重申本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2年9月30日以勞檢2字第0920054813號令頒之「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審查注意事項」屬行政規則,尚不宜直接作為行政決定准駁與否之依據。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3年5月27日勞職安3字第1031012585號函
一、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09條、第133條、第156條規定,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如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時,得於內部檢查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檢附其安全衛生管理狀況等資料,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
二、對於事業單位所提出之申請,檢查機構於審查時除依前開法令辦理外,得參照旨揭注意事項,惟該注意事項非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不可據以作成行政決定;裁量時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就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一律注意,並按個案事實及文獻佐證等資料研判之。
三、另對於本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7月13日勞檢2字第0980150697號函等對於旨揭注意事項之說明,更不宜作為准駁與否之依據。
第一百五十七條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高壓氣體容器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預先將高壓氣體容器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0條、第111條、第134條、第135條所稱「其他必要之檢查」,是否為「熔接檢查、構造檢查及竣工檢查之必要檢查項目」,第157條所稱「其他必要之檢查」,是否為「熔接檢查、構造檢查之必要檢查項目」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2月14日台89勞安2字第0004846號函
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0條第2項、第111條第1項、第134條第2項、第135條第1項及第157條第2項,係規定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容器之定期檢查事項,用以檢查、評估、確認上述設備因運轉、操作、使用後所衍生之損傷、劣化、腐蝕、異狀等,判定其是否符合安全條件及堪用狀態為要旨,故上開條文例舉有關內部檢查及外部檢查之檢查項目規定,如無法由各該條文列舉之應檢查項目,應由實施檢查之機構依個案事實需要認定。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稱「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是否為「耐壓試驗裝置、安全閥測試機組、內視鏡、表面溫度計、磁力探傷試驗裝置、超音波探傷器、液滲檢測器、氣密試驗裝置、膨脹試驗裝置、磅秤、容器洗滌乾燥設備、殘氣回收設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2月29日台89勞安2字第0005585號函
一、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0條第1項、第134條第1項、第157條明定檢查機構應將定期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俾其事前配合辦理整理清掃、降壓、通風換氣等有關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之定期檢查準備事項,除列舉事項外,另加「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規定,以概括規定其他必要事項。應不包括與列舉事項中明示事物性質相異之事項,即列舉事項與概括事項均應以與內部檢查之準備事項有關者為限。
二、來函所列「耐壓試驗裝置」等檢查設備、用具,與列舉事項性質不同者,自不應列為雇主之應準備事項。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稱「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與「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附表3之2、3、4所列檢查用具表無涉。
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 高壓氣體容器外部檢查項目為外觀檢查、外部之腐蝕、裂痕、變形、污穢、洩漏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易腐蝕處之定點超音波測厚及其他必要之檢查;發現有異狀者,應併實施內部檢查。
高壓氣體容器內部檢查項目為容器內部之表面檢查、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施之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低溫或超低溫等高壓氣體容器之內部檢查,得以常用壓力一點五倍以上壓力實施耐壓試驗或常用壓力一點一倍以上壓力以內容物實施耐壓試驗,並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氣密試驗及實施外觀檢查等代替之。
第二項高壓氣體容器實施必要檢查時,熔接容器應實施防�袪赯Ⅷ邠d,超低溫容器應實施氣密試驗。
第一項超音波測厚,對具一體成形之保溫材、夾套型或因特別低溫等致測厚確有困難者,得免實施。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高壓氣體容器內外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實施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高壓氣體容器於國際間運送時,對具有他國簽發之檢查合格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視其檢驗項目之相當性,審酌免除前六項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函 釋】 函釋有關槽車定期檢查安全閥測試,於實施外部檢查時,是否應實施作動試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2月9日台78勞檢2字第29142號函
槽車定期檢查實施外部檢查時,對於安全閥依目視結果或檢查紀錄判斷,如有彈簧變形、粘著、�袘k或閥座阻塞等異狀時,應實施作動試驗,並得以附設停止閥實施之。
【函 釋】 對於液化石油氣槽車所設內藏式安全閥之測試於內部檢查或實施外部檢查發現有異狀須實施內部檢查時,一併實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2月6日台79勞檢2字28901號函
【函 釋】 有關真空絕熱之夾套式超低溫液化氣體儲槽或容器之定期檢查,其真空度量測值。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4月3日台90勞安2字0011924號函
有關貴會對本案真空夾套式超低溫液化氣體儲槽或容器之定期檢查,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5條或第157條規定,量測該真空絕熱層之真空度,可續採執行經驗值:「200microns(0.2mmHg)以下」為容許值之判斷依據。惟仍應考量槽體種類、內容物性質及安全閥大小等因素,予以配合。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57條之1規定之超低溫容器定期檢查之絕熱性能試驗,得否以真空絕熱夾套之真空度測定值替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2月1日勞安2字第0940003443號函
一、經查本會93年10月20日勞安二字第0930051670號令修正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57條之1第4項規定,超低溫容器之定期檢查,應實施絕熱性能試驗,其與該規則第151條第3項規定,超低溫容器構造檢查實施之絕熱性能試驗,兩者試驗方法並無不同,且構造檢查之絕熱性能試驗,業已施行有年,貴會可依相同試驗方法辦理。
二、旨揭「絕熱性能試驗」,係以試驗用液化氣體充填,計算侵入熱量在規定值以下者為合格,惟該「絕熱性能試驗」如因故無法施作,得另以真空絕熱夾套之「真空度試驗」替代檢查 ,以判定該設備之絕熱性能。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0條、第132條及第157條之1規定,所稱「常用壓力」。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2月2日勞安2字第0940004123號函
一、「常用壓力」係指高壓氣體製造設備或消費設備於平時使用狀態下之壓力,該壓力非指單一數值,而為某一壓力範圍,對於該法令通常採取低於最高使用壓力之安全側,業經本會79年12月7日以台79勞安2字第29121號函釋在案。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10條、第132條及第157條之1規定「得以常用壓力1.5倍以上壓力實施耐壓試驗」,所稱「常用壓力」,係指平時操作,於正常使用狀態下之壓力範圍區間,其使用之最高壓力而言。
第一百五十八條 檢查機構對經定期檢查合格之高壓氣體容器,應依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之期限,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但固定於車輛之罐槽體者,應重新換發新證。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高壓氣體容器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四十六),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函 釋】 有關代行檢查機構實施「液化石油氣汽車運輸槽體」之非破壞檢查及耐壓試驗時機及頻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4月3日勞安2字0920015985號函
一、高壓氣體容器之定期檢查期限,依新舊品年限不同,其內外部檢查期限各分為5年、2年及每年檢查1次,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55條已有明定,如本案「液化石油氣汽車運輸槽體」屬於構造檢查合格日起算20年以上者,始為每年檢查1次以上,並非高壓氣體容器之定期檢查期限均為每年實施1次。
二、次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57條第2項規定,於定期檢查時,實施「非破壞檢查」之時機,應以檢查判斷發現異常徵兆,或合理懷疑可能存有損傷等情形,認有必要進一步檢驗瑕疪者為限,至是否實施「耐壓試驗」,應依檢查結果判定有此需要者為準,均依個案事實認定。國家標準CNS7248 Z3018「液化石油氣汽車運輸槽體」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與該規則第155條相同,上開規定之「磁粒檢驗」、「液滲檢驗」之實施,係在「耐壓試驗」後,於槽體內部之熔接縫、開口及配件之填角熔接部分、或槽體檢查發現胴板或端板有熔接缺陷時、或目視檢查發現缺陷等為之;「耐壓試驗」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施者為限。
【函 釋】 有關高壓氣體容器耐壓試驗之壓力數值及試驗介質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2月16日勞安2字第0960145109號函
旨述高壓氣體容器實施耐壓試驗之壓力數值,請依氣體種類決定,詳如附件。
前揭耐壓試驗,應以水壓實施為原則。如有實施困難,請敘明原因,另案處理。
第一百五十九條 高壓氣體容器經定期檢查不合格者,檢查員應即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改善;其情形嚴重有發生危害之虞者,並應報請所屬檢查機構限制其最高使用壓力或禁止使用。
【函 釋】 主題摘要:有關高壓氣體容器固定於槽車者之檢查合格證換發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4月3日台90勞安2字第0013417號函
一、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高壓氣體容器經構造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檢查合格證 (附表三十九、附表三十九之一) 」,故高壓氣體容器固定於槽車者經檢查合格應發給同規則附表三十九之一之檢查合格證,依該檢查合格證 (正面) 之附註3,定期檢查合格後換發新證,則同規則修正前核發之檢查合格證 (附表三十九規定者) 自應於換發新證時收回。另,如尚未換發新證且仍於合格證有效期間時,經定期檢查不合格者,則依同規則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於原合格證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改善。
二、另高壓氣體容器固定於槽車者經定期檢查合格,先收回舊證另發檢查合格「證明單」以憑換發新證之建議,不符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
第一百六十條 高壓氣體容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一、從外國進口。
二、構造檢查、重新檢查、定期檢查合格後,經閒置一年以上,擬恢復使用。但由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經禁止使用,擬恢復使用。
四、擬提升最高灌裝壓力。
五、擬變更灌裝氣體種類。
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函 釋】 由國外輸入已灌有高壓氣體之高壓氣體容器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9月18日台85勞檢2字第134927號函
由國外輸入已灌裝有高壓氣體之高壓氣體容器,經我國認可之國外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並於有效期限內其高壓氣體容器之重新檢查可於內存高壓氣體使用完罄後再申請檢查。
【函 釋】 有關高壓氣體容器(臥式圓筒型丁二烯運輸槽)擬增加長度而變更內容積者,應否申請重新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0月2日勞安2字第0920055127號函
查高壓氣體容器變更內容積,無「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60條規定之適用,本案臥式圓筒型丁二烯運輸槽擬變更內容積如涉及本體構造之變動,應視同新品,依該規則相關規定辦理熔接、構造等各項檢查,重新核發檢查合格證,原發檢查證明文件則予註銷。
【函 釋】 有關「高壓氣體容器」等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3月9日勞安2字第0930011148號函
一、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6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從外國進口之「高壓氣體容器」,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來函所指國外進口之「高壓氣體容器」,雖於2星期使用完後,運回國外重新充填,該設備仍應依上開規定,經檢查合格,方可使用。對具有國外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可依同規則第160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次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54條規定,雇主對於「高壓氣體容器」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1個月,應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未經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惟如有同規則第156條規定之情事者,得依同條規定,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檢附相關文件,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
