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檢查
第 162- 1 條 高壓氣體容器經修改致其構造部分有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高壓氣體容器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 162- 2 條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高壓氣體容器變更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變更檢查申請書 一份,並檢附左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二、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二份。
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影本。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二條,於變更檢查時準用之。
關於代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