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檢查
第 154 條 雇主於高壓氣體容器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定期檢查申請書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第 155 條 高壓氣體容器之定期檢查,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及外部檢查:
一、內部檢查:
(一)自構造檢查合格日起算,未滿十五年者,每五年一次;十五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每二年一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一次。
(二)無縫高壓氣體容器,每五年一次。
二、外部檢查:
(一)固定於車輛之高壓氣體容器,每年一次。
(二)非固定於車輛之無縫高壓氣體容器,每五年一次。
(三)前二目以外之高壓氣體容器,依前款第一目規定之期限。高壓氣體容器從國外進口,致未實施構造檢查者,前項起算日,以製造日期為準。
關於代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