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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具解釋函彙編
1.主題摘要: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九條所稱吊籠之定義及清潔服務業所使用之移動式施工架是否亦屬吊籠疑義
內政部七十二年二月四日臺內勞字第一三七0三0號函
吊籠結構所指定「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及其附屬裝置」係以「吊籠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中所指之結構部分、機械部分、安全裝置、鋼索等其主要構成要件。至清潔服務業所使用之移動式施工架,如在懸吊式施工架上具有由操作人員控制之升降裝置者,均屬吊籠範圍。
2.主題摘要:客貨兩用升降機,其搬器在同一樓層設升降路出入口二處操作疑義
內政部七十二年五月九日七十二臺內勞字第一五一九七七號函
以載貨為主之客貨兩用升降機,確因載貨需要,無礙人員安全者,經檢查機構認定後,其搬器得在同一樓層設升降路出入口二處。但操作使用時,門扉僅能打開一處,另一處需關閉。並應設有搬器及升降路上所有出入口之門扉未完全關閉前無法使搬器升降之連鎖裝置。
3.主題摘要: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四·一四「可在搬器內或搬器上遮斷動力之裝置」應如何認定
內政部七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七十二臺內勞字第一八五五0九號函
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四•一四節『可在搬器內或搬器上遮斷動力之裝置』與緊急停止開關使用之目的不同,其作用在使保養維護人員、檢查人員作業時能利用作為控制升降機機能運轉與停止,以確保作業之安全,至於如何安裝,法無明文規定,如能達成上述目標,確能遮斷動力者,自可認為合格。
4.主題摘要:升降機搬器內之「停止按鈕」或「停止開關」是否可裝設於搬器壁內之開關盒疑義
內政部七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臺內勞字第二一一九二七號函
一、依國家標準CNS 2866「升降機升降階梯及升降送貨機檢查標準」第四一二-(12)節之規定「在車廂內側應裝置緊急停止開關」,目前已修正為「停止按鈕或停止開關動作需確實良好」,已刪除「在車箱內側應裝置緊急停止按鈕」之規定。
二、升降機之「停止按鈕」或「停止開關」為供維護保養人員之操作控制及確保搭乘人員安全起見而裝設,凡有是項裝置能遮斷動力,達成上述目標者,自可認為合格。至於其裝設位置,不硬性規定。
5.主題摘要:側吊型升降機之車廂頂部安全距離之丈量計算基準
內政部七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臺內勞字第二四六九二七號函
側吊型升降機係配合建築物需求或設計上特殊之情況而設置,其頂部安全距離可依國家標CNS10594「升降機構造標準」之額定速度規定以計算,其應留取之安全距離,其衡量基準則以該車廂上樑至側吊之輪之支持樑(或鋼架)下沿之垂直距離為其安全距離。
6.主題摘要:升降機搬器內側之「緊急停止按鈕或停止開關」可否裝設於機器壁內加鎖之開關盒內及加設連鎖裝置疑義
內政部七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臺內勞字第二七九二三五號函
升降機搬器內之「緊急停止按鈕或停止開關」前經本部七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七三)臺內勞字第二一一九二七號函釋示:不硬性規定其裝設位置在案,以利不同機種檢查。其動作應確實良好,如為露出式者,應與緊急呼叫裝置連接,以達確保搭乘人員安全與防止誤用及犯案之目的。
7.主題摘要:升降機之乘人用或載貨用之安全問題疑義
內政部七十四年一月九日臺內勞字第二八三五八九號函
本案前經內政部七十年十月十六日(七十)臺內勞字第五二五七五號函釋示在案。其中「•••如具有相當之載人用安全標準及裝置•••」一詞係指其積載荷重得依載貨用升降機標準。但不能免除「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第4.3節「載貨升降機之例外規定」,而需在搬器外側標示僅限操作者一人使用。
8.主題摘要:液壓升降機之機械室面積可否酌予放寬疑義
內政部七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臺(七五)內勞字第五0五一三八號函
液壓升降機依國家標準CNS
11380 B4065「液壓升降機標準」第3.1節規定,其機械室面積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2866
B7042「升降機、升降階梯及升降送貨機檢查標準」第4.1.1.1節規定,「機房面積不得少於升降路投影面積之二倍。但不妨礙保養、檢查及管理者,不在此限」。
9.主題摘要:載貨升降機搭乘特定操作者一人相關疑義及油壓升降機採國外標準實施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二月七日台(七六)勞安字第九一二八號函
一、查載貨升降機如需搭乘特定操作者一人,其安全裝置及安全係數應符合載人用升降機標準。惟積載荷重得依載貨升降機標準核算。該升降機既准許搭載操作者,其操作盤自得設於車廂內部。