【函 釋】 本會於84年12月13日訂定發布「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後,將內存「高壓氣體」之「第二種壓力容器」改列為「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或「高壓氣體容器」,如上述既有設備因改列屬檢查發證範圍,造成發生檢查困難,致未完成檢查者,其後續處理對策如說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9月20日勞安2字第0930046706號函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及使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條定有明文,本案內存高壓氣體之第二種壓力容器改列為「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或「高壓氣體容器」,如造成上述既有設備發生檢查困難,致未完成檢查時,依現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8條及第160條規定,「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或「高壓氣體容器」,經禁止使用,疑恢復使用者,應申請重新檢查。至申請重新檢查時,所附「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應如何取得,查「國內製造或國外進口之第二種壓力容器,應向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並取得構造檢查合格證明書」,於舊「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58條已有規定,據此,本案原屬第二種壓力容器者,如能提出前經核發之「第二種壓力容器構造檢查合格證明書」等文件,自得依現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38條及第160條規定,申請重新檢查合格後,取得檢查合格證。
第一百六十一條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高壓氣體容器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二),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或其影本。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
【函 釋】 經國外檢查合格進口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容器之氣密耐壓試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7月5日台86勞檢2字第027851號函
自國外進口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容器,既經該國政府檢查機構或核准之檢驗單位實施氣密或耐壓試驗合格且有證明者,於重新檢查時,在其受壓部未發現有害之變形、腐蝕裂痕,得可免除該氣密試驗及耐壓試驗。
第一百六十二條 高壓氣體容器經重新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檢查合格證,並註明使用有效期限。但符合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經檢查合格者,得在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註明使用有效期限。
前項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準用第一百五十五條,最長為五年。
外國進口者,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高壓氣體容器經修改致其構造部分有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高壓氣體容器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5月15日台87勞檢2字第016808號函
經查高壓氣體容器作局部構造之修改,依現行法令並無變更檢查之規定,惟涉及該容器安全性甚大,宜於定期檢查時參考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51條第3項規定,考慮其結構及使用安全,並將變更部份及檢查結果填註於合格證記事欄內。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高壓氣體容器變更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三)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二、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二份。
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影本。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於變更檢查時準用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 雇主對於不堪使用或因故擬不再使用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填具廢用申請書向檢查機構繳銷檢查合格證。
前項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經辦妥廢用申請者,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恢復使用。
第一項廢用申請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函 釋】 檢送「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廢用申請書」格式如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4月28日勞安2字第1000145525號函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63條規定,雇主對於不堪使用或因故擬不再使用之危險性機械用設備,應填具廢用申請書向檢查機構繳銷檢查合格證;廢用申請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發布施行前已廢用在案之鍋爐及壓力容器,是否得申請恢復使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6月24日台85勞安2字第120857號函
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廢用」係因不堪使用而報廢,自無日後恢復使用之情事,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63條規定,應繳回檢查合格證;如日後須恢復使用者,即非屬「廢用」範圍,而係同規則第164條之「停用」。惟於該規則發布施行前,已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37條規定申請廢用之設備,現擬申請恢復使用者,由於前述規則對於廢用設備並無規定不得恢復使用,是則對上開設備如擬恢復使用時,雇主得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辦理恢復使用事宜。
【函 釋】 有關將堪用之20噸丙烷儲槽誤報廢用,擬申請重新檢查及竣工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9月19日台85勞檢2字第135124號函
本案係在法令發布後之相當期間內,因不諳法令規定原因,請予查明,如係一時疏失誤報廢用,且該儲槽確為堪用,宜予以受理申請檢查。
第一百六十四條 雇主停用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時,停用期間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者,應向檢查機構報備。
【函 釋】 有關受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停用報備時,事業單位如未檢附合格證影本,檢查機構得查詢「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資訊管理系統」之最新資料,據以核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9月6日勞檢2字第1010150974號函
一、查本會建置旨揭資訊系統後,已完整管理國內設置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基本資料及檢查歷史,檢查機構亦可隨時掌握其合格證有效期限及設置人等之最新資料。
二、如事業單位申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停用報備,惟 其報備函文未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64條規定檢附合格證影本時,為簡政便民及避免公文往返,檢查機構得查詢前開資訊系統之最新資料,並註明查詢結果後,予以核備。
第一百六十五條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轉讓時,應由受讓人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換發檢查合格證。
【函 釋】 吊籠於有效期限內轉賣致所有權移轉時如何申請換發合格證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月4日台79勞檢2字第32099號函
對於經檢查合格之吊籠,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內轉賣,致所有權移轉時應由移轉後之所有人檢附原合格證及所有權移轉證明,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換發合格證。
【函 釋】 吊籠有效期限內轉賣而遷移地點使用,如無變更事項,得逕換發合格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5月10日台79勞檢2字第10071號函
吊籠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內轉賣而遷移地點使用,如無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9條第1款至第7款所列之變更事項者,無需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得逕行換發合格證。
【函 釋】 合格證之換發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8月5日台88勞檢2字第0035405號函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65條合格証之換發,受讓人應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
【函 釋】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合格證之補發、換證等業務,是否由代行檢查機構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8月2日台90勞安2字第0033377號函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轉讓時,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65條規定,應由受讓人向當地檢查機構辦理換發檢查合格證;如檢查合格證遺失或損毀時,依同規則第166條規定,應向原發證檢查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另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代行檢查機構可核發檢查合格證明,如代行檢查機構為上開原發證檢查機構,由其辦理檢查合格證之補發、換證,自無不可。
【函 釋】 有關吊籠轉讓,換發檢查合格證時,應否檢附讓渡書等文件或由法院公證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0月15日勞安2字第0920056092號函
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65五條規定,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轉讓時,應由受讓人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換發檢查合格證,為表明轉讓事實,申請換證時,檢附讓渡書及受讓人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應為必要;惟是否至法院公證,目前並無此一要求。
【函 釋】 有關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轉讓,檢查合格證已逾有效期限時換發。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28日勞安2字第0940035121號函
有關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轉讓,檢查合格證已逾有效期限時,宜請受讓人檢附相關資料申請定期檢查 (如停用超過有效期限1年以上或檢查合格後閒置1年以上者為重新檢查)及換發檢查合格證,俟檢查合格後一併辦理換發。
第一百六十六條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合格證遺失或損毀時,應填具檢查合格證補發申請書(附表四十七),向原發證檢查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
【函 釋】 起重機具檢查合格證補發事章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9月13日台80勞檢2字第23328號函
有關雇主遺失或毀損起重機具檢查合格證時,應由雇主向檢查機構申請補發,檢查機構依原合格證最後一次有效期間填入補發之合格證上,並於記事欄註記補發日期之事由後逕發使用,無須加蓋原代行檢查人員職章。
第一百六十七條 定期檢查合格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其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自檢查合格日起算。但該項檢查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完竣者,自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算。
【函 釋】 本會研商「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危險性設備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之日期簽署等相關事項」會議結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4月7日勞安2字第0930016440號函
連續性操作工場之危險性設備,如為單體者,其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之簽署,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67條規定辦理。對於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危險性設備,得以系統測試完成日為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之簽署日期。
