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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檢查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31  條

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如擬恢復使用時,

應填具移動式起重機重新檢查申請書,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

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


 

關於代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