二、油壓升降機得採國外適當檢查標準實施檢查,但該標準所定之材料、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標準亦應同時比照辦理。
10.主題摘要:液壓升降機抑制動作油溫裝置及升降機在同一層設二個出入口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五月三日台七十七勞安二字第0八四七五號函
一、所詢國家標準CNS
11380 B4065「液壓升降機標準」第三.三.六節「動作油溫度如預知會達到5℃以下60℃以上時,應設有抑制此一現象之裝置」疑義乙節,如動作油溫度確無達到5℃以下之虞者,該抑制低溫之裝置自得免設。
二、有關升降機可否在同一層設二個出入口乙節,請依內政部七十二年五月九日七十二台內勞字第一五一九七七號函說定:「以載貨為主之客貨兩用升降機,確因載貨需要,無礙人員安全者,經檢查機構認定後,其搬器得在同一樓層設升降路出入口二處。但操作使用時,門扉僅能打開一處,另一處需關閉。並應設有搬器及升降路上所有出入口之門扉未完全關閉前無法使搬器升降之連續裝置」。
11.主題摘要:「全自動麵粉堆壘及垂直搬送機」之安全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四月三日台七十八勞檢二字第0七五一八號函
該垂直搬送機如專為生產設備或輸送設備過程中一部份,貨品以全自動輸入及送出,且人員不直接搭乘使用者,得不依升降機有關法令規定實施檢查。
12.主題摘要:新設升降機機械室高度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台七十八勞檢二字第二七五九七號函
新設升降機機械室高度,於經常作業部分,經改善後達二公尺以上,其他部分高度為一.九公尺,如不影響維護保養,且改善部分無安全之虞者,同意發給檢查合格證。
13.主題摘要:吊籠遷移地點裝置使用,如未變更固定方式等,無須申請變更設置許可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十二月廿七日台七十八勞檢二字第三一七五三號函
吊籠遷移地點裝置使用,如未變更固定方式,亦未變更「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一百五十九條一至五款所列事項者,不需申請變更檢查,亦無須申請變更設置許可。
14.主題摘要:吊籠於有效期限內轉賣致所有權移轉時如何申請換發合格證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一月四日台七十九勞檢二字第三二0九九號函
對於經檢查合格之吊籠,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內轉賣,致所有權移轉時應由移轉後之所有人檢附原合格證及所有權移轉證明,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換發合格證。
15.主題摘要:吊籠檢查,其安定度如何處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台七十九勞檢二字第0九一四三號函
一、吊籠檢查之疑義請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吊籠以「自由型突樑」固定在大樓頂女兒牆,其工作台如無翻覆之虞者,得免計算其安定度。
(二)工作台底板以點焊(斷續)焊接乙節,其結構能符吊籠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第二、二、一節規定即可。
(三)吊籠實施荷重試驗時,工作台兩側中間欄杆及工作台撓曲(變形量)之認定乙節,依該構造標準第二、五節規定「結構部分應具足夠剛性,不得發生影響安全之變形」,據此有安全影響之變形即屬不合格。
二、另地震負荷可否省略乙節,依該構造標準第五、三節規定,應以該節第(1)、(2)、(3)款之綜合應力值,取最不利於該結構部分強度之情形為準。
16.主題摘要:吊籠有效期限內轉賣而遷移地點使用,如無變更事項,得逕換發合格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五月十日台七十九勞檢二字第一○○七一號函
吊籠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內轉賣而遷移地點使用,如無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六十九條第一至第七款所列之變更事項者,無需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得逕行換發合格證。
17.主題摘要:土木建築工程作業中使用之營建用提升降應依何種標準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九月三日台七十九勞安二字第二0七五八號函
一、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營建用提升機之檢查,除國外進口或依外國標準製造者,可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國內製造者,如於現行法規及國家標準均未規定時,可參照國外相關標準實施檢查。
二、營建用提升降機應不得乘載勞工,於同規則第一百二十五條已有規定,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18.主題摘要:液壓升降機機坑及升降路之設置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台七十九勞檢二字第二八七五六號函
