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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檢查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37  條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人字臂起重桿定期

檢查申請書,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

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人字臂起重桿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

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額定荷重之荷物,於額定速率下實施吊升、旋轉、起伏等動

作試驗。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時,得免實施。

 

第二項荷重試驗準用第三十五條規定。

 


第  38  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

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人字臂起重桿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並將定

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關於代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