第一百六十七之一條 納入本法適用範圍前,或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已設置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得依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辦理。
第一百六十七之二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規則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二條規定,自本規則發布後一年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






附表七
檢查合格戳記
1.檢查合格前空白部分,依檢查種類記載如熔接、構造、重新。
2.中央空白部分記載檢查合格打印號碼。













附表十七
檢查合格證(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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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 號 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
存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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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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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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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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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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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日期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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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及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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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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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升荷重 |
公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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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日期 |
有 效 期
限 |
檢查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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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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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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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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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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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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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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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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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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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機構全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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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查 員 |
各
級
主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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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七
檢查合格證(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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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記
事 |
檢查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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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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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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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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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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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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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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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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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七
檢查合格證(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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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 號 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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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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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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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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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及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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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檢查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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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升荷重 |
公噸 |
製造日期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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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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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日期 |
有 效 期
限 |
檢查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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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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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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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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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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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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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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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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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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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機構全銜>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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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七
檢查合格證(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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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記
事 |
檢查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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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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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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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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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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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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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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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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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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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十四
檢查合格證(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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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用升降機 ( )機
)檢查合格證 存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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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單位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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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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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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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日期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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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及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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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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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載荷重 |
公噸 |
設置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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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日期 |
有 效 期
限 |
檢查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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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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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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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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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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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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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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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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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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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機構全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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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查 員 |
各 級
主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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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十四
檢查合格證(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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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記
事 |
檢查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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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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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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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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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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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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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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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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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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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十四
檢查合格證(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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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用升降機 ( )機
) 檢查合格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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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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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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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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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日期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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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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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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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及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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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載荷重 |
公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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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日期 |
有 效 期
限 |
檢查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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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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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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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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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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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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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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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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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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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機構全銜>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附表二十四
檢查合格證(背面)
|
日 期 |
記
事 |
檢查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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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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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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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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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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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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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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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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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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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十七 檢查合格證(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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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
號 營建用提升機檢查合格證 存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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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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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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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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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日期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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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及型式 |