查中國國家標準CNS11380「液壓升降機標準」第六節中,對於液壓升降機機坑及升降路之檢查,已明示依CNS2866第4.1.1之(1)及(12)節之規定實施之。即「機坑應不漏水且須清潔」,「升降路及機坑內壁,應平坦光滑不得有突出物」。
19.主題摘要:事業單位設置之升降機,其使用樓層增高或欲降低積載荷重後,應如何辦理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三月十五日台八十勞檢二字第0五0七二號函
一、事業單位設置積載荷重一公噸以上之升降機,使用樓層增高,其機械室位置,結構強度及組配等有變更者,視同新設,應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九十六條規定申請竣工檢查。
二、升降機積載荷重之降低,應依定期檢查或變更檢查之檢查結果予以認定。
20.主題摘要: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升降機檢查與建築法之昇降設備管理之檢查權責劃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九月九日台八十勞安二字第二三八九七號函
升降機之檢查,勞工安全衛生法與建築法競合部分,由兩單位做適當之分工、同一台升降機僅由一單位負責檢查管理為原則,避免重覆檢查管理,檢查管理分工依下列原則辦理。
礦業之礦場、製造業之工廠、營造業之工地、水電燃氣業之水廠、電廠、瓦斯廠、倉儲業之倉庫、通訊業之電訊交換機房、國防事業之生產機構、軍醫院、研究機構及對外附設之傳播事業單位等之升降機自竣工檢查開始,由勞工檢查機構實施檢查管理,其餘升降機由主管建築機關負責檢查管理。
21.主題摘要:擴大指定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事業,其所使用之升降機檢查權責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三月十八日台八十勞安二字第0五七五七號函
有關擴大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所使用之升降機,如其檢查與建築法規定競合,經依權責劃分由建管單位負責辦理檢查,並經其檢查合格者,如因該升降機發生職業災害,不宜以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規定論處。
22.主題摘要:液壓升降機之頂部間隙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十月三日台八十勞安二字第二四一八六號函
有關液壓升降機之檢查,如「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未有明確規定者,自可適用國家標準CNS 11380
B4065「液壓升降機」有關規定。
23.主題摘要:代檢機構發現事業單位使用未經檢查合格升降機之處理方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四月十二日台八十勞檢二字第○九一三五號函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事業單位所使用積載荷重一公噸以上之升降機,應依同法第八條規定由勞工檢查機構實施竣工檢查合格。
24.主題摘要:積載荷重一公噸以上升降機之緊急救助出口開放方式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九月二十一日台八十勞檢二字第二三九八一號函
查國家標準CNS第4.13之(1)節規定「緊急救助出口在車廂外部須能以簡單操作方法即可啟開。」,合乎上開規定即可,不宜強制要求於外部加裝安全鎖扣。
25.主題摘要: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廠場或其他專供勞工使用之類似場所」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十月三日台八十勞安二字第二六二三九號函
一、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廠場或其他專供勞工使用之類似場所」,係指礦業之礦場、製造業之工廠、營造業之工地、水電燃氣業之水廠、電廠、瓦斯廠、倉儲業之倉庫、通訊業之電訊交換機房、國防事業之生產機構、軍醫院、研究機構及對外附設之傳播事業單位等。上述場所設置之升降機自竣工檢查開始,由勞工檢查機構實施檢查管理,其餘升降機由主管建築機關負責檢查管理。
二、前項升降機之檢查權責分工,前經本會於八十年九月二日與內政部(營建署)協調在案。
26.主題摘要:升降機縮小搬器底面積變更為中型升降機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十月四日台八十勞檢二字第二四五四0號函
查「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七條規定,升降機之積載荷重係指適應其構造及材質於搬器上吊升之最大荷重。升降機如擬變更為中型者,其積載荷重之變更,應依據上述規定及定期檢查或變更檢查等結果認定。本案升降機之積載荷重變更,如不符上開規定,應不予認定為中型升降機。
27.主題摘要:中型升降機、簡易升降機之檢查權責疑義。又應由主管建築機關負責檢查管理之升降機可否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台八十一勞安二字第0九三四九號函
