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37 條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人字臂起重桿定期
檢查申請書,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
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人字臂起重桿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
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額定荷重之荷物,於額定速率下實施吊升、旋轉、起伏等動
作試驗。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時,得免實施。
第二項荷重試驗準用第三十五條規定。
第 38 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
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人字臂起重桿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並將定
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關於代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