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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檢查

變更檢查

第 141 條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修改致其塔槽、胴體、端板、頂蓋板、管板、集管器或補強支撐等有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塔槽、胴體或集管器經修改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其端板、管板全部修改者,應依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辦理。

第 142 條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變更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變更檢查申請書 一份,並檢附左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二、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明細表二份。

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影本。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七條、於變更檢查時準用之。

關於代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