一、有關升降機之檢查,勞工安全衛生法與建築法重疊部分,為避免重複檢查管理,前經本會於八十年九月二日與內政部協調檢查權責分工在案,同一台升降機僅由一單位負責檢查管理為原則,除「廠場或其他專供勞工使用之類似場所」之升降機由勞工檢查機構實施檢查管理外,其餘升降機由主管建築機關辦理。
二、為使檢查權責劃分明確,對於主管建築機關管轄範圍之升降機,勞工檢查機構以不涉入為宜。
28.主題摘要:吊籠捲筒之升降驅動機構裝於蝸輪減速機之本體者,可否免設自動控制其速度之裝置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一勞安二字第一八九四七號函
依「吊籠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第四•四節規定「吊籠應置有工作台之下降速度未超過容許下降速度之一•三倍前能自動控制其速度之裝置」,本案吊籠由日本製造進口,其可否免設上述自動控速裝置乙節,查國外進口者,得依國外標準實施檢查,如日本准其免設,自得依其規定辦理。
29.主題摘要:台電公司所屬各區營業處設置之升降機檢查管理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一勞安二字第一八四三五號函
公司所屬各區營業(運)處設置於配電中心、材料倉庫、變電所等之升降機,如符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以廠場或其他專供勞工使用之類似場所之升降機」,自應受勞工檢查機構之監督管理。
30.主題摘要:空航餐點供應站所設置之升降機是否應由勞工檢查機構檢查管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台八十一勞檢二字第四一二二五號函
本案「空航餐點供應站」如其事業主要目的為依約定製作供應「航空餐點」者,以歸類於製造業中之食品製造業範圍為當。其所設置僅供勞工使用之升降機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及「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升降機檢查與建築法之昇降設備管理之檢查權責劃分協調會紀錄」,應由勞工檢查機構檢查管理。
31.主題摘要:國防事業軍醫院升降機檢查權責劃分疑義及其竣工檢查是否需檢附建築及使用執照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台八十二勞檢二字第0四九0號函
國防事業軍醫院之升降機檢查,依本會八十年九月九日台八十勞安二字第二三八九七號函有關升降機檢查權責劃分會議結論,應由勞工檢查機構辦理檢查事宜。其辦理竣工檢查並無規定需檢附建築及使用執照。唯檢查機構為了解該結構物之強度,得要求事業單位檢附經建築師或結構技師簽證之機械室頂樑、樓地板及基礎等強度計算書或相關強度證明文件。
32.主題摘要:交通部國際電信局電報大樓設置升降機,是否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檢查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台八十二勞安二字第二四三六一號函
本案電報大樓係長途電信局、國際電信局、北區電信局三局共用,其設置之升降機非僅供「電訊交換機房」專用,該大樓各層辦公室可由民眾洽公進出使用升降機,亦非專供勞工使用,此與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廠場或其他專供勞工使用之類似場所之升降機為限」之意旨不合,應不屬勞工檢查範圍,宜請該局另洽建管機關實施上述升降機之檢查管理。
33.主題摘要:交通部國際電信局電報大樓設置之升降機其檢查管理權責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七月二日台八十二勞安二字第三四七0號函
一、本會對升降機之安全檢查及管理事宜向極重視,惟鑑於建築法與勞工安全免重複列管,浪費人力物力,並基於便民原則,前經本會於八十年九月二日與費部協調升降機之檢查權責劃分,獲致結論,本會並據以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增列第二項,明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升降機檢查管理範圍,應「以廠場或其他專供勞工使用之類似場所之升降機為限」。該法施行細則業於八十年九月十六日修正發布施行。
二、經查本案電報大樓係十一層建築物,其中僅八樓為「機房用途」,其餘各樓層均為「辦公室用途」,可由民眾洽公進出,是以該建築物設置之升降機,其係供辦公室使用性質,並非專供「電訊交換機房」用途,亦非「專供勞工使用」,此與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範之升降機,應以設置於工廠、倉庫或各種勞工作業場所之升降機為範圍之意旨不合。又依本案升降機之使用性質,亦應屬建管機關檢查管理權責範圍。
三、另查本案電報大樓設置之升降機三座,業經於八十二年五月十七日依「建
築物降設備管理辦法」,由中華民國升降設備安全協會檢查合格,並發給「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准予使用在案,自仍以續由建管機關實施監督檢查管理為妥。
34.主題摘要:橋型貨櫃起重機取得合格證後於腳側加設齒條式升降機等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台八十三勞檢二字第一五一四二號函
橋型貨櫃起重機於腳側加設升降機時,如其為積載荷重1公噸以上者,應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九十六條規定申請竣工檢查。如該起重機腳等構造部分變更時亦應依同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變更檢查。
