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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檢查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7  條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

書,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起重機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之荷物,於額定速率下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

橫行等動作試驗。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時,得免實施。

 

第二項荷重試驗準用第十五條規定。

 

第  18  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

限,最長為二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並將定期檢

查結果通知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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