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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檢查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47  條

雇主於升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升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向

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能繼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升降機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目實施檢

查。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積載荷重之荷物,於額定速率下實施升降動作試驗。但檢查機

構認無必要時,得免實施。

 

第二項荷重試驗準用第四十五條規定。


 

第  48  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升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

最長為一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升降機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並將定期檢查結

果通知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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