35.主題摘要:捷運工程局木柵機廠行車控制中心大樓升降機已取得「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是否仍須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再申請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七月四日台八十三勞安二字第四四二三二號函
一、經查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列入勞工檢查範圍之升降機,「以廠場或其他專供勞工使用之類似場所之升降機為限」。是則升降機之設置場所如為廠場,或與廠場用性質之類似場所,且係專供勞工使用者,自應依上述規定辦理。本案升降機可依上述原則予以劃分檢查權責。
二、已依建築法規檢查合格,取得「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之升降機,於有效期限內,得免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重複實施檢查。
36.主題摘要:全自動紙捲垂直搬送機,得不依升降機有關法令規定實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三勞檢二字第八六五二三號函
有關貴公司設置之全自動紙捲垂直搬送機,如專為生產設備或輸送設備過程中一部分,貨品以全自動輸入及送出,且人員不直接搭乘使用者,得不依升降機有關法令規定實施。
37.主題摘要:齒條爬升式升降機檢查標準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六月廿一日台八十四勞檢二字第一二○六○四號函
有閞齒條爬升式升降機因構造特殊部份構造無法適用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部份,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械室:
齒條爬升式升降機其傳動裝置與鋼索或油壓式迴異,無須設置機械室。
(二)升降路:
1、齒條爬升式升降機如於升降路出入口及人員有接觸之虞之部份設置有牆壁或圍護物者,得認定符合標準二.一.一之規定,唯其材質仍應依該規定辦理。
2、齒條爬升式升降機準用本標準二.一.二但書之規定,唯依此規定設置一個:以上出入口時,其任一個出入口之門扉均應設有本標準四.一規定之連鎖裝置。
3、本標準二.一.三之規定,對於齒條爬升式升降機如安全上無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
(三)機坑:
齒條爬升式升降機如設有符合本標準四.一.八規定之衝撞緩和設備且安全上無危害之虞者,得不適用本標準第二.七節及第二.八節之規定。
(四)連絡裝置:
齒條爬升式升降機之升降路及搬器以如鐵網等容易與周圍人員連絡之材料為護圍物者,準用本標準第四.九節但書之規定。
(五)積載荷重:
齒條爬升式升降機如裝設有過負荷防止裝置且其搬器長度超過三公尺以上者,準用本標準第二.一一節載貨用升降機之計算標準。
38.主題摘要:齒條爬升式升降機檢查標準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七月八日台八十四勞檢二字第一二三九七八號函
本會於本(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台八十四勞檢二字第一二○六○四號函第二(三)3中說明「本標準二.一.三之規定,對於齒條爬升式升降機如安全上無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上開無危害之虞者包含於搬器上設置搬器出入口與升降路出入口間之活動通行設備(如踏板等),且該設備結構應堅實不得有溜滑情形。
39.主題摘要:施工升降機乘場門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台八十四勞檢二字第一三二九六五號函
本案升降機乘場門之設計除裝置有柵欄門外並有連鎖拉桿之設計,上述裝置如能避免人員與移動中之升降機接觸,並具有使升降機停止之連鎖裝置者,應可認定符合「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之規定。惟本案升降機應確實由專人操作並嚴禁人員或物料於接泊平台上逗留或堆置。
40.主題摘要:有關鋼索式升降機之檢查準用82年10月26日修訂頒佈之中國國家標準CNS2866.B7042「升降機升降階梯升降送貨機檢查」之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1月15日臺85勞檢2字第141811號函
41.主題摘要:積載荷重一公噸以上升降機搬器底面積截小為二點四平方公尺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臺八十六勞檢二字第0一八三五二號函
「升降機具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第二.一一規定,升降機積載荷重之計算係依該升降機搬器種類及底面積大小計算之;另查「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六條規定,升降機之積載荷重係指依其構造及材質,於搬器上吊升之最大荷重。本案升降機如僅為逃避檢查而截去部份搬器底面積,其結構(含搬器大小)及吊升能力均未變更,自不符上開規定。
