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造檢查
第 150 條 製造高壓氣體容器完成時,應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
第 151 條 製造人申請高壓氣體容器之構造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構造檢查申請書 一份,並檢附左列書件:
一、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 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
三、以熔接製造者,附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之熔接明細表。
四、以鉚接製造者,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由同一檢查機構實施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書件。
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強度計算審查、氣密試驗、耐壓試驗、安全裝置、附屬品及附屬裝置、超低溫容器之絕熱性能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第 152 條 檢查機構實施高壓氣體容器之構造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先備妥左列事項:
一、將被檢查物件放置於易檢查位置。
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試驗。第 153 條 高壓氣體容器經構造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檢查合格證 及在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上加蓋構造檢查合格戳記 ,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但固定於車輛之高壓氣體容器,應經組裝完成並固定於車架後,始得核發檢查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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