|
編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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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軌或 升降路高度 |
|
打印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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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載荷重 |
公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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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查日期 |
有
效
期
限 |
檢查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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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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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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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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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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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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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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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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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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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機構全銜> |
||||||
|
檢 查 員 |
各
級
主
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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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十七 檢查合格證(背面)
|
日 期 |
記
事 |
檢查員簽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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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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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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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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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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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附表二十七 檢查合格證(正面)
|
字第
號 營建用提升機檢查合格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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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 |
電話: |
|||
|
設置地點 |
|
|||
|
製造廠商 |
|
製造日期 |
年 月
|
|
|
種類及型式 |
|
編 號 |
|
|
|
導軌或 升降路高度 |
|
打印號碼 |
|
|
|
積載荷重 |
公噸 |
|||
|
檢查日期 |
有
效
期
限 |
檢查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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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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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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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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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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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
<檢查機構全銜> |
||||
附表二十七 檢查合格證(背面)
|
日 期 |
記
事 |
檢查員簽章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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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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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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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十四
檢查合格戳記
1.檢查合格前空白部分,依檢查種類記載如熔接、構造、重新。
2.中央空白部分記載檢查合格打印號碼。





附表三十九 檢查合格證(正面)
|
( )檢查合格證
第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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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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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置 地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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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型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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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使用壓力 |
kg/c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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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
熱 面 積 或
內 容 積 |
m2,m3 |
||
|
製
造 廠 及 製
造 年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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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
構造或重新檢查 |
|
|
檢 查 日 期 |
有 效 期 限 |
檢 查 員 簽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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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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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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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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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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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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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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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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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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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查機構全銜)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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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十九 檢查合格證(背面)
|
日 期 |
記
事 |
檢查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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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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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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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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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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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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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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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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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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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十七 檢查合格證補發申請書
|
(
)檢查合格證補發申請書 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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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及型式 |
|
構造、竣工或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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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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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置地點 |
(聯絡人:
) (電
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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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合格證號碼 |
字第
號 |
||||
|
補發理由 |
|
備 註 |
|
||
|
此 致 (檢查機構全銜)
事業單位名稱:
印
負 責 人:
印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註:本表括號部分,請依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機、營建用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吊籠、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等種類填入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