42.主題摘要:升降機型式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台八十七勞安二字第○五○○二六號函
一、升降機型式檢查之主任設計者及施工負責人可否由同一人擔任乙節,應視該升降機之設計、製造施工事項如均由同一人為之,且其資格條件均符合規定者,可就個案情形,予以認可。
二、升降機主任設計者及施工負責人實務經驗之認可,可依從事升降機之設計、製造或檢查等相關實務經驗年數累計認定。至上述學經歷之認定,與職訓局核發之技術士証之有否無涉。
三、升降機之積載荷重,依製造廠之設計、製造能力或客戶工程合約等提出型式檢查申請,自無不可。
43.主題摘要:升降機於樓層與樓層中間新增出入口應如何辦理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台八十七勞檢二字第0一七八九0號函
有關事業單位設置之升降機於樓層與樓層中間新增出入口,如無涉及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之變更報備或變更檢查項目者,自無再向檢查機構申請檢查之規定,為考慮其使用安全,宜於定期檢查時就其新增出入口部份之構造及安全裝置作性能測試,並將變更部份及檢查結果填註於合格證記事欄內。
44.主題摘要:油壓式升降機是否應設置管路防爆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台八十八勞檢二字第00三五二六五號函
查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一百零八條第九款規定,液壓升降機應設有防止因閥或液缸等之水或油洩漏,引起搬器下降之裝置。本案液壓升降機應依上開規定設置該等安全裝置;惟間接式升降機如設有該規則第一百零八條第六款規定之自動制止下降裝置,防止搬器失速下降者,不在此限。
45.主題摘要:「設置於工業區內分層售租使用之廠辦大樓之升降機」檢查管理權責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八十九勞安二字第000三三二五號函
升降機設置於工業區內分層售租使用之廠辦大樓,其除供大樓各用戶使用外,亦供對外來訪客戶、送貨員及一般民眾等使用,該升降機所有權為各層承購(租)戶所共有,無法獨佔,此與「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廠場或其他專供勞工使用之類似場所」之規定有別,應由主管建築機關辦理檢查管理。
46.主題摘要:可搬型吊籠下降時防止鋼索脫離升降裝置之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台八十九勞檢二字第0二二0四八號函
查吊籠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第3.2.3節第二項規定,除捲胴式吊籠外,其他吊籠所用鋼索之端部均應具有防止其與升降裝置脫離之固定設施。以防止可搬型吊籠使用之鋼索長度較其作業高度小,鋼索可能自升降裝置中脫離而造成工作台墜落之情形。
47.主題摘要:事業單位申請吊籠之變更檢查,應否檢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五月八日台九十勞安二字第00一八四五一號書函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六十九條規定:雇主變更吊籠之吊臂等,應填具「變更檢查申請書」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上開條文尚無應檢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之規定。
48.主題摘要:機械設備租賃業安裝于工地之齒條式工程用升降機,是否適用「舊有起重升降機具清查檢查處理要點」等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勞檢二字第0九一00一四五四0號函
經檢查合格之齒條式工程用升降機,如其變更設置位置時,視同新設,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
49.主題摘要:升降機之荷重試驗不符規定,擬降低積載荷重,應辦理何種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勞安二字第0九一00四六0四二號函
一、經查升降機積載荷重之降低,應依定期檢查或變更檢查之檢查結果予以認定,前經本會八十年三月十五日以台八十勞檢二字第0五0七二號函釋復貴會在案。
二、本案貴會實施升降機之定期檢查,「因荷重試驗不符規定,擬降低積載荷重,其原動機或搬器均未變更,且降低積載荷重之計算值符合規定」,請依前函規定:以實施荷重試驗之檢查結果認定,逕於「升降機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及「升降機檢查合格證」註記;該升降機之「積載荷重」及「乘載之最高人數」之標示,亦應一併配合辦理更正。
50.主題摘要:國外進口安裝於建物外垂直升降施工用之可升降式施工平台檢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四月四日勞檢二字第0九二00一八八五三號函
一、有關升降式施工平台係使人員於搬器內施工,與升降機搬運人或物未有施工動作之定義不符,且無特定搭乘場出入樓層疑義乙節,依「起重機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二條第四款:「升降機:係指乘載人員及(或)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經查該升降式施工平台係搭載人員及(或)貨物於軌道鉛直升降施工,符合前述之定義。
