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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檢查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67  條

雇主於吊籠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吊籠定期檢查申請書,向檢查

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吊籠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準用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規定。

 


第  68  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吊籠,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

長為一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吊籠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並將定期檢查結果

通知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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