二、另有關該施工平台升降路結構與「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規定不符,其積載荷重之取值依據標準為何乙節,該升降機如部分構造特殊,適用「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等相關規定有困難時,得依本會84年6月21日勞檢二字第120604號函規定辦理。另自外國進口者,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得依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
51.主題摘要:有關歐洲進口,採用歐規
prEN 1808「Suspended
Access Equipment-Design calculations-Stability
critera-Construction-Safety-Examinations and tests」規定設計、製造之「吊籠」,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同意依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四月廿三日勞安二字第0九二00二0九六七號函
52.主題摘要:有關歐洲進口採用歐規prEN1808規定設計、製造、檢查之吊籠,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於使用檢查時,可否免附「材質證明文件」及「強度計算資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廿八日勞安二字第0九二00二八七五七號函
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之吊籠,於申請吊籠之使用檢查時,依「危險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經查上開檢查之目的,雖在檢測、驗證產品之構造、性能安全,惟本會為簡政便民,已採國際認證作法,對具有國外檢查證明文件者,予以採認檢查文件,免除重複受檢。次查本案「材質證明文件」及「強度計算資料」等技術文件之提供,旨在於製造者據以向使用者提供該產品符合安全性之書面依據;使用者亦藉此文件資料,確認該產品於使用期間,得以確保安裝、操作、維修等相關安全,如萬一日後產品有構造上或使用上之瑕疵,或肇生事故,可就上述資料查明研判,以利於判定責任歸屬,目前各檢查機構依同規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要求應檢附上開文件,仍有其必要。
53.主題摘要:有關台北市市場管理處永安市場新建工程之客貨梯,應向轄區勞動檢查機構或建管機關申請檢查疑義乙案,請依本會八十年九月九日台八十勞安二字第二三八九七號函送「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升降機檢查與建築法之昇降設備管理之檢查權責劃分會議」結論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勞安二字第0九二00四四六九六號函
54.主題摘要:有關液壓式升降設備升降道結構體之直下方另有其他用途者,其機坑底板設計強度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勞安二字第0九二00四九00五號函
查國家標準CNS2866第4.1.4(11)規定:「機坑之底板,應能承受滿載車廂或配重,當其中任一以調速機之額定跳脫之速度時或因緊急安全裝置,由於調速機拉動而動作時之衝擊能力亦恉能承受,如果沒有調速機者,其速度以額定速度之125%計算之」,業於國家標準CNS11380第6節明文規定。
55.主題摘要:有關吊籠轉讓,換發檢查合格證時,應否來檢附讓渡書等文件或由法院公證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勞安二字第0九二00五六0九二號函
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轉讓時,應由受讓人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換發檢查合格證,為表明轉讓事實,申請換證時,檢附讓渡書及受讓人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應為必要;惟是否至法院公證,目前並無此一要求。
56.主題摘要:有關「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一日四十六條規定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勞安二字第0九三000四六六七號函
查「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係為防止吊籠於作業時發生下降失速,因而造成職業災害之發生。如吊籠設置之控制裝置,能確實於工作台下降速率超過容許下降速率而未達容許下降速率之一.三倍前,能自動控制工作台之下降速率未達容許下降速率之一.三倍者,即可認定符合上開規定。惟如能具有自動制止吊籠下降之裝置者,自無不可。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勞安二字第0九三00二九七五二號函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及國家標準CNS2866、CNS10594有關升降機之機房設置相關規定,不適用於「無機房式升降機」;該種升降機之工作空間檢查、受電盤、控制器及安全裝置等,應依國家標準CNS2866第4.4節及CNS10594第4.8節等相關規定辦理。
58.主題摘要:載貨用升降機,其安全裝置及安全係數均符合載人用升降機標準者,使用時得否搭乘操作員一人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12月20日勞安2字第0930062598號函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九十條規定:「雇主對於設計上專供載貨用之升降機,應不得搭載人員」,係規範雇主對於原始設計用途專供載貨使用之升降機而言,因其安全裝置之設置規定及安全係數之要求,較載人用升降機為低,應限制不得搭載人員,以防止職業災害發生。本會七十六年十二月七日台(七六)勞安字第九一二八號函略以:「載貨升降機如需搭乘特定操作者一人,其安全裝置及安全係數應符合載人用升降機標準」。載貨升降機若提升其安全裝置及安全係數均已符合載人用升降機標準,基於實務需要,限搭乘特定操作者一人。
59.主題摘要:供同一工地使用之齒條爬升式升降機,得否於「設置完成」時,將同一座升降機於該工地之擬安裝位置,一併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3條規定提出檢查申請,經檢查合格,於擬安裝位置移機組裝時,無須再重複申請竣工檢查之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3月25日勞安2字第0940014951號函
一、雇主於升降機設置完成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3條已有明定,雇主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旨揭齒條爬升式升降機如為因應建築物外牆工程施工期間短暫之特性,致同一座升降機於同一工地某側(片)外牆施工完畢後,須多次移機至同一工地之其他外牆施工,其於升降機申請竣工檢查時,如已將同一座升降機於同一工地之擬安裝位置載明並標示於申請書件者,日後移機設置完成時,得僅填具竣工檢查申請書併附升降機明細表,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
60.主題摘要:某公司於廠區內廠辦大樓所設置之升降機,應於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7月26日勞檢2字第0940041127號函
一、查「…製造業之工廠、…之升降機自竣工檢查開始,由勞工檢查機構實施檢查管理…」,業經本會於80年9月9日以台80勞安2字第23897號函示,又「升降機…如已依建築法規檢查合格取得證明者,於有效期限內,得免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重複實施檢查」,復為本會83年7月4日以台83勞安2字第44232號函示在案。
二、旨揭升降機係屬設置於廠區內之廠辦大樓,屬其廠房之一,依前開函示應由勞工檢查機構管理,其已依建築法規取得許用許可證,應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向所在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檢查機構得依其檢附之相關檢查證明文件,免除部分之檢查。
61.主題摘要:79年間設置之升降機,如無法提出結構材質證明書者,得以抗拉強度最低值計算,惟應就現況確實檢查,以確保使用安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0月7日勞安2字第0940055166號函
既有升降機檢附書件,如原始資料欠缺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具有原製造廠簽署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以資料審查方式認定材質及強度。
二、使用材質不明者,得依最低強度採計。
三、事業單位自行繪製之整體組配圖,並註明尺寸者,得予採認。
四、得依原設計標準或製造當時之相關標準實施強度計算。
五、原始強度計算書不全者,得依事業單位實施搬器等主要結構之強度計算,予以採認。
62.主題摘要:有關無機房式升降機是否得使用公稱直徑8公厘之捲揚鋼索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月23日勞檢2字第0950004335號函
一、依「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第3.5.3節規定,升降機捲揚鋼索之公稱直徑應在12公厘以上,另同標準第1.4節規定,「特殊構造」者得免適用該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二、無機房式升降機如其構造特殊,擬採用公稱直徑8公厘之捲揚鋼索時,其安全係數應不得小於12以上,並應要求製造廠提出相當證明文件,確認鋼索符合國家標準或同等以上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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